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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证是什么)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03 18:30   点击:133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证是什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件有以下几种:

1、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制造。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在制造、安装、改造前,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3、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5、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别注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两种不同的证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两者没有共同点,不通用,证书全国有效。

2. 特种设备检验许可证如何办理

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首先需要符合条件,准备齐全材料之后,申请单位向管辖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审核机关对申请材料,申请单位经营场地进行检查。

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

8.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

安装、改造: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3人;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1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

维修: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2人;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1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

以上是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的人员资质要求,如还需要锅炉压力容器的再联系,希望能帮上你。

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证是什么样的

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的特种设备检验许可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检验员必须取得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人员证。 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一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2。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一条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第三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四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七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九条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一条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二条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准核词语是错误的,正确的词语是核准。

近义词…批准,照准。准许

核准造句

1、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3、异性如有其他特殊因素需进入女生寝室时,应报请宿舍服务中心或军训与生活辅导组核准。

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如何申请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7.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行政许可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掌握特种设备的范围;

二、熟悉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三、掌握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四、掌握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五、了解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

本讲要点:

1、 特种设备概念、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选用范围

2、 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3、 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4、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5、 法律责任

6、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的规定

内容讲解: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特种设备的概念

1.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I,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O.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O.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摄氏60~(2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8.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最新

简介:陕西天源检测有限公司是国家许可开展对外无损检测工作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总部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陕西天源检测有限公司在陕西省专业检测单位中最先取得建筑企业无损检测专业承包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011年7月通过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标一体认证,2012年4月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核准,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2014年4月取得了CMA计量认证证书,具备了从事石油、化工、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结构及铁路、公路桥梁等各类工程的无损检测。

法定代表人:张建成立时间:2009-12-11注册资本:168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61000010025540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金地园1号楼2层5号

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特种设备维修、安装需要单位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资质。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TS认证)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

在特种设备领域,各制造、使用、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不能取得TS认证,国家将不允许其进入特种设备的相关领域开展经济活动。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1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证是什么意思

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的特种设备检验许可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检验员必须取得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人员证。

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一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2。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一条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第三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四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七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九条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一条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二条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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