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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检测证书(土壤标准物质证书)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2-12-21 18:34   点击:290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土壤标准物质证书

生态原产地产品审评收费办法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收费办法》由生态原产地产品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遵守执行,旨在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活动持续健康开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评审,包括农林草牧渔及微生物产品、工业产品、文化产品、服务产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等。

2 收费依据

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评审实行市场调节价。

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评审价格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确定。

2.3 依据《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2002)制定分类收费标准。

2.4 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服务收费对象。

2.5 依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收费管理办法》制定。

3 收费目的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创新性工作,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确保独立、客观、公正地验证申请人对于标准的符合性,为申请提供可采信的证据。

4 评审依据

4.1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评审机构管理规范》等规章。

4.2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技术规范》等团体标准。

5 评审程序

5.1评审机构受申请人委托开展评审。

5.2评审机构与申请人确定评审方案后,评审机构组派评审组,由评审组长带队实施现场评审。

5.3评审组全体成员与申请人签订保密与公正性承诺书。

5.4评审组进行文件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

5.5评审组将评审结果上报评审机构。

5.6评审机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将评审报告及其附件提交给申请人。

6 评审人员及天数

6.1评审组人员4或6人(其中注册评审员3人或5人,随行服务人员1人)。

6.2文件评审半天、现场评审一天、综合评审半天,一般合计2天。如果申请人生产加工基地距离较远,或由于天气等原因,评审天数也可能为3天。

五. 收费项目及标准

7.1 评审收费项目:评审费、复查费、抽查费、复评费。

7.2 评审收费办法

7.2.1 依据申请产品(服务)的年度营业额计算评审费用。标准如下:

年度营业额(亿元) 评审费(万元) 年度营业额(亿元) 评审费(万元)

0.20以下 6.00 5.00-10.00 10.00

0.20-0.50 6.50 10.00-15.00 11.00

0.50-1.00 7.00 15.00-20.00 12.00

1.00-2.00 7.50 20.00-25.00 13.00

2.00-3.00 8.00 25.00-30.00 14.00

3.00-4.00 8.50 30.00-50.00 15.00

4.00-5.00 9.00 50.00以上 16.00

7.2.2依据《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2002),申请产品(服务)的代码前5位(小类)不同,如果产品的种类不同、起始原料不同、终端产品(服务)不同,则按照7.2.1单独收费。

7.2.3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虽然不同,但互相之间的区别仅限于同一种类产品的不同品种、不同类型的,则第1个产品按照7.2.1单独收费,其余产品各品种(类型)收费2000元。

7.2.4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相同,第6位(细类)不同,如果产品的种类不同、起始原料不同、终端产品(服务)不同,则根据7.2.1单独收费。

7.2.5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相同,第6位(细类)不同,尽管产品的起始原料有交叉、终端产品(服务)功能有交叉,但明显不属于一个种类,则第1个产品收费10万元,其余产品各收费1.5万元。

7.2.6申请若干产品(服务),代码前5位(小类)相同,第6位(细类)不同,但互相之间的区别仅限于同一种类产品的不同品种、不同类型的,则第1个产品按照7.2.1单独收费,其余产品各品种(类型)收费2000元。

7.2.7县(市、区)政府申请的区域品牌,施行每一个企业(按照本办法7.2.2-7.2.7款)单独收费。

7.2.8行业组织申请的集体商标,施行每一个企业(按照本办法7.2.2-7.2.7款)单独收费。

7.2.9申请人的生产加工过程特别复杂,加收2000元。

7.2.10申请人的生产加工基地数量5个以上,或基地分散、路途较远,加收2000元。

7.2.11复查费、抽查费:分别收取2万元。

7.2.12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评审费6万元。

7.2.13复评申请应在重新核定评审费之后优惠20%。

7.3差旅费:评审、抽查、复查、复评人员的往返交通食宿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4自理原产地范围测绘费、产品质量检测费、土壤检测费、水质检测费等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所发生的费用。

7.5公益性条款:生态原产地产品主要面向中型以上、省级龙头以上企业开展推广。年度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具有中华老字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被选为国家级政务外交礼品,或来自于革命老区、屯垦戍边以及三年之内摘帽的贫困县的地方名优特产品,经地方政府出具文件证明,综合判定满足受理条件后,可作为公益性项目予以减免评审费。企业单独申请给予评审费减半,地方政府申请示范区给予其中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免收评审费。但申请人需承担评审人员劳务费及其往返交通食宿费用,并自理7.4条款的相关费用。

7.6协会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8 收费方式

8.1 评审费、复查费、抽查费、复评费在签约后十天之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8.2 申请人未能通过评审、复查、抽查、复评,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退回。

8.3 证书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获证方可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评。

9 声明

9.1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禁止任何承诺与绑定行为。

9.2 评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9.2.1以任何方式对申请人咨询、培训、辅导。包括为申请人代写申请材料、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模版、开设咨询培训辅导网站。

9.2.2市场人员与评审人员互为兼职。

9.2.3转借评审员资质注册证书。

9.2.4谋取不正当利益,弄虚作假,附加评审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9.2.5接受申请人的礼金、馈赠、娱乐消费。

9.2.6将评审业务外包给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

9.2.7与申请人发生商务往来等利益关联活动。

9.2.8 收费数额低于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数额。

10 其他

申请人接受评审机构的咨询、培训、指导、编制申请材料,向评审组人员提供礼金、馈赠、娱乐消费,以及与评审机构及评审组人员发生商务往来利益关联活动等违反公正性原则的行为,由此导致不予受理等一切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一经发现查实,将列入失信名单,三年之内不得申请。

评审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行业自律,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工作,根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评审机构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范,并作为向协会申请备案以及自我公开声明文件。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评审机构是指根据协会相关管理办法和团体标准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审活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机构资质由协会备案,评审员资质由协会培训注册。

第三条 协会拥有“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EOP)”标志的所有权,评审机构无权决定、使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EOP)”标志。

第四条 协会决定采信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

第五条 评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活动,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评审机构不得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培训辅导。

第二章 评审机构工作机制

第七条 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设备条件、市场人员、开发资源。

(三)5名以上由协会培训注册的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并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1.评审员注册条件为:

(1)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五年以上生态环境、原产地、经济管理等专业工作经历。

(2)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

(3)经过协会的培训注册,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资质。

(4)持有原“评定人员证书”并符合本条(1)规定的,证书等同有效。

2.评审员须参加6次以上评审活动方可担任评审组组长,评审组组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3.评审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定期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评审要求。

4.评审机构、评审员应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评审任务,不弄虚作假,不得与申请人发生利益关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评审机构受申请人委托组派评审组实施评审。

第九条 评审组采取组长负责制,通过文件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作出评审结果,评审机构核查后作出评审报告并将评审报告及其附件提交给申请人。

第十条 评审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不得干预申请人自愿选择评审机构。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工作质量监控和责任机制。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采取保持业务水平持续改进提升的长效措施,每年制定计划,实施培训提升、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逐步建立第一、二、三产业的专业性评审人员队伍,保证业务能力与业务实施范围相适应。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加强对市场人员、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市场人员与评审员不得互为兼职,不得开展咨询培训辅导,不得与申请人发生利益关联,不得接受申请人的礼金、馈赠和娱乐消费。评审机构对不自律、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评审员应及时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辞退。

第十七条 评审员对接触到的有关申请人的商业、技术等信息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及评审员对评审活动、评审结果和评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每年1月份向管理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业务进展及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接受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监督、跟踪调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社会各界对评审机构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公室或协会反映、投诉。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承诺严格履行本规范,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愿意接受管理办公室的批评、教育、警告乃至协会撤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 评审员在一个年度之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可撤销其评审机构备案资质、评审人员注册证书。

(一)以任何方式对申请人咨询、培训、辅导。包括为申请人代写申请材料、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模版、开设咨询培训辅导网站。

(二)市场人员与评审员互为兼职。

(三) 转借评审人员资质证书。

(四)外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等商业秘密。

(五)谋取不正当利益,弄虚作假,附加评审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六)接受申请人的礼金、馈赠、娱乐消费。

(七)将评审业务外包给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

(八)与申请人发生商务往来等利益关联。

(九)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扰乱市场秩序。

(十)已经不具备备案资质条件。

(十一)严重损害协会的声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评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土壤标准物质证书集2019

“三证”是指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和标准证,但并不是所有的肥料都有三证:

一、需要办理肥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肥料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磷肥产品(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对于在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产品的基础上采取机械造粒、添加辅助营养成分(有机质、氨基酸、中微量元素、稀土元素等)等措施进一步加工形成的产品,如有机磷肥、稀土磷肥、粒状磷肥和氨基酸磷肥等,不管名称如何,都应申请生产许可证(XK+编号、QS)。

此证由质检部门发放,可到相应网站上查询。

二、需办理肥料登记证的肥料 一般凡用于农业的复混肥、配方肥、包装肥、叶面肥、微生物肥、精制有机肥、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及登记后因名称、商标、成分、剂型发生改变的肥料产品需要登记。其中叶面肥、微生物肥需农业部登记。

3. 土壤标准物质证书图片

生物肥料登记证是农业部办理的,农业部办理的所有正式肥料登记证的格式是 农肥准字(XXXX)号,如:登记证号 企业名称 产品通用名称1 农肥准字0047号 新疆汇通旱地龙腐植酸有限责任公司 土壤调理剂2 农肥准字0046号 武汉洪山区鄂海应用技术研究所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3 农肥准字0042号 包头市大西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4 农肥准字0041号 常州市永丰生物活力素厂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4. 土壤标准物质证书集

办理肥料登记证请到当地县级土壤肥料工作站咨询就行。不用跑的省里。都是当地给你材料你填写审核然后交到地级市土肥站审核后由地级送交省里。有机肥的一般要4000左右,复合的3000左右。

5. 土壤标准物质证书里带括号的是什么意思

土壤颗粒组成中,>2mm的石砾超过1%的土壤,根据石砾含量分别定为砾质土或砾石土。

砾质土在描述土壤质地时,在质地名称前冠以某确立质土字样,如砾质砂土、少砾质砂土等。少砾质土砾石含量1~5%;中砾质土砾石含量5~10%;多砾质土砾石含量10~30%。

砾石土。当土壤中砾石含量超过30%以上者,按规定,不再记载细粒部分的名称,只注明是某砾石土。其分级标准为:砾石含量30~50%者为轻砾石土;50~70%者为中砾石土;70%以上者为重砾石土。考虑到砾石中所夹细粒部分物质情况各异,在生产上反应亦大不一样,因此,在室内测试时,仍将细粒部分的颗粒组成分别进行了测定,在总的质地命名时仍命名为某砾石土,但在括号内则注明细粒部分的质地名称。如某土壤>2mm的砾石含量为65%,细粒部分的质地为壤质粘土,最后命名时,则定为中砾石土(壤质粘土)等。

6. 土壤标准物质证书查询

生物肥料登记证是农业部办理的,农业部办理的所有正式肥料登记证的格式是 农肥准字(XXXX)号,如:

----------------------------------------------------------------------

登记证号 企业名称 产品通用名称

1 农肥准字0047号 新疆汇通旱地龙腐植酸有限责任公司 土壤调理剂

2 农肥准字0046号 武汉洪山区鄂海应用技术研究所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3 农肥准字0042号 包头市大西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4 农肥准字0041号 常州市永丰生物活力素厂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5 农肥准字0040号 淮安市兴农多元微肥厂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6 农肥准字00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研究院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7 农肥准字0036号 江西省科学院生物保健品厂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8 农肥准字0034号 北京世纪绿都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9 农肥准字0033号 桂林花信植物组培苗有限公司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10 农肥准字0032号 安徽省岳西县撞钟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7. 土壤标准物质证书最新

1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4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5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6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7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8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0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2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第三款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17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

8. 土壤标准物质证书46

不属于。

农业系列职称是由职称评审部门评审的,不需要报名考试。

 农业系统职称分:

1.研究员(最高,由农业部评审),

高级农艺师(副高,由各省农业高评委评审),

2.农艺师(中级职称,由各地州、市农业中评委评审),

3.助理农艺师(由各县农业初评委评审),

4.农业技术员(由各县农业初评委评审校。

一般来说,大学本科参加工作后转正定级即可评定为助理农艺师,中专、大专参加工作后转正定级即可评定为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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