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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机械设备(炼油机械设备展会)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13 23:20   点击:99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炼油机械设备展会

1914年

范旭东在塘沽创办久大精盐公司。

1915年

广东兄弟创制橡胶公司成立,生产橡胶牙托与橡胶鞋底,为国内第一家橡胶生产厂。

中国第一家造漆厂——上海开林造漆颜料厂创办,这是国内第一个用工业化方式生产涂料的工厂。

1917年

范旭东等作为发起人注册成立了永利制碱股份有限公司。

1918年

河南省巩县兵工厂在国内首家使用接触法制取硫酸,规模5000吨/年。

1919年

青岛维新化学工艺社(青岛染料厂前身)成立,主要生产硫化黑,被称为“民族染料第一家”。

1922年

范旭东在塘沽创办黄海化学工业研究社,这是中国最早成立的私人化工研究机构。

1923年

天厨味精制造厂成立,是中国第一家国人自己创办的味精厂。

1926年

永利碱厂生产出优质的“红三角”牌纯碱。同年,在美国费城万国博览会上获金质奖章,被誉为“中国工业进步的象征”。

1929年

天原电化厂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该厂是中国第一家电解化学工厂,被视为中国食盐电解工业的鼻祖。

得利三酸厂总厂于天津河东建成,是我国首家民办酸厂。

1930年

中央工业试验所在南京成立,试验所初期设立化学组和机械组。

1931年

“永明漆”成为中国涂料工业的第一个名牌产品。

1936年

新疆建立独山子炼油厂,采用单釜炼制原油。

1937年

永利化学工业公司南京铔厂硫酸装置建成投产,这是中国民族化工史上的第一座合成氨联合化工企业。

1938年

甘肃玉门开始石油勘探。

1941年

永利化学工业公司将侯德榜研究成功的新法制碱命名为“侯氏碱法”。

1948年

东北人民政府接收沈阳、辽西地区各化学工厂,合并哈尔滨油脂厂、酒精厂和吉林化工厂、四平化工厂,组成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化学公司。

1949年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燃料工业部、重工业部,石油工业和化学工业分别由这两个部门主管。

1950年

全国范围的对外贸易专业总公司——中国进口总公司成立,该公司为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前身。

新中国自己建设的上海炼油厂年加工原油10万吨的常压蒸馏装置建成投产。

永利化学工业公司南京铔厂建成我国首个化肥催化剂生产车间。

重工业部化学工业局在北京成立。

1951年

东北工业部化工局接管大连曹达厂(即大连满洲曹达株式会社)并更名为大连碱厂,产量突破日伪时期最高年产量。

国营第一橡胶厂研制出防弹自补轮胎,并生产600条供中国人民志愿军使用。

政务院第100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培植橡胶树的决定》,在广东、广西、云南和福建种植橡胶树,海南地区开始军民合力从事天然橡胶种植和加工事业。

重工业部在北京召开全国酸、碱、染料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三酸的决议草案》《关于碱及漂白粉的决议草案》《关于染料问题的决议草案》。

上海病虫药械厂成功投产六六六,标志着我国有机合成农药工业的形成。

锦西化工厂建成我国第一套水银法烧碱生产装置,我国开始有了纯度较高的烧碱。

1952年

中央决定撤销各大行政区机构。原属东北、西南、华东化工局领导的厂矿,划归重工业部化工局领导。

燃料部东北石油管理局将所辖东北地区人造油和炼油企业整编为10个石油厂。次年,东北石油管理局撤销,东北各石油厂划归燃料部石油管理总局。

1953年

重工业部化工局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工业部化学工业管理局(简称中央化工局)。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发字1号文”给侯氏碱法颁发发明证书,有效期为5年,发明人为侯德榜。

401厂首创中国冶炼烟气低浓度制酸工艺。

中国和苏联在莫斯科签订《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国民经济的协定》。1954年,苏联政府又增加15个项目,在156个援助项目中,有化学工业、石油炼制、化工及石油设备制造项目13项。

中国石油炼制工业部门第一个专业科研机构——抚顺石油研究所成立,主要从事人造石油和石油炼制的科研工作。

1954年

重工业部化工局提出化学工业第一个五年发展计划。

重工业部成立化工地质矿产公司,负责领导化学工业的地质、勘探和矿山生产建设。

1955年

经重工业部化工局批准,永利、久大两公司实行合并。原永利碱厂、久大精盐厂合并后改称“公私合营永利久大化学工业公司沽厂”。

重工业部化工局颁发重大技术成就奖,其中化工系统有6项。

苏联援建的“156”项目中的三项工程兰州化肥厂、兰州合成橡胶厂、兰州热电站组成的兰州化工区开始施工。

沈阳化工综合研究所研究成功的有机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在锦西化工厂建成年产230吨生产装置,生产出中国第一批有机玻璃。

永利宁厂研制成功C4型中温变换催化剂。1956年经改进成为C4-2,即B104型,1965年获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奖。

1956年

天津农药厂开始建设,这是中国第一家采用本土技术建设的有机磷农药企业。

兰州炼油厂动工兴建。这是中国第一个年加工能力100万吨的大型炼油厂。

大连碱厂研制出以氨水制备母液循环连续作业法生产碳酸氢铵新工艺,该厂成为中国第一个生产碳酸氢铵的厂家。该成果获国家新产品试制成果奖。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决定,将原重工业部化学工业管理局、轻工业部医药工业管理局、橡胶工业管理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简称化工部),任命彭涛为化学工业部部长。

永利宁厂自主研发了中国首个硫铁矿沸腾焙烧技术,并以此技术新建两台沸腾炉用于年产8万吨硫酸装置,该项成果获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奖。

永利宁厂试制中国第一台多层包扎式高压氨合成塔,经耐压、强度、破裂压力试验,获得成功,该项成果受到国务院奖励。

中华化学工业会和中国化学工程学会合并,成立中国化学工业与化学工程学会(简称中国化工学会)筹备委员会,侯德榜任主任委员。

1957年

从苏联引进的3套氮肥装置之一的吉林化肥厂建成试生产。同时引进的兰州和太原两厂于1958年、1961年相继投产。兰州化肥厂产品为硝铵等,太原化肥厂产品为硝铵和尿素。

立式吸附隔膜电解槽在上海天原化工厂建成,单槽产量提高10倍,电耗降低23%,该项技术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化工部制订了《发展化学工业第二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1958~1962年)》。

吉林肥料厂、吉林染料厂、吉林电石厂三个企业全部或部分投入生产。为此,《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我们要建设强大的化学工业》的社论。

1958年

国家决定建设13家不同规模的氯碱厂,总投资6.45亿元。到1959年,大部分建成投产。

上海润华染料厂红光黄投产,该产品为中国第一个活性染料产品。

南京磷肥厂40万吨/年、太原磷肥厂20万吨/年的粒状过磷酸钙装置分别建成投产,标志着我国已具备设计、建设大型磷肥厂的能力,由此也奠定了国内现代磷肥工业的基础。

中国第一套16万吨/年联合制碱工业化装置在大连化工厂动工。

中国自行开发建设的2000吨/年氯丁橡胶生产装置在长寿化工厂建成投产,生产出国内第一批合成橡胶。

中共中央批准化工部筹建北京化工学院(现北京化工大学)。

根据国务院关于合成纤维工业发展归化工部负责的原则,经化工部、纺织部协商决定,北京合成纤维厂移交化工部管理。

化工部决定调整勘察设计机构,将氮肥、基本化学、有机化学3个设计院合并,在北京建立化工设计总院。

中国第一个2000吨/年合成氨、8000吨/年碳铵的县级氮肥示范厂在上海化工研究院投入试生产。

锦西化工厂3000吨/年悬浮聚合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建成投产。这是我国第一套聚氯乙烯工业化生产装置。

锦西化工厂年产1000吨苯酚法己内酰胺(即聚酰胺-6纤维的单体)生产装置建成投产。所产己内酰胺经锦州合成纤维厂纺丝成功,命名为“锦纶”。

保定电影胶片厂开工建设。1959年,该厂101车间生产出中国第一批黑白电影正片。

1959年

中国自行设计的58型4.3米顶装焦炉于北京焦化厂建成投产,这是中国此后28年使用4.3米焦炉为主体的炼焦阶段的起始。

1960年

中共中央批准化工部、纺织部党组《关于将人造纤维工业划归纺织部管理的报告》,明确了化学纤维中的合成纤维仍由化工部管理,人造纤维划归纺织部管理。

兰州合成橡胶厂建成投产,生产出国内首批丁苯橡胶。

上海染料涂料所、化工部天津化工研究院涂料室研制成功聚醋酸乙烯类乳胶涂料,标志着建筑乳胶涂料在国内正式问世。

化工部决定将兰州化肥厂、兰州合成橡胶厂等单位联合组成兰州化学工业公司。

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化工部二局,负责国防化工生产管理工作。

化工部党组作出《关于800吨/年合成氨厂生产建设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增加小化肥厂技术措施以及设备维修、备品备件、原材料的供应。

1961年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化肥小组《关于加速发展氮肥工业的报告》。《报告》提出,中央已经决定把加速氮肥工业的发展列为工业支援农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1962年

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年产5000吨的炼厂气裂解、分离装置建成投产,在国内第一次以石油气为原料生产出乙烯。

石油部在北京召开炼油新技术座谈会,决定集中各方面技术力量,独立自主地开发流化催化裂化、铂重整、延迟焦化、尿素脱蜡和有关的催化剂、添加剂,被誉为中国炼油工业的“五朵金花”。

在国家科委的统一组织下,化工部编制了《化学工业科研1963~1972年长远规划》,化学工程成为中国技术科学门类的一个独立学科。

江苏省丹阳化肥厂建成。该装置连续攻关,突破技术关、经济关,1963年达到设计水平,转亏为盈,为小型氮肥厂实现工业化生产提供了经验。

1963年

国务院批准化工部引进以天然气、轻油、重油为原料的石油化工装置16项。分别在抚顺炼油厂、兰州化学工业公司、泸州天然气化工厂等企业开展建设。

江西东乡磷肥厂3万吨/年钙镁磷肥生产线建成投产。1964年,国家科委授予这项成果技术发明二等奖。

国家计委批准建设北京有机化工厂,主要产品为聚乙烯醇。

上海市涂料研究所试制成功306有机氟涂料,应用于火箭发射,为国内首创。

1964年

上海大中华橡胶厂研制出国内第一条9.00R20全钢丝子午线轮胎。

根据中共中央备战备荒为人民和加强三线建设的指示精神,化工部党组提出第三个五年计划的任务是,突出备战,加强国防化工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化工部成立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橡胶工业公司,对全国医药工业、橡胶工业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批准化工部第一批三线建设项目。

1965年

化工部调整设计机构,北京化工设计院改名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太原、兰州、南京、吉林四个化学工业公司的设计研究院的设计部分,定名化工部第二、第五、第七、第九设计院;淮南化工设计院、中南氮肥设计院、北京化工设计院七室、西南化工设计研究院的设计部分,分别定名为化工部第三、第四、第六、第八设计院。

1966年

化工部化肥公司组织召开“纯碱技术革命会战会议”,这是中国纯碱行业历史上一次空前的大会,老少四代制碱工作者同堂讨论并通过了“纯碱技术革命纲要”,纯碱技术革命会战在中国纯碱工业技术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

国家科委、石油部、化工部联合组织顺丁橡胶技术攻关会战,以锦州石油六厂为主要现场,开发成功以丁二烯为原料制顺丁橡胶,并建成1000吨/年顺丁橡胶的工业装置。

1967年

国家计委批准在北京建设东方红炼油厂。

中国自己设计建设的第一座年加工量为250万吨的常减压蒸馏—硫化催化裂化—延迟焦化大型联合装置,在山东胜利油田建成投产。

1969年

国务院批准石油部、化工部和北京市关于综合利用石油气生产化工产品的报告。胜利、向阳、东风、曙光4个化工厂开始筹建,连同东方红炼油厂,组成北京石油化工总厂。

1970年

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各部建立党的核心小组和革命委员会的报告》,决定由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合并组成燃料化学工业部(简称燃化部)。

北京染料厂开创了中国合成靛蓝的发展历史,还原靛蓝投入工业化生产。

沈阳化工研究院成功试制出中国第一个内吸性广谱杀菌剂多菌灵,成为中国防治农业病虫害的一个主要品种,中国杀菌剂的重要品种之一。

1971年

燃化部制订《国防化工科学技术第四个五年计划赶超规划草案》。规划提出,要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突破重点,攻克难关,迅速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拿出产品,满足国防工业的需要。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工业学大庆》的社论。大庆油田的开发和建设,是中国工业史上一次伟大的实践。

1972年

燃化部决定成立中国燃料化工成套技术进出口公司,承担燃化部援外成套项目和成套设备的引进工作。

1973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关于增加设备进口,扩大经济交流的请示报告》。其中燃化部成套引进以油、气为原料的13套大型化肥装置以及4套化纤装置和1套年产30万吨的乙烯装置。

国家计委批准建设乌鲁木齐石油化工厂。

1974年

燃化部向国家计委提出《关于炼油厂布点的请示报告》,安排建设镇海、石家庄、九江等新的炼油厂。

维生素C两步发酵新工艺通过技术鉴定,这项新工艺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

1975年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燃料化学工业部分为煤炭工业部、石油化学工业部(简称石化部)。康世恩任石化部部长。

1977年

青岛染料厂成功研制生产出3个高档油溶性彩色电影胶片,呈色剂黄5381、品5381和青5381,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空白。

1978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石油化学工业部,设立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任命孙敬文为化学工业部部长,宋振明为石油工业部部长。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关于引进重油制合成氨装置的请示》,同意再进口3套重油制氨设备,分别建在浙江镇海、新疆乌鲁木齐、宁夏银川。引进的一套以煤为原料的年产30万吨合成氨及配套硝酸、硝酸磷肥装置,建在山西潞城。

镇海石油化工总厂炼油厂、乌鲁木齐石油化工厂炼油装置分别建成投产。

化工部引进30万吨/年乙烯及配套化工装置的合同签字,分别安排建在南京、山东、大庆和上海。

我国自行设计、制造成功容量最大的C47-I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

1979年

安徽化工研究院在国内率先开发成功了“水相悬浮压力法”生产氯化聚氯乙烯新工艺,成为全国生产氯化聚氯乙烯的主要工艺。

根据国务院决定,化工部医药局移交国家医药总局,并更名为中国医药工业公司。

化工部、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下放部分化工产品定价权限的决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吴泾化工厂以轻油为原料,全部由国内自行设计、制造设备建设的年产30万吨合成氨、年产24万吨尿素装置建成投产。

1980年

经国务院批准,化工部环境保护司成立。

中国向太平洋发射第一枚运载火箭,采用化学工业部第一胶片厂生产的160乙片拍摄获得成功。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致贺电。

1981年

国务院批转《关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工业统一规划、综合利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决定成立石油化工、化纤综合利用规划小组,对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工业的综合利用实行统一规划。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在沈阳成立。作为全国第一家正式成立的工业类行业协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1982年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

中国向预定海域发射运载火箭成功,化工部为运输火箭提供了燃料及其它化工配套材料,收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贺电。

1983年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停产六六六、滴滴涕农药的报告》,决定从当年开始停止滴滴涕、六六六等高残留有机氯农药的生产。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中国第一套52万吨/年尿素合成塔在南化公司机械厂制造成功。

《化学工业第六个五年计划》发布。

1984年

化学工业部决定:除国务院已经规定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十条外,再下放部分生产计划、产品分配、价格制定等8项权限。

四川银山磷肥厂、成都科技大学合作开发的4000吨/年料浆浓缩—喷雾干燥法制磷铵中试装置,通过部级技术鉴定。该成果1988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大型料浆浓缩法磷铵国产化装置项目获2004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1985年

化工系统首批944家合格企业获得有效期为5年的生产许可证。

顺丁橡胶生产新技术的研发成果获得198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

西南化工研究院等单位开发的“用四塔一次均压式变压吸附工艺从合成氨驰放气中回收氢‘七四三’工程设计”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南化公司磷肥厂建设20万吨/年硫酸装置——南化七系统,引进各国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启了中国硫铁矿制酸装置大型化的进程。

中国自行设计、研制的涤纶短纤维成套设备在上海石油化工总厂涤纶二厂建成投产,通过国家级技术鉴定,年产涤纶短纤维1.5万吨。

1986年

中国第一套万吨级固体磷酸一铵生产装置,在湖北老河口市光化磷肥厂通过技术鉴定。该装置将对利用中低品位磷矿,发展高浓度复合肥料生产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

化工部发布《“七五”时期化学工业发展纲要》,并提出坚持把改革放在首位,推动化学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等10条方针。

化工部在化肥工业研究所主持召开煤的转化技术——水煤浆加压气化“七五”攻关审议论证会。会议认为,这项技术进一步完善后,可使煤种评价和基础设计、工程设计立足国内,节约外汇。

青海钾肥厂一期工程动工建设,该厂是我国“七五”计划期间重点建设项目之一。

TS-系列冷却水处理药剂的研制与应用、大庆常压渣油催化裂化技术获得198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987年

北京化工机械厂引进日本离子膜电解槽技术,制造出国产离子膜电解槽,填补了这一核心技术的国内空白。

在第15届日内瓦国际发明和技术展览会上,晨光化工研究院研制的室温固化耐高温高强韧性环氧结构胶黏剂获金奖。

化工部发出《关于化工企业进一步改革、搞活的意见》,确定1987年化工企业深化改革、增强活力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向多层次、多格局发展;在企业经营机制上进一步体现“两权”分离,加快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等。

化工部星火化工厂年产1万吨国产有机硅工程开工建设,该工程是国家“七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是中国第一套万吨级有机硅工业试验装置。

国家决定“八五”及“九五”期间引进11套大中型磷复肥装置,配套引进世界先进的湿法磷酸生产工艺。

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召开表彰会,化工部组织制造的年产52万吨二氧化碳气提法尿素装置被表彰。

化工部成都有机硅应用研究中心落成。该中心由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资助援建,是我国以有机硅化工新型合成材料研究为主要方向的综合性科研基地。

1988年

二水法磷酸——中和料浆浓缩法制磷铵新工艺和乐凯100日光型彩色胶卷(Ⅱ)获得1988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989年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任命顾秀莲为化学工业部部长。

化工部印发《化学工业贯彻〈国务院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试行)》,提出当前化学工业内部的产业发展排序为支农化工产业、原材料化工产业、精细化工产业、橡胶加工产业。

化工部在吉化公司召开全国化工系统进一步开展学吉化第一次现场会上,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学习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的决定》。

年产52万吨二氧化碳气提法尿素装置机械设备、萘氧化制苯酐流态化催化反应器和催化剂及其系统新技术开发和应用获得1989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990年

水煤浆加压气化技术,在化工部化肥工业研究所完成长周期运转考核和煤种试验,达到“七五”攻关要求。

化工部颁发《化学工业部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化学工业的决定》。

安徽铜陵华兴公司应用国内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建成大型硫铁矿制酸装置,该装置是中国第一套自行设计、国家“八五”大型硫酸装置国产化攻关项目的依托工程,产量达20万吨/年。

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由上海农药厂、上海市农药研究所与杜邦中国集团公司合资组建。这是中国农药行业第一个大型合资项目,生产磺酰脲类除草剂“农得时”。

锦西化工研究院、浙江大学、无锡电化厂承担的“七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微悬浮糊树脂聚合工艺技术开发”通过部级鉴定。该项成果已建成年产2000吨生产装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外先进水平。

乐凯牌YZ-21型彩色相纸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1991年

由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等5家单位联合研制成功的紫外光刻胶,通过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化工部等单位组织的鉴定验收。

化工部主持的“七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课题“染料和染料助剂技术开发”通过国家验收。

“七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新型复合材料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碳纤维、芳纶已突破制造技术难关。

化工部主持的“七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课题“涂料新品种技术开发”,在北京通过国家验收。该课题经过攻关,开发了近百种汽车涂料、建筑涂料、工业防腐涂料、节能低污染涂料等新品种。

七届人大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纲要》确定,今后10年,要对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实行适度的投资倾斜政策,有计划地新建、扩建和改建一批大中型化工项目。

化工部成都有机硅应用研究中心研制成功新型环氧胶黏剂,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由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承包建设的印度尼西亚15万吨/年联碱项目签定合同,这是中国第一套大型化工成套出口项目。

中共中央十三届八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农用工业,保证化肥、农药、农用薄膜供应量不断增加,有计划地新建一批大化肥厂及化学矿山,加快改造中小化肥厂。

1992年

上海染料化工八厂成功开发投产活性黄KE-4RN、活性黄M-2RE和活性艳蓝KE-GN,填补了国内空白。

“YD型冷激式氨合成塔内件”技术推广汇报会在北京召开。该项技术获1991年中国专利十大金奖,并被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列入“八五”国家重点新技术推广计划。

化工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化工对外开放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了90年代化工外向型经济的奋斗目标:化工行业利用外资累计100亿美元,实现出口创汇100亿美元,形成100个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外向型化工企业或企业集团(简称“三个一百”)。

上海氯碱总厂改制。该厂总股本8亿元,向社会发行B种股票2.4亿元,A种股票8000万元,国家股4.8亿元。

化工部西南化工设计研究院研制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甲醇低压羰基合成制醋酸专利技术。

四川省自贡市化学试剂厂建成投产的中国第一套150吨/年聚苯硫醚工业性实验装置通过国家级鉴定验收。该装置开发成功,标志着中国在高性能新型工程塑料领域取得了新成就,打破了西方的垄断。

1993年

国内大型国产化子午线胎生产线在山东荣城橡胶厂建成投产。

河南轮胎厂生产的“八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大型工程机械轮胎”通过国家验收并开始批量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一次会议宣布,由国家科委领导并批准组建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已有39个,其中化工系统有13家。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研究院研制开发的年产200吨银催化剂工业生产装置在该公司建成,这项成果已在中国和美国获得专利。

化工部请求解决化肥农药淡季储备资金问题的请示得到国务院批准,这对保证化肥生产,特别是保证春耕化肥供应起到了显著作用。

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上市,沙隆达是农药行业首家同时在A、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

化工部在首届全国化工科技成果交易会上推出十项最大科技成果,包括A301型氨合成催化剂、缔置法硫酸钾技术、碳酸氢铵一步合成法尿素新工艺、杀虫剂双原粉生产技术、新型高效组合式换热器、高温热管蒸汽发生器、新型工业结晶技术、新型高效填料塔等。

1994年

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进行重大改革。

国务院确定1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进行现代化企业制度试点,其中化工系统有8家企业。

1995年

燕山石化MTBE裂解制聚合级异丁烯生产装置建成投产,为生产丁基橡胶提供了经济可靠的原料来源;1999年12月引进意大利PI公司技术的3万吨/年丁基橡胶生产装置建成投产,从此结束了我国丁基橡胶完全依赖进口的局面。

第一套万吨聚氯乙烯糊树脂国产化工程在沈阳化工厂试车成功。

化工部提出“九五”期间化学工业发展目标。即到2000年,化工行业的工业总产值达到7400亿元(其中化工系统3700亿元),年均增长速度9%。

1996年

鲁南化肥厂研究开发成功的水煤浆加压气化制合成氨新工艺重大化肥科技成果,获得1995年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武汉双虎涂料集团公司改制,“双虎涂料”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为涂料上市企业第一家。

国家科委发布国家“九五”重中之重项目。新农药创制研究与开发(组建国家南方农药创制中心)和新药研究与产业化开发两项在列。

上海漕泾化工园区宣布成立。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以石油化工、精细化工为主的专业开发区。

化工部与德国巴斯夫公司在北京签订有关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市场开发、双边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协议。

沈阳化工研究院开展的溶剂法合成2-羟基-3-苯甲酸的研究、氯代苯甲醛和分散黑EX-SF300%三个项目的研制获“八五”国家科技攻关重大成果奖。

燕山石化建成万吨级溶聚丁苯橡胶(SSBR)生产装置,是我国第一套溶液聚合法丁苯橡胶装置。

1997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确定63家大型企业集团参加第二批试点(即由57家扩大到120家),其中有巨化集团公司、上海天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洋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东理工大学和鲁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水煤浆气化及煤化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开发的“新型水煤浆气化喷嘴”,通过化工部组织的技术鉴定。

1998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决定不再保留化学工业部,将化学工业部与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于4月1日正式挂牌办公。

柯达宣布投资超过12亿美元与中国感光行业进行全行业合作,在中国生产和销售感光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并设有厦门和汕头分公司。

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通知》规定,国家对化肥流通的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消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

1999年

国家经贸委发布国务院批准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批)》。《目录》涉及石油和化工行业的项目有20个,这些项目大部分要求在2000年以前完成淘汰。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

国家计委发布《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涉及石油和化学工业及相关领域的有饲料添加剂,高效、低毒、安全新农药,可降解农膜母料和农用新材料等20余项。

2000年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揭晓,共评出1047项,其中化工项目108项,约占1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德国巴斯夫公司在柏林举行南京扬子—巴斯夫一体化石化基地(IPS)项目合资经营合同签字仪式。

国务院批准建设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0万吨/年氯化钾反浮选冷结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该项目是被列入国家西部大开发“十大工程”的青海100万吨/年钾肥的先导项目。

中国第一套大型国产化聚酯装置在仪征化纤股份公司涤纶一厂顺利建成投产,产量为10万吨/年。

2001年

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经贸委及其内设机构再次进行重大改革和调整。包括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在内的9个委管国家局被撤销,有关行政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成立。

国家经贸委发布化工行业“十五”规划,规划中确定的化工、石油、石化三大行业的发展重点是农用化学品和精细化工,保障国家油气供给安全,提升炼油和发展乙烯。

国内首套低压临氢脱硫醇100万吨/年航煤加氢装置在镇海炼化建成投产。

2002年

“MCI柴油加氢改造新技术及工业应用”项目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大庆减压渣油催化裂化成套技术开发及工业应用”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十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中国第一套1000吨/年芳纶Ⅱ工业装置在四川省德阳市奠基。

西气东输工程举行隆重的开工典礼。西气东输工程西起新疆塔里木盆地,东至上海白鹤镇,是国内迄今口径最大、压力最高、输量最多、距离最远的一条天然气管道。

由中国工程院组织的“20世纪我国重大工程技术成就”推荐评选活动揭晓,其中纯碱入选。

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施行。

2003年

中国首创生物农药宁南霉素1万吨/年项目全面开工建设,是国家科技重点攻关项目。

“浙江龙盛”股票在上海证卷交易所上市,这是国内染料行业首家上市企业。

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大型工业企业1588家企业中(按新标准划分),北京化工集团公司等200余家石油、石化和化工企业榜上有名。

经公司申请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更名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2004年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成立,是由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等原化工部所属的5家企业重组新设立的国有大型企业。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新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建成世界第一套万吨级(日处理甲醇50吨)甲醇制烯烃工业性试验装置,于2006年完成了工业性试验,为中国建设百万吨级甲醇制取低碳烯烃大型示范装置提供了技术基础。

神华集团鄂尔多斯煤直接液化项目开工建设。该项目是世界上首个煤直接液化项目,于2008年12月30日投产,产量为108万吨/年。

山东华鲁恒升30万吨/年合成氨国产化大型装置投产,为我国第一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国产化合成氨装置。

2005年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闵恩泽主持开发完成的“非晶态合金催化剂和磁稳定床反应工艺的创新与集成”获得2005年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

中国淘汰甲基溴国家行动计划项目正式启动,由秦皇岛市领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的《用于土壤消毒的甲基溴生物替代技术培训与推广》项目得到了联合国《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的批准和资助,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开发此类生物替代甲基溴技术的国家。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荷兰皇家壳牌公司和广东省政府合资兴建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的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80万吨/年乙烯裂解装置建成投产。

2006年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级MDI大型装置在宁波大榭岛一次试车成功。

世界首套1万吨/年DMTO(甲醇制取低碳烯烃)工业化装置获得成功。

中国化工旗下企业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投入4亿欧元全资收购法国安迪苏集团,在比利时正式签署交割协议。

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炼油工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乙烯工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

国家发改委发布《精对苯二甲酸(PTA)“十一五”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对二甲苯(PX)“十一五”建设项目布局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正式推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十一五”发展指南》。

2007年

中化集团与中国种子集团公司(简称“中种公司”)重组获国务院批准,中种公司成为中化集团全资子企业。

中国首颗探月卫星“嫦娥一号”从西昌卫星发射中心成功发射升空。为探月工程直接配套的中国化工企业有几十家,间接配套的有几百家。

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6月1日,国家标准委发布实施《烧碱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2008年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MDI技术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山东三角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赛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完成的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成套技术与设备开发项目荣获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闵恩泽获得2007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2008年1号公告,全面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5种高毒农药在国内的生产、流通,禁止其在国内以单独或与其他物质混合等形式使用,同时废止这5种高毒农药的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证书。

世界第一套以高硫煤为原料生产清洁能源甲醇的装置在山东兖矿集团国宏公司建成投产,这将促进每年减排4万多吨的二氧化硫烟尘。

兰州石化公司10万吨/年丁苯橡胶装置化工投料开始生产。这是国内生产规模最大,完全依靠自有技术建设的丁苯橡胶装置。

由青海盐湖股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实施的青海100万吨/年钾肥项目通过国家竣工验收。

120万吨/年的国投新疆罗布泊钾肥项目一期工程成功投产,标志着同期世界最大规模的硫酸钾肥基地在“死亡之海”罗布泊建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要求除神华集团公司煤炭直接液化项目和宁夏宁东煤炭间接液化项目外,一律停止实施其他煤制油项目。

2009年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国石化齐鲁分公司建设的丁苯橡胶生产装置投产,全厂丁苯橡胶装置年总年产能达23万吨,为当时国内最大的丁苯橡胶生产基地,该装置全部采用国内自有技术。

由中国蓝星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亚美尼亚依里特公司共同出资筹建的中亚两国最大的合资项目,3万吨/年氯丁橡胶生产装置生产出SN232型合格的氯丁橡胶产品。

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5万吨/年丁腈橡胶生产装置建成投产,该装置全部采用国内自主知识产权技术。

山东东岳集团100%国产化的全氟离子膜在万吨级规模氯碱生产装置上获得成功应用。

2010年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8万吨/年顺丁橡胶生产装置建成投产,这是国内民营企业建成的第一套规模化合成橡胶装置。

河南煤化工集团煤制乙二醇工程开工建设。该项目为国内自主研发,世界首创,投产后产品产量20万吨/年。

唐山三友集团研发成功电石渣浆回收乙炔技术,攻克了氯碱工业的一大难题。

茂名鲁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的1.5万吨/年异戊橡胶生产装置建成投产,该项目全部采用自主研发技术,填补了国内异戊橡胶生产的空白。

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对外公布了2010年焦炭、电石、酒精、味精、柠檬酸、化纤等18个工业行业2087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实现总产值8.88万亿元(现行价格),位居世界第二。其中化学工业产值达5.23万亿元,超越美国,跃居世界第一,全行业有20多种大宗产品产量位居世界前列。

2011年

神华集团包头煤化工分公司煤制烯烃工业示范工程正式开始商业化运营,标志着中国煤制烯烃工业化示范工程取得成功,该工程煤制烯烃60万吨/年。

《石油和化工行业“十二五”科技发展指南》发布,从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提出了全行业5年的发展目标、六大战略。

中国及亚洲第一条年产1000吨含氟活性染料生产线在湖北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投产,填补了国内含氟活性染料的空白。

神华宁煤集团研制出甲醇/二甲醚高选择性制丙烯 (MTP)的催化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打破了国外企业对煤制烯烃关键技术的垄断。

中国化工集团以24亿美元收购以色列马克西姆-阿甘公司60%股份完成交割。

2012年

国务院正式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规划》明确要求:石化及化学工业按照一体化、集约化、基地化、多联产发展模式,从严控制项目新布点,加快推进炼化一体化新建扩建项目,统筹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千万吨级炼油和百万吨级乙烯炼化一体化基地等。

浙江大学高分子系高超课题组采用纳米级氧化石墨烯片纺成数米长的宏观石墨烯纤维,为国内首例。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3年

世界首套万吨级甲醇制芳烃工业试验装置通过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组织的鉴定。至此,中国成为全球首个以煤为原料生产石油化工产业链全部产品的国家,在新型煤化工产业的技术应用和创新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

1.5万吨/年反式异戊橡胶装置建成投产,这是全球首套万吨级工业化生产装置。

2014年

中国第一张生物航煤生产许可证落户中国石化。

“千万吨级大型炼油装置智能控制系统”在长岭炼化通过验收并示范推广,结束中国千万吨炼油工程完全依赖国外控制系统的历史。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全国工业能效指南(2014年版)》,首次系统地梳理归纳了钢铁、有色、石油、化工、建材、电力等六大重点耗能行业的能效水平和节能标准,给出了各项指标的限定值、准入值、先进值、标杆值等。

2015年

甲醇制低碳烯烃(DMTO)技术获得2015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这是煤化工行业首次获此殊荣。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炼厂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随后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可以获得原油进口资格。

农业部发布《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国化肥农药用量实现零增长。

工信部发布“2014年第二批不予备案新增农药生产企业的函”,明确原则上不再新增农药生产企业备案。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以52.9亿美元收购意大利倍耐力集团公司(近60%股份)。

千吨级氢化丁腈橡胶装置在浙江嘉兴建成投产,结束了氢化丁腈橡胶依赖进口的历史,中国成为世界第三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工业生产氢化丁腈橡胶的国家。

2016年

“高效环保芳烃成套技术开发及应用”项目被授予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中国成为第三个全面掌握该技术的国家。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宣布,通过公开要约收购瑞士农化和种子公司先正达。

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发布《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控在长江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

工信部发布《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石化和化学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向石化和化学工业强国迈出坚实步伐。

神华宁煤集团4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示范项目出油。这是目前世界上单套投资规模最大、装置最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煤间接液化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2017年

恒力石化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开工,该项目是国家对民营企业开放的第一个重大炼化项目。

金川集团40万吨/年烧碱项目投产运行。

中国石化巴陵石化分公司2万吨/年SEPS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填补了中国SEPS产品研发生产空白,该装置拥有完全自主产权,为国内首家,全世界第三家。

扬子石化成功生产特高分子量聚乙烯,此为国内首次自主成功开发锂离子电池隔膜专用树脂。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十三五”165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鼓励电力、油气等领域承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国有企业研究探索通过混合所有制等方式,积极引入多元投资主体。

中化泉州炼化一体化项目(二期)举行开工建设仪式。

《绿色产品评价—涂料》发布。

2018年

“高效甲醇制烯烃全流程技术(S-MTO)”“煤制油品/烯烃大型现代煤化工成套技术开发及应用”项目获得201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中国石油自主开发建设的大化肥项目——宁夏石化国产化80万吨/年尿素装置成功投料。

中海油与荷兰皇家壳牌公司宣布,位于广东惠州的石化工厂的二期项目第二套120万吨/年乙烯裂解装置及其衍生品装置正式投产。

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实现化肥使用负增长。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发布,除油气开采、化学矿开采等极少数领域外,炼化和化工行业基本向外资全面开放。

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通过了《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要求安全环保优先,并支持民营和外资企业独资或控股投资,促进产业升级。

2019年

总投资100亿美元的大型石化项目,巴斯夫(广东)一体化基地项目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式启动,并开始建设首批装置。

位于江苏盐城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了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该事故共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达19.86亿元。

恒力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打通生产全流程,产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PX等产品,生产稳定运行。该项目从调试、功能联运到打通全流程,创下了行业最快纪录。

2020年

中国国家重大外资项目、总投资100亿美元的埃克森美孚惠州乙烯项目,在广东惠州大亚湾石化区开工。这是美国企业在华独资建设的首个重大石化项目,主要建设160万吨/年乙

2. 石油技术装备展览会

2021年克拉玛依展将在6月8日~10日举办。

3. 炼油机械设备展会图片

会名:第十六届中国国际石油石化技术装备展览会

时间:2016年3月23日-25日

地点: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

会名:第八届中国(上海)国际石油化工技术装备展览会

时间:2016年8月23日—25日

地点:中国·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会名:第九届中国(东营)国际石油化工技术装备展览会

时间:2016年9月27-29日

地点:东营黄河国际会展中心

会名:中国(成都、天津)国际石油化工技术装备展览会

时间:2016年11月

4. 榨油设备展会

《中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5. 中国石油设备展会

北京新国展2021展会时间表:

2021第30届中国国际汽车服务连

2021年3月24日---3月27日

2021第十七届中国国际机床展览会

2021年4月12日---4月17日

AMR 2021 第70届北京国际

2021年4月24日---4月27日

2021中国国际供热通风空调、卫浴

2021年5月12日---5月14日

2021第32届京正·北京国际孕婴

2021年5月17日---5月19日

2021中国(北京)国际游乐设施设

2021年5月22日---5月24日

2021中国特许加盟展览会(北京站

2021年5月22日---5月24日

2021第十四届中国(北京)国际热

2021年5月27日---5月29日

2021第七届中国(北京)国际矿业

2021年5月27日---5月29日

2021北京国际摩托车展览会

2021年5月28日---5月30日

2021第二十一届北京国际防爆电气

2021年6月8日---6月10日

2021第二十一届中国国际石油石化

2021年6月8日---6月10日

2021第二十一届北京国际石油天然

2021年6月8日---6月10日

2021第二十一届北京国际海洋石油

2021年6月8日---6月10日

2021北京国际天然气技术装备展览

2021年6月8日---6月10日

2021北京国际道路运输、城市公交

2021年7月7日---7月9日

2021第十六届中国(北京)国际工

2021年9月14日---9月17日

2021第十九届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

2021年9月27日---9月29日

2021第十九届国际消防设备技术交

2021年10月12日---10月15日

2021第三十届中国国际钓鱼用品贸

2021年10月18日---10月20日

2021第十九届中国国际煤炭采矿技

2021年10月26日---10月29日

2021第二十届中国国际住宅产业暨

2021年11月3日---11月5日

2021第八届中国(北京)火锅食材

2021年11月25日---11月27日

2021北京国际工程采购大会暨展览

2021年11月25日---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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