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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生产现场管理(船厂安全管理)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2-12-22 04:15   点击:191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船厂安全管理

从上到下

头部 安全帽 面罩 耳罩 耳塞 护目镜 自给式呼吸器

躯干 连体工作服 防化围裙

四肢 手套 铁头耐油防滑安全鞋/靴

2. 船厂安全管理现状

岗位职责: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保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 船厂安全管理经验

制造业安全员工作内容及职责还是蛮多蛮重的,虽然没有什么体力活,但大部分都是关系到安全生产,人身安全的事。

考虑到问题要全面细致,制定安全规章制度要合理实用,上达领导,要尊重,贯彻指令。下对员工,要团结和谐,又要顺利推行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不仅工作能力,对情商也有一定要求。

4. 船厂安全管理制度

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安全生产条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内容简介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文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位营业执照;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5. 船厂安全管理心得体会范文

这个也看你今后的发展,跟很多条件有关。 我作为船厂的一名普通技术员,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无论做什么,都要有不怕吃苦,都要用勤学善思的态度去做事。当然,在船厂做技术员要比去设计公司辛苦一些。

第二,你的发展跟你自身的性格息息相关,如果你是一个性格开朗,有些管理的能力,又能稳扎稳打,去做技术员,对你今后的发展也不是一件坏事,能够锻炼你为人办事,如果遇上一个伯乐,你也就扶摇直上了!

第三,做一个设计人员,尤其是舾装的,可以说在设计部门来说是不吃香的。但凡事都在自己努力,你如果性格沉稳,不善言辞,那我觉得还是去做一个设计人员,积累设计经验,以后也有跳槽的资本。

而且设计人员的薪水以后还是要提升的,不要只看眼前! 以上是我四年船厂的工作心得!请君笑纳!

6. 船厂安全管理之高坠

船厂有很多高危操作岗位,象起重吊装、电气焊等等,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而且船厂一线操作环境与建筑业类似,很容易造成高坠跌落、重物砸伤等。故船厂是事故多发场所,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每年死人不稀奇。

7. 船厂安全管理员日常工作

LZ说的精度员在某些地方也叫找线的分段部分的具体内容包括**面划线、板片拼接控制、胎架制作监控、胎架十字线、大组焊前、焊后、完工测量,分段数据的优化和修割,分段水平、垂直、边缘平整度监督,各类备件、舾装件的清点。

船台、船坞总装部里的找线的确实不太熟悉,接触到应该就是船台、船坞里的分段合拢定位等方面的工作吧。

说精度管理是船体制作的灵魂所在,一点不为过,它包含着船体建造的全过程,从小组板片的拼接开始,一直到分段上船台、船坞定位,都离不开精度管理人员。

在船厂里精度管理人员的收入也是很客观的,比起一般的工艺员、施工员还要高的,不过确实蛮辛苦的,付出和收入总是成正比的嘛

8. 船厂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汇编

10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 船厂安全管理经验分享内容

义渡工要严格按照《义渡渡运安全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义渡船维护保养的职责。

义渡工或村委会根据义渡船使用情况或检查发现义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向乡镇政府提出维修申请,并列明维修项目。

乡镇政府审定后通过招标形式确定维修船厂,并与船厂签定维修合同,由船厂对该渡船状况进行评估后制定维修计划,并上报县级交通部门备案。

10. 船厂安全管理工作

是民营企业。

金陵船厂是招商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始建于1951年4月,占有陆域140万平米、海域165万平米、码头岸线2841米;拥有5万吨级船台一座、10万吨级船坞两座,分别配套400吨、800吨龙门吊等设施。公司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能源管理体系以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为山东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工业企业,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1. 船厂安全管理总结

  通过这次实习,我体验到一些平时在书本上看不到。学不到的东西,让我对造船行业的现况以及前景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下面就这次实习做下总结,希望能够使自己在总结过程中再次熟悉学过的内容,了解自己的不足,也希望通过总结能够使自己再次回想起当时的情景,为自己坚定做一个造船人的目标提供更直接的动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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