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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宰杀设备(生猪屠宰设备公司)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17 13:10   点击:260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生猪屠宰设备公司

屠宰及肉类加工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中

大类代码:C —制造业

中类代码:13—农副食品加工业

小类代码: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其中:1351 牲畜屠宰 指对各种牲畜进行宰杀,以及鲜肉冷冻等保鲜

活动,但不包括商业冷藏活动

1352 禽类屠宰 指对各种禽类进行宰杀,以及鲜肉冷冻等保鲜

活动,但不包括商业冷藏活动

1353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工成熟肉制

品,以及畜、禽副产品的加工

2. 屠宰场杀猪设备

目前,国内吉林省艾斯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生产10000只鸡/小时的家禽自动掏膛成套设备。生产线由多台单机组成,包括:自动转挂、切肛、扩肛、掏膛、同步检疫、吸肺、去嗉囊、去颈、去颈皮、去腹油、胴体清洗、卸载,内脏分离系统,及一系列辅助设备。根据用户的工艺和加工产品情况选择配置,300-600万元人民币。

3. 最先进的生猪屠宰设备

根据屠宰产品的不同分为:畜类屠宰设备和家禽类屠宰设备。   畜类屠宰机械:劈半锯、洗猪机、刨毛机、毛猪悬挂自动沥血线、提升机、预冷输送线,平板输送机等。   禽类屠宰设备:清洗机、脱毛机、打脖机、浸烫池、输送机。

4. 生猪屠宰设备公司排名

第1名:母猪4万多头

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成立于2002年,是广西目前养猪规模最大的、跨地市实行贸工农产业化经营的国有大型畜牧企业。集团公司共有28个猪场,分布于南宁、柳州、桂林、贵港、北海等市。

公司是广西目前养猪规模最大的养猪企业,2013年存栏母猪4万多头,肉猪出栏50多万头,种猪销售量5万多头,其销售量2014年预计增加30%。目前农垦各分子公司都在扩建猪场。按照广西水产畜牧业“十二五规划”(2010—2015年),2015年末集团年出栏量预计达到100万头。

第2名:母猪3.3万头

广西扬翔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扬翔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能繁母猪规模33000头,年生猪出栏量627000头,其中种猪63575头。2005年公司从美国引进了首批450头SPF原种猪。2012年6月19日,公司再次从美国引进699头SPF原种猪,是农业部2011年11月份颁布国外引种新标准后从美国引种的第一家公司。2014年3月11日公司还将从丹麦引进800头原种猪。

第3名:母猪2.4万头

广西柯新源(集团)原种猪有限公司

广西柯新源(集团)原种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年内,由一家公司发展成7个原种猪场、4个种猪扩繁场和1个种公猪站的产业规模,目前,存栏新美系原种猪14000多头,新丹系原种猪8400多头,年出栏新美系原种猪60000多头、新丹系原种猪40000多头、二元杂母猪85000多头。2013年种猪年销售额达到6.32亿元,年销量达到16.8万头。

柯新源坚持从原产地引进原种猪以保持与国外遗传育种同步水平。新美系种猪事业部先后在2004年、2006年、2009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引进新美系原种猪共3490头。新丹系种猪事业部:于2012年、2013年先后引进新丹系原种猪1240头。

第4名:母猪7500头

广西雄桂种猪有限公司

广西金陵农牧集团旗下广西雄桂种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公司在隆安县那桐镇、田东县林逢镇有两个养猪基地,截止至2013年,雄桂公司已经两次成功从美国引进原种猪730头,经扩繁,两基地总存栏种猪7550头,后备母猪2320头,每年可向社会提供优质种猪36000头,肉猪12万头。

金陵集团秉承稳定发展养鸡、重点发展养猪的战略思路,在肉鸡板块上规划,5年后要达到年出栏5000万羽;在养猪板块上规划,5年后要实现拥有2.8万头种猪,年出栏50万头肉猪的目标。而金陵现已在钦州市租赁土地1000亩,着手建设存栏10000头种猪的扩繁场。

第5名:母猪7000头

广西银农畜牧集团

广西银农畜牧集团下辖银农生猪养殖基地等十几家企业,形成了年屠宰生猪100万头、年加工肉制品10000吨的生产能力。

集团猪舍都采用机械干刮粪系统、自动恒温系统、母猪智能化群养系统和自动投料系统等现代化新型设备,同时注重环保生态建设(每个猪场均建立火龙果种植基地)。集团目前存栏母猪7000余头,肉猪存栏12万头。2014年集团将再次扩建3个猪场,存栏量增加2万头。集团下属广西银农水花原种场有限公司曾于2012年6月从加拿大引进的长白猪、大白猪、杜洛克猪和皮特兰猪共4个品种,目前存栏种猪超过1200头,新建的玉林银农马坡种猪有限公司计划饲养种猪2400头。种猪场目前处于本场扩繁阶段,预计2014年上市种猪数量将陆续增加。

第6名:母猪6000头

广西桂宁集团种猪有限公司

广西桂宁集团种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宁集团”)是具有20多年种猪育种经验的现代化大型种猪企业,于上世纪90年代首次引进台系种猪,2000年引进丹系原种猪,发展至今,形成新丹系母猪、美系杜洛克公猪的种猪生产结构。公司现有子公司6个,基础母猪6000多头,每年可供应种猪2万多头和商品活猪10万头。

2013年桂宁种猪销量16000头,今年该数字预计将达到25000头。桂宁集团武鸣里建种猪场在2014年1月1日首次上市新丹系二元杂母猪。

第7名:母猪5000头

广西五祥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五祥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是创建于2008年的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总资产1.1亿元,占地330亩。公司离钦州市区23公里。现存栏长白、大白、杜洛克原种基础母猪5000头,年可销售种猪超过2万头,种猪已远销湖南、云南、广西、广东、贵州等30多个县市。

公司采用两点式生产(种猪区与保育生长区相隔3公里)、16-18天早期断奶、全进全出生产模式及水泡粪工艺,全程实行数字化管理,猪舍应用全自动温控系统,通过美国Herdsman育种管理软件、丹麦PLGLOG105测膘仪及种猪自动测定系统对种猪进行选种选育,而断奶仔猪、后备猪和出售的猪则只由公司内部专用车进行转群。虽然近期生猪行情不是很好,2014年公司猪场将继续增加1000头基础母猪存栏量。

第8名:母猪3200头

桂林美冠原种猪育种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美冠原种猪育种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广西第一家与美国种猪经营企业合资成立的猪育种公司,总投资1亿元。

2008年8月从美国引进135头美国冠军血统的种猪作为核心育种素材,2013年公司规模扩大一倍,母猪存栏超过3200多头,一年种猪销售量15000多头。2013年公司种猪销售量超过15000头。2014年公司将继续扩建到5000头母猪存栏。

第9名:母猪3000头

柳城县天福种猪场

柳城县天福种猪场于1997年8月兴建,猪场总占地面积630亩,其中老场占地面积130亩,新场占地面积500亩,经过2004年、2007年两期扩建后,猪舍建筑面积达3.8万平方米,存栏基础母猪1836头,年生产能力3.6万头,其中年可提供种猪1.2万头,商品猪2.4万头,固定资产达4823万元。

天福种猪场于2010年10月、2012年5月分别从丹麦引进原种猪总数350头,目前新丹系种猪存栏数为3000头。新丹系种猪具有体质健壮、肌肉发达、繁殖性能强、遗传性能稳定等特点,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4477万元,利润439万元,资产总额达8813万元。

第10名:母猪3000头

广西福昌种猪科研有限公司

台湾福昌集团与广西巨东种养集团分别于2007、2009年合资设立广西福昌种猪科研有限公司,广西贺州福昌种猪有限公司。两家猪场总存栏原种母猪3000多头,每月销售种猪超过1200头,年可出栏种公猪1.2万头,种母猪2万头,繁育肉猪36万头以上。

5. 生猪屠宰场设备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7JC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备和消毒剂及污染物处理 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6. 生猪屠宰设备公司电话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的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公安、城乡规划、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

(二)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

第五条 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畜禽,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 鼓励、扶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七条 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组织,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遵循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市区设置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严格控制。

第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污染源,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条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畜禽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四)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病害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山区乡镇,设立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有屠宰间、屠宰设备、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符合卫生防疫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会同同级畜牧兽医、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畜禽屠宰场所的书面决定。

畜禽屠宰场所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竣工验收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持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不得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屠宰进厂(场)的畜禽,应当持有畜禽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畜禽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并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有害腺体;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五)有害物质;

(六)种公、母畜及晚阉畜;

(七)其他。

第十五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并出具合格证明。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对病害畜禽和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对病害畜禽和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肉品品质检验及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三)屠宰病死畜禽;

(四)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五)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对未能出厂(场)或者未能及时销售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冷藏或者其他保证质量的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和宾馆、饭店、食堂,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条 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猪、牛、羊、驴胴体应当实行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第二十一条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对畜禽产品定点屠宰相关证明进行审验复核,复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畜禽产品进行抽样送检:

(一)证、物不符的;

(二)相关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相关证明及检测报告有转让、涂改和伪造嫌疑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检疫、检验设施建设,逐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屠宰工具和设备、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事畜类屠宰活动,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禽类屠宰活动,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或者生产条件和产品检验存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7. 生猪屠宰设备公司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审批流程

一、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办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申报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

1、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书面申请;

2、拟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3、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选址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5、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布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6、拟用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7、拟聘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拟任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

9、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验收及发证:

1、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2、厂址及周边环境布局平面图、总体布局平面图;

3、屠宰设备清单、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处理设备清单;

4、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

7、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管理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台帐等情况)(附照片);

8、生产工艺及流程图、操作规程;

注:1、换发证企业需提供原由政府批准设立屠宰场文件或政府定点编号文件;改建、扩建企业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按序号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各种证书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六、办理程序:

1、申请设立:窗口受理材料→市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书面征求区商务厅意见→市政府作书面决定→申请人开工建设屠宰场。

2、验收及发证:窗口受理材料初审→市政府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市政府批准同意→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七、法定时限:无。

八、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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