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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设计说明(暖气设计规范)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2-12-23 20:04   点击:282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暖气设计规范

北京供暖温度标准以18度为基准,上下浮动2度,也就是在16度和20度之间,均达到取暖标准。

附: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2. 暖气设计规范最新版

35度到50度

35度到50度。 地暖要正常运行,回水和供水温度必须在合理的数值范围内,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的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否则会损坏供热系统,地暖是低温辐射采暖方式,进水温度不宜超过60C。

3. 暖气片设计规范

暖气片安装是需要一定坡度的,是便于热水以及气体在暖气片里边循环,坡度应该在1一3度为最佳,不益过大。

4. 暖通设计常用规范

暖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v

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B13(J)24-2000)

3、《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4、《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01)

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 建筑暖通设计规范最新版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GB50019-200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暖通部分GB50038-94-200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供热计量规程》《辐射采暖技术规范》

6. 暖气片设计标准

冬天的时候,北方很多地区都会用暖气片取暖,暖气片的技术标准是:

暖气片材质应符合GB 13237的规定,水道管厚度为1.5MM。

暖气片应逐组进行水汽压实验,承压能力不小于1.6MP。

暖气片进出水管均设置在暖气片下方,侧面不设置进出水管,进出水管管中心间距为120MM,误差不大于±5MM。

暖气片为优质冷轧低碳钢管暖气片,房间内为椭圆管双搭式,通水孔径要达到15㎜;暖气片管内不得少于一层均匀、致密耐酸、耐碱、耐高温阻氧保护层,并提供内腔保护层施工工艺、做法及检测报告。

暖气片管接口螺纹应符合GB/T 7303的规定,螺纹应保证3-5扣完整无缺陷,连接管螺纹处应有保护帽。每组暖气片设置活动手动跑风1个。

暖气片焊接应符合GB/T 985 GJB481的规定,焊缝应平直、均匀、整齐、美观,不得有裂纹、气孔、未焊透和烧穿等缺陷;点焊的焊点应均匀,相邻焊点距不大于40MM,焊点不得出现烧穿等缺陷。散热管与通水管焊接必须牢固贴合。

暖气片外表面应在良好的预处理后采用静电喷塑工艺,漆膜表面应光滑、平整、均匀,不得有气泡、堆积、流淌和漏喷;底漆厚度不得小于15μm,漆膜厚度不得小于60μm;漆膜附着力应达到GB/T 1720规定的1-3级要求;漆膜耐冲击性能应符合GB/T 1732的规定。

暖气片表面涂刷的材料应该无毒无味,在高温下不能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也不能降低其本身的物理性能。

暖气片的进出水管、跑风、堵头口径均为DN15。随暖气片配装的支架数量不得少于L90N92-49中T22型规定的数量,每个卫浴用暖气片配用支架不得少于4个。

卫浴用暖气片为带毛巾架的椭圆钢管背篓式暖气片,每组散热量在进回水温度为80C/60C时不小于685W。卫浴用暖气片立管中心距为570mm,高度在1米以内,长宽比例应美观,应有等电位连接装置,设置等电位连接端子。

暖气片不得有明显变形、划痕、碰伤和毛刺。

7. 供暖设计规范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热能资源,节约能源,改善民生,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用热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企业经营、用户自愿、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规划、应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对于集中供热管道无法覆盖的区域,可以采用分布式供热方式进行供热。

鼓励开展新技术、新设备等新型节能环保供热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支持利用天然气、火电厂余热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六条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与产业规划相衔接,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有配套供热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供热方案。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建设单位预留符合供热相关标准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参加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集中供热经营活动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特许经营资格,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申请特许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供热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分布式供热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供热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供热单位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条件,不得强制用热。

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户应当及时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或者依法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热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6月30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备设施及安全技术档案、热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采暖供热期内或者热用户的用热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的采暖供热期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具体期限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对采暖供热期作适当调整,按照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提前2日通知热用户。

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

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十五条 在采暖供热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自行约定。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或者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分析查找导致室温未达标的原因,同时责成责任方整改。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可以采取委托金融机构代收、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方便热用户交费。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按照下列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一)热源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热源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

(二)供热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处至住宅热用户用热建筑入户阀门处(含阀门);非住宅热用户至整体建筑红线处;

(三)住宅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非住宅热用户整体建筑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负责对其投资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定期检查、维修及维护保养,确保采暖供热期内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性供热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建应急抢险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

(二)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四)采暖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热设施;

(二)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

(三)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公共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四)其他损害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他热用户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热用户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8. 暖气设计规范暖气片数量计算

卧室暖气片安装尺寸取决于家中窗台的高度,有落地窗和大飘窗的房间就应选择低矮的款式;如果家中不是集中供暖,而是自采暖,由于系统压力小,购买6米以下的产品,才能保障取暖效果。不同的房间用途所需的热量是不一样的,不同的朝向、层高、结构、保温情况等都会影响暖气供热所需热量。要准确的计算出暖气供热每平米的热量需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计算过程,用户可以告诉商家房间面积,让商家给计算暖气片用量。

9. 暖气设计规范标准

供暖标准是十八摄氏度左右,且增加两度或者减少两度都是正常。

以下是关于供暖期间的注意事项:

1、勿随意开关供热阀门:

在使用暖气片的过程中,一些用户为了可以调节室内的温度,就会随意打开或者关闭暖气的供热阀门。但是这样的做法并不是正确。因为暖气片供热管道上的每个阀门都会影响到它的供热效果,一般调好之后就不可随意开关。

2、供暖设施内的热水不能民用:

根据调查,许多家庭都喜欢把暖气片中的热水拿来洗衣服或者冲厕所等等。但是,暖气设备产生的热水是不能使用。因为暖气片内的水含有许多化学物品,如果拿来洗衣,不仅成本高,而且还会对自身的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此同时,假如暖气片中水量不足,就会对整个系统的流量和压力造成影响,最终还会导致暖气片的温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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