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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畜牧养殖(农村畜牧养殖污染主要有)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04 18:49   点击:190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农村畜牧养殖污染主要有

1、含义:农业污染。是指农村地区在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合理处置的污染物对水体、土壤和空气及农产品造成的污染,具有位置、途径、数量不确定,随机性大,发布范围广,防治难度大等特点。

2、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

1)农村居民生活废物;

2)农村农作物生产废物,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合理使用而流失的农药、化肥、残留在农田中的农用薄膜和处置不当的农业畜禽粪便、恶臭气体以及不科学的水产养殖等产生的水体污染物。

2. 农村畜牧养殖污染主要有哪些类型

农业污染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等方面。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是农药、化肥、农膜、秸杆产生的污染。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是猪、牛、羊、鸡、鸭等畜禽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是鱼、虾、蟹等海产品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3. 农村禽兽养殖污染主要有

我们先看看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对地的补偿;

2、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最低是重建成本价;

3、停产停业的损失;比如搬迁费,比如拆除的机器设备造成的损失等。

4、合理的搬迁费用;搬家期内的营业损失补偿。

每个地方的补偿方案不一样,影响补偿金额的因素包括四个方面:

1、当地政府的财政状况;地方领导比较开明所得到的补偿会比较多。

2、养殖场是否具有完整合格的手续;经营证照齐全的实际养殖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遇到拆迁的,具体数额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是否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各种形式拆迁均会提到“在期限内”,超出规定期限内的不仅不会给予补偿,当地政府还会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

4、养殖场环评是否过关;养殖场环评等手续过关,那会获得较高的补偿;如果不过关,则可能分文没有。

养殖场关停拆迁能获得哪些补偿

1、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建筑物一般是指禽兽圈舍,宿舍,办公用地等。附属设施指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具体补偿各地都不太相同,请咨询当地。

2、对存栏禽兽的的出清补偿

遇到拆迁,但是圈里有一些禽兽还没有长成,卖不上钱。如果遇到拆迁必须处理的则由拆迁方补偿给养殖户。价格根据当地市场价格来确定。

3、养殖场的停业损失

规模化的养殖一般都办理了养殖证,有一些甚至是公司经营,有办理营业执照,由拆迁带来的生产经营的中断甚至是终止。拆迁方应当基于养殖户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

4、养殖场的搬迁补偿

对于专业化经营的养殖场,需要重新选址来重新经营。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了社保,物品搬迁损失,这就需要对这方面进行评估来确定赔偿。

5、奖励

现在很多地方搬迁,都设置有奖励,就是刺激你们尽快搬迁。如果因环境原因关停甚至是搬迁的话。国务院“禽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文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污染严重的禽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拆迁现有禽兽养殖场所,致使禽兽养殖遭到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4. 畜牧业污染的特点

养殖动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越来越受人们的重视 。

污染空气。畜禽粪便长期堆放于畜牧 场,会向空气中散发许多恶臭气体,其中含有大量氨、硫化 物、甲烷等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周围农村的空气,对人畜健康造成危害;

污染水体。畜禽粪便和污水任意排放极 易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使水质恶化。有些渗人地下水,使 地下水丧失了食用功能,严重影响周围农村居民的安全供 水。

传播疾病。畜禽粪便污染物中含有大量病原微生 物、寄生虫、卵,

5. 养殖污染主要是

养殖鼠不会有污染。老鼠不是生来就患病的。也得有病原体感染才行。野外老鼠或许携带致病基因,但是家养的老鼠从生到死,都是住在笼子里,无论是饮食,还是饮水,甚至繁殖后代,都是在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完成的,这样的老鼠是不可能具有鼠疫病毒的。

家养的老鼠我们会也定期给老鼠笼消毒,并且勤快打扫,也会定期给老鼠洗澡打针,所以养殖的老鼠不会有污染。

6. 农村畜牧养殖污染主要有哪些

引起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有原因哪些?有人说是农村的生活垃圾和养殖场的排泄物,其实还有农民使用过后随意抛弃的农药包装,农民焚烧的农作物的秸秆,最严重影响农村环境的是倒入养鱼的山塘水库,池塘的大量猪粪,使山塘水库,鱼塘的水全部变成了黑色,使有些地方只看到青山,看不到绿水。

农村的生活垃圾虽然污染环境,但并不是很严重,因为农村人大部分外出打工,农村常住人口大量减少,几乎不到原来居住人口的三分之一,生活垃圾不多,只要村干部制定村规民约,提高村名素质,让村名自觉把生活垃圾放到村里规定的统一场所集中处理,村容就会整洁。

农村有些养殖基地的防污染措施没搞好,养殖场周围臭气熏天,严重影响环境,比如有些养猪场,养牛场等。影响环境最严重的是大量的猪粪和牛粪倒入池塘和山塘水库用来养鱼,导致以前山青水秀变成了山青水不秀,山塘水库和池塘里的水变成黑色,水质污染严重。

由于国家政府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农村焚烧秸秆的情况不多,一般农村人都是把农作物的秸秆集中堆起来发酵腐烂腐熟后,第二年撒到田地作肥料。以前南方农村人大多数家里都养牛,水稻收割后,稻草大部分都挑回去储存起来用来喂牛。

以前很多农药都是用玻璃瓶装的,比如甲胺磷,敌敌畏,水胺硫磷,毒死蜱等农药都是玻璃瓶装的。农民在田地打完农药后,农药玻璃瓶随意抛弃,不少被打烂的农药玻璃瓶很容易划伤农村人的脚。现在大多数农药是塑料瓶装和塑料袋包装,划伤脚的情况少了,农民打农药用后的农药包装还是随意丢弃,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还有部分山区农村的小型造纸厂和竹子原材料加工厂的污水没经过处理,就排放到河沟里,对农村环境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

还有哪些影响农村环境的情况,请大家留言讨论,关注转发,点赞。

7. 农村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

2017-03-15 回答

一、我国养殖业褰污污染概况 1.畜禽养殖场粪污特点。数量大,臭味重, 全国畜禽粪便年排放量已超过40亿吨。含氮量髙,水分适中,含有较多的腐殖质。水分含量和C/N取决于是否使用垫料,垫料的类型和数量、管理方式以及气候等。 2.养殖场粪污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污水随意排放到河流,病死动物尸体随意丢弃。 3.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总体布局方面。受制于地形、地势、交通以及习惯、经验甚至形象等,场区布局不尽合理,各功能分区不能按照风向和地形布置。场区内设施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考虑不周,净污分区不明确。一些重点部位,或因操作或管理不便,设计时往往会降低防疫要求,比如:隔离舍、出入口消毒通道及设施、病死畜禽处理设施等配置不完善或形同虚设。 4.环保方面的突出问题。运动场粪污收集与渗漏;清粪工艺与后续粪污处理工艺不匹配;粪污处理工艺选择不合理;作业环境差,设备故障率髙;缺乏科学的规划,不同地区畜禽养殖总量控制没有要求;养种结合不够,缺少粪污髙效利用的途径。 二、国外畜禽场褰污处理方式解析 1.丹麦。全国设有22个集中沼气发酵站,每个发酵站负责5km以内的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农户免费向沼气站内提供畜禽粪污,免费获得相当量的有机肥料。沼气站由公司经营,通过沼气发电、供热来获取利润。 2.美国。(1)浅集粪池系统。在美国东南部使用最广泛,各个生产阶段均可使用,每隔5〜7天清粪1次。集粪池深0.6m。分娩舍内在粪池端头一侧设有排粪口。集粪池底部设一定坡度以便排粪。每次清粪完成后需向粪池中添加几公分深的水。(2)深粪坑系统。美国中西部使用广泛, 各个生产阶段都可使用,集粪坑深一般为2.5m,抽粪时,通过风机洞口将粪污吸走。集粪池的大小一般以贮存一年的粪污为准。 3.荷兰。传送带干清粪工艺:舍内实现粪尿彻底分离,粪便:富含P元素和有机物一堆肥;尿液:富含N元素一沼气或反渗透处理。 三、畜禽场褰污处理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粪污处理应包含的环节:粪污收集、粪污输送、粪污堆放与贮存、粪污处理与利用。 1.粪污的收集问题一减量化措施。清粪方式的影响:舍内粪污的区域范围、冲粪用水量、舍内粪污是否能及时清出、清粪用工和劳动强度、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结合。 2.场区粪污输送一暗管/沟。场区粪污输送渠道应位于挤奶/转群/污道通道下方,宽度依据流量而定,深度冻层以下。 3.场区的粪污贮存。要用集粪池+搅拌汞,更有利于粪污的发酵。 4.粪污处理与利用方式。物理、化学处理方法有:固液分离、絮凝、过滤;好氧、厌氧处理及生物处理:堆肥、沼气、氧化塘、人工湿地、 膜处理。 固体粪污抛洒到田间作为肥料,处理后的污水和沼水也可以喷灌农田,还可以作为无土栽培的营养液。 四、畜禽场褰污治理技术模式 1.种养结合模式。采用干清粪或水泡粪方式收集粪污。干清粪时,固体粪便经堆肥或其它无害化方式处理,污水与部分固体粪便进行厌氧发酵、氧化塘等处理,在养分管理的基础上,将有机肥、沼渣沼液或肥水应用与大田作物、蔬菜、果树、茶园、林木等;采用水泡粪方式,粪污进行厌氧发酵、氧化塘处理,还田应用于农业。 2.循环利用模式。采用干清粪、控制生产用水、减少养殖过程用水量;场内实施污水暗道输送、雨污分流和固液分离,减少污水处理压力;处理后的污水主要用于场内冲洗粪沟或圈栏等,固体粪便通过堆肥、基质生产、牛床垫料、燃料等方式处理利用。关键要素:工艺设计和工程技术的配套。 3.达标排放模式。采用干清粪方式,养殖场污水通过厌氧、好氧等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固体粪便通过堆肥等处理利用。关键要素:成本问题。 4.集中处理模式。在养殖密集区,依托一个规模养殖场或独立的粪污处理企业,对周边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粪便或污水进行收集,并集中处理。可以是固体粪便处理、养殖污水集中处理、或粪便和污水集中处理。 5.多种模式并举(多元化)治理。多种模式相结合利用也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五、新形势下畜牧业面临的坏保挑战 近几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部专门针对养殖业的环保法律);2013年10月15日,农业部颁布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并开始实施;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修订之中,对养殖场的大气污染也要监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正式出台,2017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养殖场、户。 4月15日,张桃林副部长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态,农业已超过固液成为我国最大的面源污染产业。 1.条例分析了养殖业污柒问题主要原因。中国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几个主要原因:产业增长迅速,粗放、管理水平低,规模化水平不够;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范;布局不合理,过度集中;与种植业脱节,化肥的优惠政策,农村劳动力的减少等等,致使大量畜禽粪便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和利用;没有建立完善的动物尸体收集处理体系。 2.条例的基本特点。抓大放小;全过程管理;加强监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为根本途径,利用为主、治理为辅;扶持鼓励引导为主,奖惩并举。 3.条例主要内容一综合利用和治理。支持综合利用;支持种养结合,推动就近地利用;还田利用,要考虑土地笑纳能力,消毒以防止疫病传播;养殖和废弃物处理活动,要采用措施防止污物外泄;排污要达标达总量,未经处理不得排放;产排污情况向环保部门报告;尸体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防止疫情传播,防止环境污染。尸体处理享受政府补贴;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应由县级政府组织治理措施,包括配套建设设施,布局调整和搬迁、转产等;养殖户因规划调整、禁养区划定等整治等,受到损失可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正度予以补偿。 4.条例主要内容一激励措施。环保等资金支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利用畜禽粪便制造有机肥的政策扶持:税收优惠、用电优惠、优先运力安排、购买和使用享受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发电上网和自用;自愿进一步减排的可按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申请奖励,优先获取相关政策支持。 5.关于新环保法。将保护环境列为基本国策;集中解决环境法律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明确了政府的环境责任(环境质量、环境改善的财政投入、宣传与普及、突发事件处置、监管等);企业环境义务(清洁生产,按照要求排污一量、质,排污费,安装监测设备,制定突发预案,公开排污信息,建立环保责任制度);环保部门监管执法(停建罚款,查封扣押,停业关闭,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针对违法成本低,加大了处罚力度。 6.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思考。(1)加强畜禽养殖粪污收集环节工艺研究与设备研发:不同规模的粪污差异化处理模式与经济节能处理技术(能源环保型、环保型、经济型)。小型场采用分散收集、统一处理,大型厂采用机械清粪一管道输送一集中贮存一髙效处理与利用;轻筒型、智能化粪污收集、施用机械设备研发;粪污生物安全髙效循环利用技术包括污水回用、垫料、养藻;雨污分流;养殖工艺和生产方式转变。(2)政策层面:突出粪污处理的公益性性质;采用多元化政策扶持方式(农机购机补贴、处理运行费用补贴、以奖替补);建立粪污处理与施用规范;综合考虑养殖业布局、规模,研究制定我国不同地区畜禽养殖总量控制策略;加强监管。

8.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9. 在广大农村养殖行为是导致农村污染的重要因素

农村禁养令是专家提出来,国家颁布的。

        禁养令就是禁止农民养殖家禽等其它动物,如猪、牛、羊、鸡、鹅、鱼等。农民赚钱不易,好不容易想做养殖,却被禁养?那为什么下禁养令呢?国家出台“禁养”政策,其实主要是现在农村发展养殖业的人越来越多,很多养殖方法都是不规范的模式,导致近几年农村环境污染非常严重,因此为了制止这种不良情况,国家针对农村发出了“禁养令”。

  农村禁养区总体来说有五种:①居民饮水水源保护区;②风景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③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文化区;④居民聚集地或者医疗教研人口集中区;⑤政府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关于禁养原因,水源保护区因为水质关系着农民健康、风景旅游和自然保护主打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区那自然不能进行养殖了,而人口集中区那是为了不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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