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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测绘资质单位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7-11 12:48   点击:267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湖北测绘资质单位

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单位:

1.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

2.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3.中国科学院武汉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4.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

5.中国科学院武汉水生生物研究所

6.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

7.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

8.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

二、湖北省测绘资质延期公告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于2019年9月由原襄阳市土地利用勘测规划院和原襄阳市测绘研究院重新组建而成,对外加挂襄阳市自然资源调查研究院、襄阳市地理国情监测中心牌子,为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中文名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

外文名

XiangYang Institut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

测绘资质

国家甲级

单位地址

湖北省襄阳市中原路22号

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业绩所获荣誉

基本概况

襄阳市测绘研究院于2019年9月由原襄阳市土地利用勘测规划院和原襄阳市测绘研究院重新组建而成,对外加挂襄阳市自然资源调查研究院、襄阳市地理国情监测中心牌子,为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现有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图编制等六项国家甲级测绘资质,以及测绘航空摄影、互联网地图服务、水利工程测量、土地规划等四项国家乙级资质,是湖北省导航与位置服务中心襄阳分中心,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单位,也是襄阳市第一批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荣获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组织机构

组织管理机构健全,设有院办公室、党办、生产经营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市场开发部、质量管理部,测绘工程一、二、三分院,地理信息中心(地理国情监测中心)、应急测绘保障中心、勘测一、二分院、东津技术保障中心,并在市民服务中心设有测绘窗口。

业务范围

单位业务范围涵盖城市勘测、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生产与管理、城市勘测技术标准拟定等方面,主要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数据获取与处理、DEM与DOM制作、摄影测量与遥感监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数据采集与处理、建库、软件开发、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理)、不动产测绘、大地测量(卫星地位测量、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测绘航空摄影(无人飞行器航摄、航摄数据处理及成图)、地图编制(专题图编制、城市三维建模)、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方面,以及土地规划相关业务。

主要业绩

单位先后参与完成了“数字襄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三维数字城市建模、湖北省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分中心、航空摄影测量、北斗导航技术示范应用、地下管线探测、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等重大项目,成立了湖北省导航与位置服务中心襄阳分中心,在为襄阳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汉江流域中心城市提供全方位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的同时,也营造了事业与市场双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局面。

所获荣誉

近年来,单位先后荣获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标准时点核准百日大会战主题竞赛活动”先进单位、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考评优秀单位、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和优秀组织奖、全市规划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城市建设工作优秀集体、全市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全市文明单位、全市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胜单位等,并有多个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荣获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一等奖、二等奖,湖北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类)二等奖,襄阳市优秀测绘工程金奖、银奖等奖项

三、湖北省测绘资质查询

2021年6月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本,有以下内容。

一、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的测绘资质只分为甲、乙两个等级,不再有丙、丁级。

二、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四、申请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中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可直接申办甲级。

六、关于乙级升甲级,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中已取得相应专业类别乙级测绘资质满 2 年,所申请的每个专业类别近 2 年完成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 600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额不低于50 万 元的测绘项目。

四、湖北省测绘资质管理系统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版草案)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可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分级分类]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资质参谋:】2019年0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其中,要求力争在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故测绘资质由2014年版本的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缩减为目前草案的甲乙两级,等级压减了二分之一,达到了国务院要求的在2020年底前将资质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

测绘专业类别与2014年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相同,依然是十项。把原不动产测绘改名为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区分了不动产测绘和界线测绘,表述更加准确。

第四条 [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负责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资质参谋:】2014年版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现在草案自然资源部把除了导航电子地图的甲级测绘资质行政审批外,全部下放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这样的结果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更加便捷,提高了许可实施效率,有利于乙级测绘单位的资质升级。

第五条 [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资质参谋:】相对于2014年版测绘资质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充分利用部门间共享信息进行资质在线受理、审查,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测绘企业在测绘资质申报上违法瞒报和造假。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测绘资质具体申请条件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资质参谋:】《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受理审查方式] 审批机关可以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五、湖北省测绘规范

2+2ppm是人们通常对2mm+2ppm×D(公里)的缩写,它反映的是全站仪或者测距仪的标称测距精度。其中2mm代表仪器的固定误差,主要是由仪器加常数的测定误差、对中误差、测相误差造成的,固定误差与测量的距离没有关系。即不管测量的实际距离多远,全站仪都将存在不大于该值的固定误差。 2ppm×D(KM)代表比例误差,其中的2是比例误差系数,它主要由仪器频率误差、大气折射率误差引起。ppm是百万分之(几)的意思,D是全站仪或者测距仪实际测量的距离值,单位是公里。随着实际测量距的变化,仪器的这比例误差部分也就按比例的变化。例如,当距离为1公里的时候,比例误差为2mm。

六、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确认和房屋产籍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权属,是指房屋所有权及其产生的房屋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在城市各类所有制房屋权属管理中收集的各类证件、图纸、表卡、帐册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变化的资料形成的房产档案。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保护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房屋权属登记、确认,应当合法、准确、规范。房屋产籍应当妥善保护,有效利用。

第五条 城市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权属转移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共有房屋权利分割时,土地使用权应当随之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六条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权属的管理。其房屋权属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房屋权属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二)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登记以及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登记;

(三)依法核发、审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四)实施房地产测量;

(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房屋产籍档案管理;

(六)依法处理违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经国家建设部注册登记的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法律规

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与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家建设部备案。

第二章 房屋权属管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房屋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以及设定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注销权利或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的私有房屋的权属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查;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

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身份证件上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国家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登记申请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权属的取得方式,分别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以及委托书;

(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交验批准建房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平面图、竣工验收证明等;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还须交验原权属证件;

(三)购买、受让的房屋,交验原权属证件、契证、买卖或转让契约、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的监证证件;

(四)交换的房屋,交验双方原权属证件、交换契约、契证、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的监证证件;

(五)受赠的房屋,交验原权属证件、契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书、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的监证证件;

(六)继承的房屋,交验原权属证件、契证、公证书和有效的继承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七)分割的房屋,交验原权属证件、房屋分割协议、文件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八)合并或者由企业投资入股、联营、兼并的房屋,交验原权属证件、批准文件、协议书、公证书等证件;合并、兼并的房屋还须交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的监证证件;

(九)由全民、集体、个人改制为股份制的房屋、交验原权属证件,改制批文、董事会决议书、工商营业执照等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的监证文件;

(十)注销登记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等证件。

第十三条 权利人应按下列期限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一)新建的房屋,应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应在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

(三)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分割、合并、投资入股、联营、兼并、改制、裁决等发生权属转移的房屋、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房屋所有权收归国有的房屋以及改变权利人姓名、名称和房屋座落门牌号码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或名称改变之日起30日内申请;

(四)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五)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屋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按规定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六)全部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终止时,权利双方应在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终止登记;

(七)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权利人应及时登报声明原权属证书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后,6个月之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如确因抵押、联营、兼并、合并等需提前补发的,由权利人书面申请并具结,上级主管部门(自然人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

)证明,可适当提前补发。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经审验可以申请换证登记;

(八)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产权的合法证件或提交的证件不全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屋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房屋产权确属申请人的,应当准予登记,经公告3个月内无异议的,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房屋权属有纠纷的;

(二)不能按期交验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证件、证明的;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房屋权利受到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外,禁止房屋权属转移或者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凡未按本细则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并领证的,其房屋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均属无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必须出具房屋权属证书:

(一)转让、出租、抵押、典当房屋;

(二)申办房屋继承、赠与、分割、交换、划拨、投资入股、联营、兼并、合并等;

(三)改建、扩建、翻建房屋;

(四)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代管或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代为登记。

发还代管的房屋、落实政策发还房屋权属的房屋申请登记,按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所有权进行总登记、验证或换证。

开展房屋所有权总登记、验证或换证,由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明确总登记、验证或换证的区域、期限及有关事项。凡被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均应按规定申请登记、验证或换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证书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向登记机关交纳测绘费、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取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第三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权属档案,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进行房地产测量,准确地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绘制符合规范的房地产图表,为审查确认房屋权属提供依据。

房地产籍应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写,依照《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档案应以权利人为宗立卷,卷内文件资料排列可按权利变化时间为序。

归档包括下列资料:

(一)计划批文、规划用地、施工批准证件;

(二)规划红线图、房屋分幅图、分丘图、户图等;

(三)划拨文件、落实政策“退还产权通知书”、契约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确认权属的文件和在房产登记发证中收集的其他产籍资料;

(四)房屋权属登记的表、卡、帐、册及房屋所有权证存根;

(五)其他有关房屋权属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档案,应根据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等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使房产权属、房屋现状与产籍资料保持一致。

房地产测量应根据实际适量修测、补测房地籍图。

房屋权属档案必须永久保存,产籍资料如发生丢失或损毁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产籍管理人员应在房屋权属证书发出后一个月内完成资料归档、立卷工作。

产籍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产籍档案管理有关规章,建立查阅制度,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应有效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为房屋权属管理、房屋交易、房地产纠纷审理提供服务。

房屋产籍档案实行有偿利用,查阅利用者应按规定办理手续,缴纳档案利用费用。

未经产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查阅或复制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权利人未按期限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三倍以下收取登记费。如在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另处以房产评估价格5%的罚款。

被列入房屋权属验证或换证范围逾期不申请验证或换证的,原房屋权属证书失效,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重新申请登记,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一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7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七、湖北省测绘学会

中国南北纵横5500公里。

南北最大跨度:约跨度49度,相距约5500公里。我国领土最南端在南海的南沙群岛中的曾母暗沙,位于北纬3度51分00秒、东经112度17分09秒。

我国领土最北端在黑龙江省漠河以北的黑龙江主航道中心线上,地理坐标位于东经121°07′~124°20′、北纬52°10′~53°33′之间,是中国纬度最高的县。

扩展资料:

2014年6月24日,湖南地图出版社与湖北省测绘学会共同编制的竖版《世界地势图》《世界知识地图》,湖南地图出版社独立绘制的《中国地势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已得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认可,获得审图号、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

竖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是国内首幅大幅面全开竖版地图。南海海域和岛屿与大陆为同一比例尺,南海诸岛不再作为插图形式表示。对南海诸岛之岛屿、礁盘等地理信息详细标示,中国南海诸岛的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地图中海南省、海南岛以及南海诸岛的地理关系及行政区划变得更为清晰明了。

竖版的《世界知识地图》是对传统横版《世界地图》的一种突破,这意味着使用了400多年的横版地图不再“一统天下”。克服了传统世界地图上南极洲和北冰洋变形极大的缺陷,同时对南北方向的阐述也更为直观,蓝色海域更为明晰。图中地形均采用全数字化高程数据计算生成,不掺杂人为的描绘成分。

八、湖北省测绘行业协会

当然好了,他们给你讲的工资一般都不高,有的时候还不到2000,可是他们奖金高,福利待遇好,有保障。能进这样的单位当然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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