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化验室设备仪器(化验室设备仪器操作流程)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07 03:28   点击:142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化验室设备仪器操作流程

 接样员对已接收样品的登记与管理,做好样品的唯一性标识,做好试验样品与检测人员的交接工作并确认案子服务周期,扫描底单。

接样员负责实验室样品管理及分包样品。接样员还要完成主管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2. 实验室仪器操作

、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接受安全教育,自觉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违规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2、实验前要认真阅读教材,实验参考书和有关参考资料,做好实验预习报告,并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做好实验前各项准备工作。

3、进入实验室后,要服从实验教师的指导,按照指定座次就位,签名,遵守安全规则,严禁穿背心、吊带装、拖鞋、高跟鞋等进实验室;严禁吸烟,吐痰,乱扔纸屑。

4、认真听取教师讲解,仔细观摩教师的操作示范过程,实验前要熟悉实验设备、仪器的使用方法、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

3. 化验室设备仪器操作流程视频

实验室应设立常备药箱,准备洗眼用药物、医用生理盐水、普通创伤处理物品。对于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据所使用的剧毒品性能,准备相应的药物或催吐药物。

实验室应根据所使用的化学试剂特性,常备防毒面具www.dehsm.com/category-109.html及相应防护用具。对于目前没有喷淋、洗眼设施的实验室,应设立洗眼器和专用洗瓶(洗眼用),不得挪作他用。

化工系师生员工应积极观看相关的急救视频(可通过化工系网站-安全、环保宣传窗连接实验室与设备处网站,下载相应视频观看),了解和掌握常规的急救方法。一旦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不论在学校还是在社会,均可出手实施紧急救助。

对于有毒化学气体、毒性较大且具有一定挥发度的有机化学品的使用,应建立实验通报制度。

使用这些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在实验前向本所实验室主任、周边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周边研究所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通报实验进行时段、有毒化学品名称等信息,以便有所防备。

4. 化验室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 操作流程

(一)操作准备

1.根据化验项目的具体要求,备好适用的器具,使用前应认真洗涤,保证其清洁无污染;

2.根据化验项目的具体要求,备齐所需的化学药品和试剂,并认真检查其成分、浓度、纯度等级,有效期等应符合规定;

3.备齐并检查化验所需的各种仪器、量具等,应标定合格,保证其准确可靠性。

(二)操作顺序

1.按时参加每日班前会,掌握当日工作重点及工作任务;

2.准时进入化验室,上岗后检查化验室通风是否良好,各种设备、仪器运行情况,检查各种药品、试剂是否按规定摆放。

3.确认现场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工作;

4.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打扫卫生,工作结束。

(四)正常操作

1.PH值

测量步骤

(1)用蒸馏水清洗电极头部,再用被测溶液清洗一次;

(2)用温度计测出被测溶液的温度值;

(3)按“温度”键,使仪器显示为被测溶液温度值,然后按“确认”键;

(4)把电极插入被测溶液内,用玻璃棒搅拌溶液,使溶液均匀后读出该溶液的PH值。

2.悬浮物

水质中的悬浮物是指水样通过孔径为0.45mm的滤膜,截留在滤膜上并于103~105℃烘干至恒重的固体物质。

(1)测量步骤

量取充分混合均匀的试样100ml于恒重过的滤膜过滤,使水份全部通过滤膜,再以少量水洗涤三次,取出载有悬浮中的滤膜于原恒重的称量瓶,移入烘箱中于103~105℃下干燥1小时后于干燥器内冷却,称重,反复烘干、冷却、称量直至性恒重(即两次称量之差0.4mg)。

(2)结果计算:

C=(A-B)*106/V         

式中:C:悬浮物浓度 mg/L

  A:悬浮物+滤膜+称量瓶重 g

  B:滤膜+称量瓶重 g

      V:试样体积 mL

五、收尾工作

1.正确填写水质化验记录并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化验结果,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2.清洗化验用的器具,整理并妥善保管化验药品和仪器。

二、检查项目

1.通风设施是否完好(窗户、排气扇是否打开);

2.烘箱、恒温培养箱电源是否插好,排气孔是否打开;

3.电子分析天平摆放是否处于水平,电源是否插好;

4.PH计玻璃探头是否插入保护液中,电源是否插好;

5.万用电炉电源是否插好,炉丝是否完好并无短路现象;

6.托盘天平的指针是否处于零刻度线上,托盘是否破损;

7.COD回流装置是否连接完好;

8.各种玻璃器皿是否清洗干净,是否摆放整齐,是否破损;

9.采样瓶是否摆放整齐;

10.中速定量滤纸是否受潮;

11.强酸、强碱及易挥发药品是否按规定存放。

三、安全确认项目

1.实验室内的一切电源、火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实验室内不准私拉电线,如工作需要,事先上报队部批准。

 3.使用和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氢气、氮气、氧气等)的实验室,严禁烟火。不准在实验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

    4.实验室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的,便于取用的位置,指定专人管理。

 5.实验室严禁存放个人物品。

    6.实验室内不准举办一切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7.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使用仪器设备必须经管理员同意。

8.试验结束后,应关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气源和水源,清理各种试剂及化学药品。

5. 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在学校实验科研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办法特种设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具体限定范围参数见附件。

第三条 参与实验室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管理的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对实验室特种设备实施一级管理,按照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协助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校内实验室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各学院、实验中心对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实施二级管理,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管理、使用相关制度。使用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施,组织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定期安检等事宜,每件特种设备安排专人操作。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报废与产权转移

第五条 购置特种设备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也可向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从国外购买的特种设备,入关时要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需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要求。

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第六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按要求办理安装申报手续。特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学校基建部门承建的附着在建筑物上的行车等特种设备,在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前,基建部门需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到政府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告知证明、施工过程记录、施工监督检验证明等),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在安装单位的协助下到国家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又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一)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二)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实验室管理处申报,然后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设备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做好日常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做好日常检查及申报定期检验。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职操作人员,须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第四章 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需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与使用的规章制度:

(一)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五章 定期检验与检查

第十五条 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据设备实际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国家特种设备检测单位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特种设备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费用:用于教学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费用由学校支付;用于科研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等费用由科研团队承担。

第十六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国家特种设备检测单位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检验申请,由国家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单位来校进行验收检验并办理相关使用登记证事宜。

第十九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各单位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院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特种设备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 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 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 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六章 压力气瓶

第二十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 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

第二十二条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租赁气瓶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二十三条 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二十五条 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第二十六条 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四种禁用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或检验期已过)、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实验室特种设备限定范围

实验室特种设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具体限定范围如下:

(一)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1. 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

2. 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率≥0.1MW。

(二)压力容器

1.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2. 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标准沸点≤60℃的液体。

(三)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四)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吨,且提升高度≥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五)实验科研专用机动车辆

校内实验科研专用机动车辆,如:铲车、叉车、翻斗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6. 仪器设备使用流程

1.平放行李箱

请将行李箱平放在安检机上,切勿立放,以便过机时成像清晰,节省安检时间。

2.贵重物品请放置安检篮内

为保护您的个人财产安全,请将贵重物品放置在安检物品篮内过机。

3.婴儿车检查事项

携带婴儿车的旅客请提前将婴儿车内物品取出,背包过机,并配合手检员接受U型检查。

4.液体请开盖试饮

为提高安检效率,请所有进站旅客将携带的已开封的矿泉水、可乐、奶茶、酸奶等液体提前准备好,主动开盖试饮配合检查!没有开封的饮料、矿泉水等,由安检人员检查确认包装情况,可不用打开试饮。

5.主动脱帽配合检查

为了节省排队时间,请旅客朋友们在经过安检门时,主动摘下帽子,配合手检员检查!

网络图片

安全检查的每一项程序都需要时间

请广大旅客朋友

预留好充足的乘车时间

以免影响您的出行

划重点

1.酒精类消毒剂和84消毒液,禁止携带上车

酒精类消毒剂极易挥发,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84消毒液是以次氯酸钠为主的高效消毒剂,具有刺激性气味。

2. 网红钢丝棉禁止携带上车

学名叫钢丝棉烟花,又称“仙女棒”“甩花”,材质为低碳钢,燃点较低,极易引燃周边可燃物。

3.仿真枪、儿童玩具枪不可以携带进站乘车

部分玩具枪已经达到了仿真枪的标准,不得携带乘车。

4.自行车

打包好的折叠自行车、公路自行车可以携带上车,要求硬质包装完整,不会对列车和旅客造成伤害。注意!包装的长宽高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5.电池、充电宝

生活中常见的电池有电动车电池、汽车电瓶等蓄电池类是禁止携带的。正规厂家生产的手机锂电池、干电池、充电宝等可少量携带。

6.自热米饭、自煮火锅

自热火锅、自热米饭等自热食品如果操作不当,及易引发安全事件,此外由于发热包内存在易燃易爆物质,建议您乘车时不要携带或食用自热产品。

7.香烟、打火机、火柴

每名旅客最多可携带50条香烟进站乘车,超过数量的须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携带证明。每名旅客只能随身携带2个普通打火机,2小盒安全火柴。注意!打火机油是禁止携带的。

动车组全列禁烟,请勿在车厢任何处所吸烟,电子烟也不可以哦!吸烟会引发烟雾报警,造成列车降速运行或紧急停车,后果十分严重!违反规定者除了被给予相应处罚,铁路部门还会记录其身份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购票。

温馨提示:乘坐跨境、过港列车按国铁集团、港铁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8.白酒、红酒、啤酒类

散装类酒水(如散装白酒、自制米酒)不能通过安检进站上车。正规厂家生产的商品类瓶装、听装酒等(未开封的原包装)可以携带。注意别超重!酒水与旅客携带行李的总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9.香水、花露水、驱蚊液、止汗露、防晒喷雾等

香水、花露水、驱蚊液等物品内含有高浓度的乙醇等易燃成分,易引发火灾,危及行车安全,此类物品不允许携带上车。止汗喷雾、防晒喷雾等属于罐装自喷压力容器,在产品上有明显的易燃易爆标识,属于限量携带品,不能超过120ml。

乘坐高铁

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汇总

禁止携带的物品

1.枪支、子弹类

手枪、步枪、冲锋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

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2.爆炸物品类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

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

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斧子等利器、钝器;

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射钉枪、弓、弩等其他器具。

4.易燃易爆物品

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一氧化碳、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

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

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

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等遇湿易燃物品;

高锰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5.剧毒性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

6.腐蚀性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

7.放射性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传染性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

9.危险性物品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10.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

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限量携带的物品

1.不超过20毫升

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

2.不超过120毫升

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

3.不超过2个

安全火柴、普通打火机。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