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测绘资质证件如何查询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7-14 01:29   点击:23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测绘资质证件如何查询

1、比较小的物体

测量精度要求不高的话,可以用直角尺靠一下,粗略的估算一下就可以了

2、精确测量

如果是精确测量,就需要用游标卡尺等精度测量工具测量,然后通过计算确定。

3、大型物体

例如高的立柱、桥墩、大型建筑结构以及大型塔类容器、储罐等,就需要采用全站仪、经纬仪等进行测量,得到数据后计算确定;当然这些大的物体垂直度也可以通过挂铅锤测量有关数据再计算,但是得到的数据误差大一些,而且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风),安全性也差。

4、公差

市面上还有专门的测量垂直度的垂直度测量仪。但要看工件要求的公差是多少,如果公差范围很小的话,一般的测量仪器可能测量不出来。

5、三坐标测量机

建议垂直度公差在0.05之内的,还是用三坐标测量机来测量才有保证。本条主要介绍垂利用三坐标测量机来测量垂直度。

6、理想设备

三坐标测量机能从三维空间的不同方向来对工件进行数据采集和计算。所以是测量垂直度比较理想的设备。

7、确定基准要素

测量工件的垂直度先要确定基准要素,按照图面先测量基准。建立坐标系。再测量要被评价的要素,测量好数据,用软件来计算、计算出来的结果与图纸上标注的理论值作比较。

二、测绘资质文件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证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活动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是指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特性。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度,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依法对成果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对测绘单位质量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生产过程和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每3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每5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

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本级行政经费预算或专项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情况,安排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级监督检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

第八条 测绘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需要进行的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测绘质检机构)承担。

第十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建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参加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管理省级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专家库。

第十一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并向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投诉、检举、申诉,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测绘单位、成果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相关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和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管理,下一级向上一级报告年度质量信息。

第三章 测绘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师充任。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考核办法和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用于基础测绘项目和规模化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软件等,须得到项目组织方同意或通过由项目组织方组织的检验、测试或鉴定。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建立合同评审制度,确保具有满足合同要求的实施能力。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应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技术设计文件需要审核的,由项目委托方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负责最终检查。过程成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必要时,可在关键工序、难点工序设置检查点,或开展首件成果检验。

项目委托方负责项目验收。基础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成果未经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不得采取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验收,以确保成果质量;其他项目的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委托方有明确要求实施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依法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作实施应符合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对其出具的监理报告负责。

第二十二条 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品。

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征集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测绘单位应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的,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依法诉讼。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通过验收后,测绘单位应将项目质量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分包的,分包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

第四章 测绘质检机构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依法设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家测绘质检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质检机构)。

第二十六条 测绘质检机构应具备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十七条 测绘质检机构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的人员经登记后,以注册测绘师名义开展工作。登记工作参照《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注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测绘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质检分支机构,并对其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 测绘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受委托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进行质量检验、检测和评价;

(三)受委托对有关科研项目和新技术手段测制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质量检验、检测、鉴定;

(四)受委托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五)向主管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国家测绘质检机构同时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管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专家库;

(二)协助指导测绘单位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三)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质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交流;

(四)对省级测绘质检机构检验业务进行技术指导;对其检验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错误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测绘质检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实施检验,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对检验结论负责。

监督检验应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组织实施监督检验工作的部门批准后实施检验工作 。

技术方案及检验报告由本单位注册测绘师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测绘质检机构对质量检验结论的独立判定。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结果是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测绘资质监督管理、测绘资质晋升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质量奖惩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先进、成果质量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单位所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经监督检查被判定为“批不合格”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测绘质检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质检机构的检验结论不正确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三、测绘资质系统填写什么内容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

四、测绘资质系统填写什么

一般程序:

1.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市测绘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其包含内容要求:1.符合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2.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执照、任职证书等)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测绘资质认证

  1、有工程测量工程师资格认证书;

  2、研究生以上学历需要做工程测量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3、本科以上学历需要做工程测量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4、大专以上学历需要做工程测量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这是硬件条件,需要高级工程测量工程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高级工程测量工程师论文著作条件选一个: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测量类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增刊内刊均为无效;

 2、公开出版发行工程测量类高级工程测量工程师1部,独著合著均可,个人撰写不能少于5万字。书籍必须具备国内正规书号。

六、测绘资质系统人员查询

以前可以去各个省的国家保密局网站,但是现在已经不进行公示了,也就是保密局已经不对外公示获证企业名单了,所以无法查询到了。

企业如果主动出示就能看到,否则是没有查别人的证书的权限的

七、《测绘资质申请表》

测绘资质审批程序流程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 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 一式四份, 并报电子文档一份;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 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任命或聘用文件、 合同、 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 测绘技术、 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 单位住所证明; (九)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申 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受理, 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由陕西省测绘局或其委托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实地核查。

陕西省测绘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局领导批准, 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按照国测法字[2004]4 号文件办理。

经审查, 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在 《测绘资质申请表》 上填写理由, 并在 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符合条件, 经审查批准的, 应当于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测绘资质证书》 及有关文件。

八、测绘资质系统填写内容

它是国家规定你能承接的业务范围的资格证明,你是甲级就能承接大的工程项目,乙级就相对较小,依次类推了。

这是依法办事,合法从业。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