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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调压器检测(燃气调压器检测周期)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18 12:28   点击:256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燃气调压器检测周期

1、燃气表的电池没有电了,从而关闭了电磁阀;

2、燃气表出现了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3、燃气管出现了堵塞,造成气出不来;

4、调压器关闭,造成无法出气;

5、IC卡表内的流量已用完,处于保护状态。

燃气表若要正常使用,必须要有四节5号电池。电池若是遭受到了流液腐蚀,也会造成燃气表不能造成使用,因此需要对电池进行定期的维护,看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而且由于电池流液对盒子的腐蚀,也容易出现燃气表关阀,无反应现象。

对于燃气表的外观维护和整洁保养,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平时,可以使用湿布轻轻的擦拭燃气表的表面,将灰尘和杂质清除,尤其是位于插卡处,要仔细清理。这里要注意,千万不可使用酸碱腐蚀性液体清理,易造成损坏。

2. 燃气调压器调压范围

这类易燃易爆气体的调压阀,一般在出厂前都(根据正常家用天然气的流量和压力)调整好了,没有必要再去调整了,如果您不怕危险(调压器以下的管道以及软管是否能承受)应该可以调整的,打开顶端的商标,可以看到里面有一个调整螺丝,用配套的扳手轻轻转动(顺时针是增大压力和流量,反之就是减小压力和流量了。注意哦,火灾是无情的,还是不要动它的好啊!

3. 燃气调压器使用年限

1月1日起

家庭燃气用户

必须与燃气胶管说再见了!

而且

家里还要安装燃气自闭阀哦!

燃气新规范说了啥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第6.1.7条款: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第6.1.9条款: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

4. 燃气压力表检验周期

回答,气瓶压力表是计量器具,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检验项目。压力表未在规定检验期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不得继续使用。气瓶压力表的检验周期为六个月。检验单位为属地的计量检测所。

5. 燃气调压器检测周期是多久

检查燃气灶故障的操作方法:

1、燃气灶的气源开关未开或气压不足。处理方法:关闭灶具开关后检查燃气灶前旋塞阀和入户开关是否开启,若未打开,开户后再试打火。

2、燃气灶点火针和热点偶有污染或者没电了。处理方法:查看灶具打火时有无火花出来,若无更换电池试试,若有火花可能是调压器进气口和喷嘴被铁锈堵塞,阻碍瓶体内燃气流出,更换合格的调压器。

3、燃气灶火盖的位置没有放好。处理方法:检查燃气灶的火盖是否发放平、是否合上、保护伞是否对准点火针,如果没有放好可以在火盖冷却后将它放在准确的位置。

4、油污和食物残渣堵塞了火孔,引火槽堵住的缘故导致不出火。处理办法:清理堵住火孔、引火槽的污物。

5、燃气灶的风门开的大小不合适,风门开的大不容易点火,风门开的小会燃烧不充分出现黄色火。

6. 中压燃气管道检验周期

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压力容器,指的是液化气储罐等储存气体的设备,检验周期如下: 首次安装不检验,三年后第一次定检,开始分级 1-2级 六年一次 3级,三年一次 四级,监控,一年一次 五级,报废,不得使用 第二类指的是压力管道,同样也是分级,具体见检验报告 第三类指的是安全附件, 压力表,半年一次, 安全阀,一年一次 加气机,一年一次 燃气报警仪,一年一次 防雷防静电,半年一次

7. 燃气调压器维护保养时间

天然气公司的燃气管理员岗位工作描述:

1、严格执行门站燃气输配管理规定,确保门站设施运行完好率达98%,调度值在岗率达100%,巡查到位率达100%,接警准确率达100%,杜绝违章操作,燃气输配安全事故发生率为零。

2、认真贯彻《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维护与抢修标准》,确保管线巡查到位率达 99%,调压器巡查到位率达 99%,安全隐患发现及时率达 100%。

3、针对公司安全生产形式,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燃气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计划,确保管网运行完好率达98%,设施运行完好率达 98%,安全隐患处理及时率达100%,整改合格率达100%。

4、监督检查工业、公福用户大表计量,确保大表运行完好率达100%,大表抄表率达100%;抄表正确率达100%,计量校验及时率达100%,计量准确率达100%,安全隐患发现及时率达100%。

5、做好各类抢修机具保养、维护,确保抢修机具完好率达100%,维护、保养到位率100%。

6、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抢修队伍,接警准确、出警迅速,确保事故抢修及时到位率达100%,抢修合格率达100%。

7、严格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抓好运行部各岗位管理工作,确保各岗位工作顺利开展,杜绝违章操作,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8. 燃气调压装置需要检验吗

标准要求: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定义

标准要求: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用气设备定义

标准要求: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2.0.10条

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分级

标准要求:低压燃气管道:P<0.01MPa;中压A燃气管道:0.2MPa<P≤0.4MPa;中压B燃气管道:0.01MPa≤P≤0.2MPa;次高压A燃气管道:0.8MPa<P≤1.6MPa;次高压B燃气管道:0.4MPa<P≤0.8MPa;高压B燃气管道:1.6MPa<P≤2.5MPa; 高压A燃气管道:2.5MPa<P≤4.0MPa;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1.6条

二、安全管理

具备安全条件使用燃气

标准要求: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效力:强制

燃气使用禁止行为

标准要求: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效力:强制

健全制度与人员培训

标准要求: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效力:强制

日常检查与保修

标准要求: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并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3.5.6

效力:强制

三、通风不良场所安全要求

燃气管道敷设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3条

效力:强制

设置泄漏报警设置(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备注: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间属通风不良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4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防爆照明设备(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用气设备在地下和半地下室)

标准要求:当工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1.2条

效力:强制

设置通风、泄漏报警设施(用气设备在其它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当用气设备安装在其它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3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5)条

效力:强制

浓度检测报警器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3)条

效力:强制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安装位置、联锁与集中监控

标准要求: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人工气和天然气等)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 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排风扇等排风设备联锁。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2条

效力:非强制

燃气引入管设置自动切断阀(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1)条

效力:强制

四、用气设备安全

安全设施设置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条

效力:强制

熄火、防爆、仪表及自控系统要求

标准要求: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1条

效力:强制

燃气管道加装止回阀

标准要求: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后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4条

效力:强制

阀门设置要求

标准要求: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2、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3、每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须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须设置阀门;

5、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8条

效力:非强制

五、燃气锅炉房安全

锅炉房出入口设置

标准要求: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7条

效力:强制

门开启方向

标准要求: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8条

效力:非强制

锅炉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7条

效力:强制

燃气调压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8条

效力:非强制

浓度报警信仪设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信仪。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7条

效力:非强制

联动要求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8条

效力:非强制

六、防雷防静电

防雷要求

标准要求: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得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施。

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效力:强制

防静电要求

标准要求:《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28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效力: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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