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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器械使用时应遵循(防爆设施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25 15:24   点击:251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防爆器械使用时应遵循

防暴方盾:抵抗外来物体、人员推挤等防卫性装备,防护面积比圆盾大

防暴圆盾:镇暴人员携带,为轻型防御盾牌,主要是方便逮捕犯罪人用。

防暴电盾轻型防御盾牌,并带有攻击性,盾牌上面有铁条做导体,碰到者有痛觉,此物品电源来至电池。

防暴头盔:镇暴人员装备之头盔,防护面罩开启方法与一般安全帽不同,为防止攻击,有设计两段式开启法。

防护手套:重装镇暴人员配备,抵挡防御外来攻击手部多数关节的装备。

安全鞋:镇暴人员穿着之鞋,多为军用之大头皮鞋材质。

灭火器:当有犯罪之人丢出汽油弹,等。

2. 防爆设施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有如下规定:(

1 )电力设备和电路,特别是在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应尽量装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若需要设在危险场所内时,应装设在危险性较小的地点,并采限有效的安全措施。(

2 )爆炸危险场所以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注意其免受机械损伤,并应符合防腐、防潮、防晒、防风雨和防风沙等环境条件的要求。(

3 )有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载和短路等保护。(

4 )有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装设的插座,应装在爆炸混合物不易积聚的地方;局部照明灯具,应安装在事故时气体不易冲击的位置。

3. 必须使用防爆电器的场所

22区需要用防爆电器,Zone22 区域应该可以使用浇封防爆等级为Emb II T4的防爆电气产品;DIP A22 T4是原粉尘防爆的防爆标志,新的防爆标志:1、煤矿用:I;2、地面以上、工厂用防爆(气体):II;3、粉尘防爆:III。

DIP A22 T4执行的是粉尘防爆电气标准;而Exmb II T4执行的是浇封型电气防爆国家标准,执行标准不一样;但是都是防爆电气设备。

4. 下列属于紧急防爆装置的是

1.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照度值不低于0.5lx.

2. 应急照明时间不小于90分钟。

3. 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5秒钟。

瓦兹照明LED油站灯的应急是直接采用防爆大应急装置,应急时间90-120分钟,应急功率30W,应急亮度超高,满足加油站应急照明的需求。

5. 防爆器械的使用

保安人员是可以配备甩棍,盾牌,钢叉,一些简单的防爆器材的,还有头盔,防刺背心一类的器具,这都是保安必备的。这些东西都在当地派出所备过案的,是允许的。但这不能作为你用其他方面的不法行为,只能用于阻止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用。不能乱用。

6. 防爆器械使用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危险化学品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充装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充装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三条 充装单位应严格核查运输单位的安全资质;严格核查罐体、车辆资格及其证件与实物的一致性;严格核查相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证、准购证等相关证件;严格核查充装车辆的司机、押运员的资格证件。禁止对缺少相关证件及不具备一致性的容器(车辆)进行充装(装运)。

第四条 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对罐体、阀门及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的灵敏度、可靠性进行检查,气体充装应确认罐(瓶)体内留有规定的余压,如无余压须进行置换、抽真空等技术处理,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装。

第六条 充装单位应保证充装设备和被充装容器之间的连接管线、接头的材质、强度符合工艺要求,连接安全有效;应保证充装系统的电气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保证流量计、液位计、称重衡称等计量装置显示清晰准确;应设置充装的紧急切断装置,并保证完好适用;在充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时,在防爆区域内应使用防爆工具和防爆通讯器材;应保证现场的灭火设施设备齐备、完好。

第七条 充装单位应保证所充装的危险化学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充装单位应有齐全的原始充装记录,并妥善保管,保存时间不应少于一年;充装单位相关人员应严格核对充装容器和应充装物质的名称、数量,严格执行计量和复秤制度。

第八条 严禁超过容器规定的充装量或超压充装;严禁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量充装(装运);严禁在无可靠安全措施情况下,处理容器(气瓶)内的残液;严禁随意改变容器颜色标识,擅自更换或改装罐体,擅自改变容器用途。

第九条 充装单位在充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时,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全面控制因充装速度、进料方式、静止时间、气候等原因产生的静电积累,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因车辆、人员、设备静电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充装单位在雷雨天气等不安全气象环境和周边存在不安全因素情况下,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充装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充装单位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密切观察进料状况,作业时应遵守劳动纪律,文明装卸。

第十二条 充装单位应针对不同的充装物质和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配备(置)相关适用的应急抢险设施设备,制定有针对性的预案,并按规定时间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充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车辆应配置适用的阻火器;充装车辆的车载消防器材应齐备、完好;警示标志灯、牌应符合相关规定,GPS能够正常使用;运输剧毒品车辆,应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工具、防护服和自给式正压呼吸器等防护用品,押运人员应能熟练使用。禁止对缺少相关设施设备的容器(车辆)进行充装(装运)作业。

第十四条 在充装现场,充装车辆在熄火后应刹紧制动器,在有坡度的场地应采取防止溜车措施,装卸过程司机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 充装单位应提供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对相关运输、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了解、走访,并对其运输、经营、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技术问题予以培训、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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