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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规划设计cad(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20)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2-12-22 19:34   点击:294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20

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l.2倍以下。

2.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与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高度乘以0.7,东西方向不得小于建筑高度乘以0.5。就像房子前后的距离一样,普通小区的居住用房可以使用:楼高:楼间距=1:1.2。

例如一栋楼有30层,按2.8米的高度计算,整栋楼的高度是84米,所以100米的建筑间距是1:1.2。房屋左右距离一般为普通多层(4-6层)与多层建筑6m,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9m,高层与高层之间13m。

日照间距是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最小间距,以确保后排房屋在冬至底层获得不少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

扩展资料:

建筑距离(前后距离)按日照距离计算,所谓日照距离:是指前后两排房屋南面之间的最小间隔距离,以确保后冬至底层楼面能达到不少于一小时的窗光日照。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根据房子的长边向阳,朝阳向南,中午阳光照射到房子底部的窗台。如果客厅所需的日照时间增加,间距会相应增加,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时,间距会发生变化

3.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中住宅满足大寒日3小时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住宅一天采光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2,冬至日不少1,如果是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一天采光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可低于大寒日一天采光1的标准。现在有专门的测定仪器可以在任意有太阳光直射的一天测算出冬至日的一天采光时间。

4.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20年

一、国土空间规划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4.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2375号)

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号)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27号)

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

二、居住区规划: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2. 中学、小学—《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3. 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4. 加油站—《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

5.公交首末站—《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 15-2011》

6.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7.道路、开口—《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三、项目选址(公建项目选址)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

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4.《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51079-2016》、《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51327-2018》

5.《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

6.《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7.《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8.《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9.《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T41-2014》

10.《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11.《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

12.《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13.《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建标193-2018》

14.物流—《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物流园区分类与规划基本要求GB/T21334-2017》

15. 消防站—《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2014》

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2.《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

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4.《土地管理法》

5.《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6.《环境保护法》

7.《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五、综合交通(对外交通+内部交通)

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2.《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50925-2013》

3.汽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

4.《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60-2012》

5.《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修订)

六、历史文化

1.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

七、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1.《城乡规划法》

2.《行政许可法》

3.《物权法》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下载

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规定:居住街坊小区建筑高度最高26层80米。见第4.0.2条及表:

6.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条文说明pdf下载

日照间距有规定: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这里,如果层高80米,楼间距就要96米,在某些区域可以达到1:1,也就是八十米高八十米间距。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城市规划特别是在详细规划中对建筑间距有很严格的要求。主要是根据日照(南北向建筑)、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综合考虑确定。

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规定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左右间距最少为6米,多层与高层建筑之间为9米,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3米。这是强制性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非居住建筑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以上就是建筑间距的规定。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房屋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这些都是房屋间距上的规定。

建筑间距有法律上的规定,以居住、工作舒适为准则,如若不按照规定,在建设审批上一般是不会被通过的。

7.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9

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特点和条件,为整体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创造条件。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8.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20版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第八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

第十五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居民会议的任务:

  (一)制定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

  (四)撤换或者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涉及本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居民公约须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发扬奉献精神,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青少年教育保护等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一般每十五户至五十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

第二十三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应当得到保证。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上述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开展工作成绩显著的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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