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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醋设备价格(醋生产设备)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13 15:59   点击:277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醋生产设备

海德褒4色印刷机可能要100万左右

切纸机10-15万左右

碑机1.5万左右

半自动糊盒机5到8万,全自动10到20万

婊纸机半自动5千到1万5全自动10到15万

过油磨光一共20万左右

塞版10万左右

2. 醋生产设备包括什么

总投入二十万也可以算过的去了,占地面积因人而异,小型的在五十平米左右也够了!

3. 醋的生产设备

利润不是很大,对于技术和条件要求比较高!投资设备野蛮贵的,一般小一点的发酵设备一套下来都是好几十万,你的想法是好的走高端市场,现在好多企业都有自己的高端产品,恒顺的礼品醋精品醋都卖的蛮好的,品牌和质量很重要。像灌装设备消毒设备等等,如果投资这方面所有弄好至少200万吧,还是很小。

4. 醋的加工设备

一、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醋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食醋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上须注明食醋品种(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二、环境条件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的设施;企业的设备、管道、厂房及周边环境必须定期清理检查,防止滞留物料霉变,液体溢漏,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三、生产设备条件。企业必须具备食醋生产工艺要求的原料加工设备,如筛选、破碎、蒸料等设备;企业必须具备生产食醋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必须具有种曲制造(或外协提供)、发酵、淋醋、储存、灭菌、灌装等设备;企业必须具备与食醋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原料库、成品库及运输工具。

5. 醋生产设备流程图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组建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按照章程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合法生产经营。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十)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条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买卖登记或者备案凭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和景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验登记、备案凭证,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二)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品种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行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二条小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三)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第二十三条小餐饮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小餐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五条 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

小餐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 食品摊点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公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点经营。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食品摊点未办理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

第二十九条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防雨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二)销售散装食品的,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三)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四)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符合规定的集中消毒或者一次性餐具、饮具;

(五)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六)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条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

6. 小型食用醋生产设备

操作步骤:

一、搅拌:投料顺序和揽拌时间与普通发酵法相同。面团温度春、秋、冬三季可控制高些,为30~32℃;夏季应控制低一些,为25~27℃,否则面团在搅拌期间就产生发酵作用,影响搅拌质量和后道工序加工操作。控制面团温度,除考虑季节变化外,主要应根据车间温度来确定。面团软硬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稍硬一些,面团吸水率小于45%,有利于压片和成型操作,铺粉用量少,面包体积小,组织均匀紧密,有特殊的纹理,口感好,俗称有“咬头”。内部组织成丝状和片状,能用手一片片撕下来,消费者对这样的面包比较欢迎。另一种情况是面团很软,吸水率在45%以上,不利于压片、折叠和成形操作,需使用大量铺粉,否则粘压片机。但醒发速度较快,有利于面团起发膨胀,面包体积较大,组织疏松,但纹理不如前者,面包组织很软,口感较差,无“咬头”。消费者对此种面包不太欢迎。因此,控制面包软硬度是很重要的。

二、静置:快速发酵法有的静置,有的不静置。静置一段时间后有利于面粉进一步水化胀润,形成更多的面筋,改善面筋网络结构,增强持气性。静置时间一般为20~30min,当用手拍打面团,出现空空的声音时即可。不需静置的面团可直接压片,但面包体积比静置的小。

三、压片:将面团在压片机上反复压延20多遍,直至面团表面光滑、细腻为止。压片时要加少量铺粉,否则面片不光滑,面团太软时需要加铺粉,否则易断条,粘机器。

四、卷起:面片压好后置于操作台上,用滚筒稍加压延,把两端压薄,以利于卷起后封口。在面片表面刷一层水,然后从一端卷起,卷成圆筒状,要求卷紧、卷实,否则成品表面易出现凹坑,不光滑。

五、分块称重:将卷好后的圆筒状面团按面包成品设计规格分块,要求刀垂直整齐,不偏,大小一致。常见的分块质量有110g、115g、120g、140g和150g等。

六、成型:普通面包的成型方法较多,大多数利用手工成型。常见的有方形、长方形、圆形、橄榄形等,其中,方形和长方形需通过装盘方法来成型。

七、装盘:所制面包的形状取决于装盘是否恰当,如需要长方形面包,在摆盘时可将面团横向间距小一些,纵向间距大一些;如需要方形面包,则应四周间距相等。这只是笼统的做法,实际生产时还应通过反复试验来校正,做方形和长方形面包时面团应稍软,并且面团醒发后应满盘,即全部连在一起。烤盘的尺寸要与面团分块大小相匹配,烤盘的边沿要达到5~6m高,并且要垂直,不要斜边,以利于面包形状规整。

7. 酿醋设备生产厂家

传统手工酿醋的工艺主要就三个步骤:浸米、蒸饭、发酵。将米在大缸中浸泡大概10天,捞出蒸熟,冷却到一定温度以后进行发酵。

米醋的制作过程大同小异,而决定品质的,正是这些相似背后那些不相似的细节,比如米温的测量、发酵程度的把握等。

蒸料:每蒸一次,需要最少两个小时。选好原料后,将高粱放入粉碎机打碎。然后,加上辅料谷糠,再洒上水,进入蒸锅。蒸房里有两口大锅,这两个大锅可以蒸料1200多斤。每蒸一次,需要最少两个小时的时间。 

发酵:原料一般需发酵十几天 在偌大的发酵车间里,放着许多排列得整整齐齐的大缸。这些大缸是用来盛正在发酵的原料的。在发酵期内,原料会产生高温,自行发酵,从表面上看,不停地翻滚着一个个气泡。一般情况下,原料需要发酵十几天。其间,酿醋师傅们要不停地翻动原料,以保证所有的原料都能充分接触氧气。 

8. 陈醋生产设备

车,液化气罐,大雨伞,燃气扒炉或自己焊铁板,铲子,夹子,招牌,保鲜冷柜(放冷面),蒜蓉酱,陈醋,白糖,鸡蛋,肠,里脊,培根,香菜,椒盐,纸碗,竹签。晚上做还要电瓶,灯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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