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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公示查询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7-11 19:49   点击:10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公示查询

测量的面积是指在商品房期房(有预售许可证的合法项目)销售中,根据国家规定,由房地产主管机构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主要依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对尚未施工或竣工的房屋面积进行一个预先测量计算的行为。

如果您想查看房管局测量的面积,可以向当地的房管局咨询。

二、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公示网

项目名称 申请测绘作业证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六条;   2.《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二、三条。

办理条件   持有《测绘资质证书》单位的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申报材料   1.《测绘作业证申请表》一式2份(计算机打印);   2.申请测绘人员一寸彩色照片3张;   3.申请测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一式1份(计算机打印)。办事流程   (一)受理:   测绘单位向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提出办证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审查:   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三)批准:   对申请测绘作业证的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测绘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四)告知:   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当在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作业证》。  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附: 注册与补办   《测绘作业证》注册核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内,测绘单位应当将《测绘作业证》送交原发证机关核准注册,过期不注册的作业证无效。  持证人员将测绘作业证遗失,应当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由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申请补办手续。  其它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三、关于测绘资质证有效期延续的公告

简介:达州市恒诚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1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测绘服务(凭资质证并在有效期内经营)等。

法定代表人:曾凡勇成立时间:2014-04-17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51170000004956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175号华欣御景上城10栋5楼6号

四、测绘资质申报2021

2021年天津测绘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安排

(一)申报推荐。用人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规范填写《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见附件2),准备对应佐证材料。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开展推荐,推荐结果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业务主管部门应于11月19日前审核确定推荐申报人员。

(二)线上申报。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上线运行后,推荐的申报人员在线填报本人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线确认并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确认并提交至本评审委员会,逾期不再受理。

(三)组织专家评审。在全部材料受理完成的基础上,在线抽取评审专家,于2022年1月28日前,组织召开副高级(中级)资格评审会。

(四)公布评审结果。评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情况于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五)获取职称证书。评审结果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职称证书制作。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系统中获取电子职称证书。

五、测绘资质范围查询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六、测绘资质公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站(以下简称检验站)的资格、职责和必备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对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进行定期技术检验的气瓶检验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气瓶检验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2137—198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13003—1991 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

3 建站审批

3.1 建立检验站之前必须通过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向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筹建。

3.2 经批准建站的单位在站址选定后,必须向当地环保、公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经实地考察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和设备安装。

3.3 在厂房完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和批准,并报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统一编发检验站号、领取气瓶检验许可证方可实施气瓶检验。

4. 主要职责

4. 1 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

4. 2 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4. 3 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 4 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4. 5 气瓶改装。

4.6 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气瓶检验评定情况和气瓶安全状况,其内容应包括各类气瓶检验总数、合格数、报废数和改装数。

5. 基本设施

5.1 检验站的设置、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5.2 检验站必须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安全设施、检测设备和工器具,年检量达3000只气瓶的检验站应建立微机数据处理和管理系统。

5.3 检验站必须建立与所检验气瓶相适应、能确保检验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4 检验站必须有符合环保、公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求的处理易燃、有毒气体和残液的装置。

6. 检验人员

6.1 检验站必须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由取得气瓶检验员证书的、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任职资格者担任。

6.2 检验站应具有与所检验的气瓶种粗及数量相适应的气瓶检验员若干名,且每类气瓶的检验员不得少于2名。气瓶检验员应符合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试规则》的要求,并按该规则进行考核,取得检验员证书。

6.3 检验站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业务培训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6.4 检查站必须根据规模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验站的全面安全工作。

7. 检验设备

7.1 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必须至少应配备以下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7.1.1 气瓶内剩余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7.1.2 瓶阀自动装卸机。严禁使用管链钳或其它易于损伤瓶体的工具装卸瓶阀。

7.1.3 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检验公称容积400~1000L气瓶,可在滚动装置上人工装卸)。

7.1.4 气瓶自动倒水装置(检验公称容积400~1000L气瓶,可用电动吊运装置倒水)。

7.1.5 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如除锈机、手提电动钢刷或喷砂(丸)装置。

7.1.6 检查、测定气瓶表面划痕、裂纹、腐蚀、凹陷和鼓疱等缺陷的量具、卡具等专用工具及样板、放大镜等工器具。检验铝合金无缝气瓶还需配备硬度计。

7.1.7 清除瓶内残留物、油脂、腐蚀产物的装置。检验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瓶或瓶内壁附有油脂的气瓶,还须配备蒸汽吹扫装置。

7.1.8 检验气瓶内部的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7.1.9 超声波测厚仪。

7.1.10 称量气瓶重量的衡器,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

7.1.11 气瓶水压试验装置及其检测仪表、仪器必须符合GB/T9251规定。如所检气瓶种类中含有禁油气瓶,则必须配备禁油气瓶专用试压装置。

7.1.12 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7.1.13 气瓶气密性试验装置与试验用气以及检测仪器仪表等必须符合GB/T12137的规定。

7.1.14 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7.1.15 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7.1.16 修磨气瓶外表面缺陷的手提砂轮机等工具。

7.1. 17 打检验标志用的钢印滚压机、打字枪或手工打字钢印架以及常用钢印。

7.1.18 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7. 1. 19 处理报废气瓶用的工具。

7.1.20 检验焊接气瓶或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径类气瓶的检验站,还应配备检验焊缝用的测量工具。必要时无损探伤可委托其它检验单位实施。

7.2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站至少应配备以下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7.2.1 配备7.1.1、7.1.2、7.1.3、7.1.5、7.1.6、7.1.9、7.1.10、7.1.14、7.1.15、7.1.16、7.1.17、7.1.18、7.1.19、7.1.20等所规定的设备和工器具。

7.2.2 用于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装置与试验用气、气体干燥器、水槽和吊运装置以及检测仪器仪表等必须符合GB/T 13003的规定。

7.2.3 测量填料间隙的专用塞尺,以及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防爆照明设施。

气瓶检验常识

气瓶定期检验的依据及标准

依据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技术标准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

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

对15公斤及小于15公斤的气瓶自制造之日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三年;对50公斤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当气瓶有严重腐蚀与损伤以及有其他影响气瓶的安全使用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当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使用前应进行检验。

检验工序

检验工序有以下十八种:

资料记录、负压抽残、拆角阀、蒸汽清洗、浓度测量、水压试验、抛丸除锈、壁厚测量、外观检查、喷漆烘干、角阀解体、瓶口螺纹检查、装角阀、铭牌制作、气密试验、抽真空、喷检验标志。

判废标准:

1、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

2、凹坑超过标准;

3、剩余壁厚超过设计壁厚的90%;

4、水压或气密试验不合格;

5、瓶阀座塌陷或裂纹;

6、腐蚀深度超过标准。

不予检验的气瓶:

1、使用周期超过15年;

2、未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气瓶;

3、制造标志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相关标准的气瓶;

4、有关政府文件规定的不准再用的气瓶;

5、有纵焊或两条及两条以上焊缝的气瓶(除50公斤气瓶外);

6、境外气瓶。

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公示时间

测量员的证件由国家测绘局发放。国家测绘局是中国测绘界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管理测绘行业的标准和政策,并负责颁发各类测绘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因此,测量员的证件由国家测绘局发放。测量员的证件分为三类,分别是一级测量员证书、二级测量员证书和三级测量员证书。持证人能够承担测量工作中的不同等级任务,并享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权益。同时,在申请测绘从业资格证书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培训证明和工作经历等资料,并通过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考试。

八、测绘资质公示后下证需要多久

首先需要办理外经证,而且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税款。看某地的招标公告,参加投标。按当地的要求办相关手续。

你要做的是与该测绘队的负责人联系,和他打好关系,到时候做负责人,会将业务给你做。

你去各个地方的国土局看看,托托关系,还要正规的,有资质的测绘单位。

九、测绘资质审批2021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分级分类】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 【审批机关】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公开便民】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条件】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和受理】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 【受理和审查的方式】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 【审查和决定】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审查结果】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资质延续】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 【资质变更】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资质注销】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 【合并转制】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监理】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 【证书换发】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 【信息变更报告】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 【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 【信用惩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一】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二】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三】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四】测绘单位违法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分级标准】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例外情形】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十、2020年测绘资质

2021年6月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本,有以下内容。

一、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的测绘资质只分为甲、乙两个等级,不再有丙、丁级。

二、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四、申请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中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可直接申办甲级。

六、关于乙级升甲级,最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中已取得相应专业类别乙级测绘资质满 2 年,所申请的每个专业类别近 2 年完成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 600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额不低于50 万 元的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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