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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管理办法(限制使用农药是什么意思?)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5-07 16:03   点击:27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限制使用农药是什么意思?

农药有毒,尽量少使用。

二、农药标注限制使用啥意思?

农药之所以标注限制使用,是因为国家对这部份农药有强制性要求。因为国家对部份农药的使用范围和包装有强制性的规定,只能用于某些作物,或某些作物禁止使用,国家对这部份农药就要求必须在包装袋上注明,限制使用字样,以提醒农户注意农药的使用范围

三、农药制度上墙的要求?

做农药经营门店应该分为二类,第一类是经营22种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其他农药;第二类是经营22种限制使用定点经营以外的农药。

一、制度。第一类的上墙制度应该有:限制使用农药分区分柜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二维码追溯制度、中毒药害管理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药害中毒处理制度、禁止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第二类还应该增加限制使用农药实名购买管理制度。制度应该是白纸黑字或其他设计,做成展板,挂在墙上。

二、警示语。“安全第一”“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吸烟、吃东西、喝饮料”“不得将农药卖给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限制使用农药实名购买”“饮用水源地不准使用农药”等。警示语应该是白纸红字或黄底红字,做成警示牌,贴在墙上醒目的地方。

注意: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设立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机构。经营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省农业农村厅核发。

四、2021年农药规范经营的做法?

农药安全使用对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至关重要。2021年我市农药管理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绿色发展为主线,扎实推进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抓好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措施,确保2021年农药使用减量工作持续推进。 

一、切实加强行业规范管理,把好准入关 

重点审查经营人员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经营仓储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促进农药等农资产品经营门店标准化建设和服务水平提升。 

二、依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把好质量关 

一是督促全面建立进销货查验,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切实做到经销有台账、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有保证;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农药监督抽查力度;三是围绕农资经营集散地等重点区域,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强力推进执法办案,切实维护农药市场经营秩序。 

三、持续开展减量增效行动,把好使用关 

一是开展农药使用量定点监测和使用量调查,为农药使用量数据统计提供依据。 

二是推进农药减量化工作,继续开展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和统防统治示范,积极争创国省绿色防控示范县、统防统治示范县和病虫防治示范组织建设,集成推广绿色防控、统防统治、高效药械、生物农药、低毒低残留农药等减量增效技术,进一步提高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和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 

三是开展“百县千乡万户”科学安全用药宣传活动,加强技术指导,推广精准高效施药、轮换用药、科学使用农药等技术,着力提升农户科学安全用药水平。 

四是有序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严格经营单位和使用者的回收义务,建立回收台账,鼓励使用者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服务。 

四、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把好安全关 

一是严格执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可追溯管理制度,督促各农药经营单位加大安全设施投入,并重点突出安全设施、仓储条件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记录;二是加强安全使用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加大农户培训力度,引导农民规范合理使用农药,严格执行禁限用高毒农药和安全间隔期规定,消除使用安全隐患。 

五、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什么罪?

如果自己明知道销售国家禁止农药。还销售给别人。书面警告销售人员。

六、使用禁用农药成立什么犯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大量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种植大豆的,情节严重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可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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