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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2-12-21 21:52   点击:275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职业卫生检测机构

卫生监督所是事业单位,其职能是: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2、依法承办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以及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3、对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4、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5、负责辖区内的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6、承担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

7、承担市卫生局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事项。

2. 职业卫生检测机构人员需要

这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每年至少一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1、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2、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3. 职业卫生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目前消杀资质办理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通过评估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这个项目的条件,以及企业的信用度、实力等综合因素评估后,来颁发证书,并进行全网公示;二是行业协会,也就是这个行业的知名企业或者专业人士,自发组织的协会,由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并给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证书;三是所在地相关部门颁发,但是由于有些行业发展还不完善,并不是每个行业相关部门都会去制定标准和颁发证书。因此,目前市场上更多的是第三方评价机构和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

4. 职业卫生检测机构管理

一、企业内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企业规模较小的,负责职业卫生管理的可能只有1人,甚至还有兼职的,当然大型企业则是一个部门,就像公司的行政人员、行政部门一样。这个机构或者说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选购与发放、职业病防护设备的选购与管理、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等工作。

二、监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政府部门

目前。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是卫健委、卫监所(执法),主要是监管企业是否依法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对违法企业进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

三、职业卫生服务的机构

为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两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前者通过体检筛查职业禁忌证、职业病等,后者主要是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在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范围内。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

劳动者通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可获得职业病工伤待遇。这是对职业病患者的兜底保障。

5. 职业卫生检测

是必须的。

职业卫生检测不是强制性,但是必须做的,这是职业卫生的标准,具体检测有专门的卫生部门管理。

职业卫生检测是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值,从而评估工作场所是否有导致工作人员患上职业病的可能。

6. 职业卫生检测机构电话

投诉诊所需要打电话给医疗卫生部门,就是卫生局,电话12320直接接通可以提供你的诉求和对诊所的质疑控诉,会有专门的接听人员对你的诉求进行记录,然后会有电话回访进行二次沟通和处理,如果诊所真的存在违规操作或者操作不当的行为,自己态度问题,价格问题,电话投诉之后会有专人调查进行处罚。

7. 职业病检测机构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诊断申请。 一、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作业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 对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三、调查取证: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有关资料。同时,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 检查。

四、诊断: 参加诊断的医师应当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对照受理或现场取证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提出诊断意见。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要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共同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劳动者作出职业病诊断,必须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劳动者依据其诊断证明可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8. 企业职业卫生检测机构

根据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4 工作场所管理

4.4.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

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 GBZ2.1,

GBZ2.2 的要求。

4.4.2 生产布局合理

生产布局应按照 GBZ1 的规定,尽量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

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生产布局应包括总体布局和车间内生产

工艺设备的布局。

总体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厂房或车间时,应重点考虑在满足主体

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噪声声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

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厂房为多层建筑物竖

向布置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与和振动较强的设备

应放置在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能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

用室的地面下。

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

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质的

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作业与毒性小的作业应隔开,无毒的作业和有毒

的作业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

建筑物内时,逸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来

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无毒和有毒作业的分开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业密闭化、管道化,或者将有毒作业局限在

某个独立的操作间,并采取通风净化的方式将有毒气体排出。

4.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

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物质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

害大的,或者短时间接触可能产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组织损伤、麻醉作用足以增加

可能的意外伤害影响目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质。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

物品目录》及 GBZ2.1。

上述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

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

4.4.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

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

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

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质

的理化性质和用量。急救用品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应有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应使劳动

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现场急救用品应安全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

检,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烧灼钱、

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

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 10 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

是流动水。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上述冲洗设备应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

日巡检,及时维修。

4.4.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撤离通

道的宽窄应根据需要设置,如需用车辆、担架的,宽度应能保证车辆、担架顺利通过。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保证应急通道畅通。

4.4.8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泄险区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

泄险区周围不能存在可能与排放到泄险区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易燃、易爆等化学反应的物质

泄险区四周的选材不应与泄险物发生反应,泄露物质和冲洗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应在泄险区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 定期泄险要在中文

警示说明中说明定期泄险的时间、泄险的物质和注意事项;事故性泄险应制定泄险预案,明

确泄险的条件、泄险命令的发布人、泄险时如何进行人群疏散、泄险物质的无害化处理、消

除发生次生事故的危险、泄险后的善后处理工作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负责

泄险的日常管理,并保证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泄险区

9. 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名单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和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多发病的监测防治工作。负责疫情信息的报送工作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负责拟定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管理。贯彻和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持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实施与管理。

  (八)、负责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拟定并组织实施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县域协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定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拟定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组织实施在职医护人员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和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服务网络建设,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五)、组织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六)、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县基层卫生协会和县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十七)、负责委托各镇(办)事项的监督指导及镇(办)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八)、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职业卫生检测机构资质取消

有,卫生监督局有执法权。

卫生监督局执法范围包括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地的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拟定全国卫生监督政策和工作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组织实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对地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开展执法稽查,对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组织协调、督察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

组织全国卫生监督抽检;

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

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

组织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承担卫生部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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