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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环保(燃气锅炉环保要求)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31 12:18   点击:94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燃气锅炉环保要求

燃气锅炉属于清洁能源,烟气不需要任何处理。

关于水的净化,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个方面?锅炉给水必须要经过软化,防止锅炉结垢。如果是排污,只需要降温、沉淀就可以直接排放。所以,燃气锅炉没有环保设施。

2. 环保局对燃气锅炉规定

你好,请看:《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3 基本规定3.0.1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或企业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对扩建和改建锅炉房,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形式相协调。3.0.2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3.0.3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应选用燃油或燃气燃料;2 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3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4 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3.0.4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3.0.5 企业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企业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联产的条件时,宜自设锅炉房。3.0.6 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1 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站供应范围的;2 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3 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3.0.7 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设计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余热利用量和同时使用系数后确定。3.0.8 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3.0.9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2 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3 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和热水作为供热介质。3.0.10 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丁艺的要求;2 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并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0.11 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3.0.9条和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负荷变化;2 应有利于保护环境;3 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4 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5 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均不宜超过2种;6 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7 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并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3.0.12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计算热负荷;2 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工况,3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l台;4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对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5 锅炉房有多台锅炉时,当其中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3.0.13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准的措施。3.0.14 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所属企业或邻近的企业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4 锅炉房的布置4.1 位置的选择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府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1.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4.1.5 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4.1.6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4.2.1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 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4.3.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l~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4.3.2 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l 应与锅炉间运行层同层布置;2 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作的炉前适中地段;3 室内光线应柔和;4 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应采用隔声玻璃大观察窗;5 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6 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4.3.3 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4.3.4 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活间。当就近有生活间可利用时,可不设置。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4.3.5 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使取样方便。4.3.6 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前。4.3.7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l 出入口不应少子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4.3.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7 燃气系统7.0.1 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料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能适应燃气成分在一定范围内的改变;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3 具有微正压燃烧特性;4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5 噪声较低。7.0.2 设有备用燃料的锅炉房,其锅炉燃烧器的选用应能适应燃用相应的备用燃料。7.0.3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7.0.4 锅炉房燃气质量、贮配、净化、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当燃气质量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7.0.5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3. 锅炉的环保要求

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锅炉排放的规定是:二氧化硫小于30氮氧化物小于13颗粒物小于10。

4. 燃气锅炉排放要求

环境保护对新建锅炉要求:

1、环境保护《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根据规定,在市区内新建的燃气锅炉应执行“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的规定。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中的“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是指单台锅炉。

2、锅炉是一种能量转换设备,向锅炉输入的能量有燃料中的化学能、电能,锅炉输出具有一定热能的蒸汽、高温水或有机热载体。

5. 燃气锅炉环保要求是什么

脱硫脱硝率达到75-85%,执行每立方米300克的排放标准。

粮食烘干塔燃煤设施采取“煤改电”或“煤改气”。20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上脱硫脱硝设施和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所有涉及扬尘的堆料场、储煤堆必须进行覆盖、建筑工地、施工企业、道路清扫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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