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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厂家(医疗设备生产厂家)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2-12-14 11:00   点击:264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医疗设备生产厂家

进口品牌主要有GE、飞利浦、西门子、日立、东芝等

国产品牌按行业口碑特点列举排名:

1、迈瑞(国产医疗器械佼佼者)

2、安健(DR行业定标企业,核心技术研发成果较多)

3、万东(老牌X光机,DR机器没用过,不知道咋样)

4、上医(生产能力不错,可惜沦为万东的加工厂了)

5、蓝韵(营销公关能力不错)

6、中科美仑(价格低的)

7、美诺瓦(政府公关能力不错)

按DR价格排名:

1.迈瑞

2.安健

3.蓝韵、万东

4.上医、美诺瓦、贝斯达、普朗、中科美伦

目前装机容量市场占有率排名:

1.安健

2.鱼跃

3.普朗、蓝韵

4.上医、中科美仑、美诺瓦、贝斯达

2. 医疗设备生产厂家需要经营资质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配件的销售、维修、服务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件,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4、医疗器械的配件是一般是非医疗器械,如果配件也属于医疗器械则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如轮椅属于医疗器械,但轮椅的轮子就不是医疗器械,销售、更换、维修轮子显然不需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5、但如果是组合式的医疗器械,如该医疗器械有多个不同的医疗器械组合而成,则某个配件也属于另一种医疗器械,则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 东莞医疗设备生产厂家

一、东莞医保办理条件:

符合《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应向档案寄存机构(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医保中心确定的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办理个人档案寄存和参保登记手续,由代办机构负责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东莞医保办理材料和办理流程:

有档人员应出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劳动手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辞职证明,参加过医疗保险的出示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等手续;

无档人员应出示户口本、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35周岁以上的必须出示养老保险手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还应出示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手续。

参加过州基本医疗保险的注销人员,按规定由代办机构代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代办机构新增人员对待,重新办理IC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由代办机构凭州医保中心给原单位打印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余额记录单》,在退休时办理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人员均带6张一寸免冠照片。代办机构对参保人员面视后,由本人填写《海南州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医疗保险档案登记表》、健康调查表和领取体检表,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他事项另行通知。

4. 医疗器械加工厂家

山东省暖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天安一路1728号仁东医药产业园2号办公楼2层,经营范围: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生产;日用口罩销售。

5. 医疗设备生产厂家日照大信医疗设备工程公司

风抚江面情悠悠,

苗条少女伴帅哥。

天荒地老手牵手,

妩媚回眸总含笑。

板芙情侣路吧!在此推荐板芙情侣路。板芙情侣路从北向南要行走一个小时左右,又从南向北行走要一个小时左右,全程江景。

特别是现在,秋高气爽,空气清新。黄昏时分,人们陆续到江边散步,跑步,成双成对的男女遥望霞光闪闪的江面,日照江水,江水照日,拍照落日美景,观看落日,高声歌唱,低声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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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医疗设备生产厂家设置密码的利弊

医保住院时:如果要用医保卡里面的个人账户上的余额去交自费的钱就需要密码,如果不用个人账户上的余额,只是按照比例报销,就可以不用密码的。医院只需要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医疗保险卡的卡号就可以给病人按照比例报销了,不用输密码的。

7. ct医疗设备生产厂家

东软医疗主打ct核磁共振。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上市的软件企业,是专注于医疗系统软研发领导品牌。其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约为23万。

东软医疗全称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效公司,目前拥有计算机X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MR)、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XR、PET/CT、RT、US、体外诊断(IVD)、影像云等九大产品线,能够提供放射影像、常规检查、放疗与核医学、临床应用解决方案。

8.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默沙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微创器械有限公司

9. 医疗设备生产厂家资质章是黑色的

资料如下:

1.索取并审核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营业执照》及工商年检报告、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留档。

2.索取相关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产品的备案凭证。

3.索取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委托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4.对于购进B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还需要以下资料:如为生产厂商直接代理的,必须有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如非生产厂商直接代理的,则必须有与供货企业签订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书》。5索取的资料应具有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6.审核是否超出本公司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7.必须审核从其购进的医疗器械是否在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范围内的产品。8.审核首营企业的资料还不能确保其质量保证能力时,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要求等。

10. 医疗设备生产厂家是咋和经销商合作的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公布);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8号);   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   5、《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食药监械管〔2014〕235号);二、申请人资格   持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各类企业。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事务的经办人应受申请人委托,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所办理事项的要求。 三、申请条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   (一)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4、65条所述的行为记录。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塑形角膜接触镜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企业可指定一名最高管理层中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企业负责人不可兼任质量负责人。    (三)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至少由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3人组成)。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管员。    (四)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依书面授权行使各自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五)企业应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医疗器械验收、养护等部门。验收、养护部门应隶属于或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六)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部门/人员或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七)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相关专业指机械、电子、医学、药学、生物工程、化学、护理学、计算机等理、工、农、医、药类专业,下同)。质量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检验学、微生物学、医学、药学、生物化学等,下同)中级以上职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有5年以上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相关工作经验。    (八)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经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检验学、微生物学、医学、药学、生物化学等,下同)中级以上职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有5年以上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相关工作经验;    (九)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无严重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行为记录。    (十)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均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十一)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并应提供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经营植入类产品的,还应配备2名具有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厂商或供应商培训的人员,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承担此工作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并应提供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条所指的医技人员。    塑形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应具有眼科相关专业的技术服务人员。    (十三)从事具体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在国家有就业准入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从事具体质量管理、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养护、销售等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质量管理、验收、养护、销售、售后服务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四)从事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工作。    (十五)企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超过8个大类后,每增加1个大类,注册资本应追加50万元人民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人员、经营场所、仓库、设备设施等应分别独立设置,注册资金总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十六)经营场所应相对独立,并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必须整洁、明亮、卫生。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8个类别及以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不含仓库,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计,无产权证以使用面积×1.2计,下同);经营8个类别以上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十八)企业应设置产品陈列室或产品陈列柜,陈列企业经营的产品。经营产品不宜陈列的,应在经营场所悬挂经营产品图片并备有产品介绍资料。    (十九)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仓库,仓库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设置仓库的场所。仓库设置地点应兼顾方便管理与就近经营场所原则。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8个类别及以下的,若仓库地址与经营场所同址或邻址(同一或相邻门牌号,下同),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含阴凉库,下同);若仓库地址与经营场所异址,仓库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另配不少于20平方米的辅助经营场所);经营8个类别以上的,若仓库地址与经营场所同址或邻址,仓库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若仓库地址与经营场所异址,仓库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另配不少于20平方米的辅助经营场所)。经营需阴凉储存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20平方米的阴凉库;经营有冷藏要求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10立方米的冷藏设施。经营需特殊条件储存的产品,应具备相应的贮藏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若库房地址与经营场所同址或邻址(同一或相邻门牌号),其仓库面积总和不少于100平方米;若库房地址与经营场所异址,其仓库面积总和不少于150平方米(另配不少于20平方米的辅助经营场所)。仓库应设置不少于20平方米的阴凉库;应设置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冷库容积应不小于20立方米。    (二十)仓库库温及库容设置应与经营品种及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为0-20℃,冷藏库(柜)的温度为2-10℃。特殊产品的库温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设置。常温库与阴凉库的相对湿度为40-80%。特殊产品的湿度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设置。   (二十一)库区周围应无杂草,无污染;装卸场所应有顶棚;仓库应整洁卫生、门窗结构严密、地面平整,设施完好,有相应的地垫、货架、温湿度调控设备、温湿度测定仪,并具有避光、防虫、防鼠、防霉、防污染、防潮、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   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仓库还应配备有效自动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以及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设置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并配备相应设备。   (二十二)仓库应有明显标识,分别设置待验(库)区、发货(库)区、合格库(区)、不合格库(区)、退货库(区)。库内应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区为红色、待验区和退货区为黄色。产品堆放应有明显的标志和货位卡,货垛之间、垛墙之间、垛顶之间应有一定间距。   (二十三)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如冷藏车、车载冰箱等)。企业至少应配备两台容积为40L车载冰箱(最大量程为零下18度),并配有运输过程中能实时监测温度的装置或仪表。    (二十四)经营植入类产品、塑形角膜接触镜的,应具备通过条形码等唯一性标识记录和长期跟踪第一经销商或使用单位或使用者的能力及条件。塑形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应与生产单位制定《塑形角膜接触镜使用责任书》三联单,加盖本单位印章,随同产品提供给验配机构。   (二十五)企业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管理软件,能实现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计算机数据关联,及时上传购、销、存等相关数据,具有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远程监管平台对其购、销、存进行监督管理的条件。    (二十六)企业应根据医疗器械管理的法规、规章、相关文件和《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检查实施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措施保证其实施;建立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质量管理记录、质量管理档案,并有措施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塑形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应针对角膜塑形接触镜特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十七)塑形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应能向验配机构提供包括产品、设备、设施、人员等在内的全面培训能力;收集配戴者配戴角膜塑形镜后的不良反应情况,有效地处理配戴者的投诉,并保留处理的有关记录。   (二十八)塑形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应对验配机构进行认可并授权,签定责任书,确定各自在产品售后服务中应负的责任;只能向其认可的验配机构提供产品。   (二十九)经营其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需要特殊管理,经营资格和条件有明确要求的医疗器械,从其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   (一)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4、65条所述的行为记录。   (二)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每门店至少1名。   (三)企业质管员依书面授权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四)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质管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六)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质管员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并应提供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七)经营下列产品的,还应配备以下专业人员:    (1)经营家庭用医疗器械产品的,应配备每门店至少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2)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塑形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眼科医师或中级验光员(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经营其他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含2名)医师(或技师)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4)在国家有就业准入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企业负责人、质管员不得兼任上述专业技术人员。   (八)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承担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并应提供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九)经营场所应设在方便消费者购买的门面房内。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与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应分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十)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无产权证以使用面积×1.2计,下同);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经营医疗器械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专营医疗器械的,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使用面积); 兼营医疗器械的,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使用面积)。   (十一)营业场所应有产品陈列柜,陈列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柜台及货架整齐,柜组标志醒目。零售药店兼营医疗器械的必须设立专柜(橱)陈列医疗器械,不得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混放。   (十二)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塑形角膜接触镜)的,应设置检查室(区)、验光室、配戴室(区)等验配场所,配备配戴台、洗手池、干手器、视力表、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裂隙灯显微镜等仪器设备。   (十三)企业具备及时补、供货条件的,可不设仓库,但产品应全部上架、入柜或置于展示区;需要设置仓库的,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配备与所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储存、保管设备。   (十四)经营需要验配或家庭用医疗器械的,应具备售后服务能力或约定第三方给予技术支持。   (十五)企业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管理软件,能实现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计算机数据关联,及时上传购、销、存等相关数据,具有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远程监管平台对其购、销、存进行监督管理的条件。   (十六)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及经营范围,制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措施保证予以实施;建立相应的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质量管理记录及档案,并有措施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七)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申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许可验收标准相关要求。   (十八)零售连锁企业应设总部,总部应单独申领零售连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十九)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机构与人员”的其他要求,包括质量管理相关人员资质等要求参照《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实施。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指定一名最高管理层中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负责人。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至少由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3人组成。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门店质管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管员可分别由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兼任。   (二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管理与制度”其他相关要求参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实施。经营场所可以设在相对独立的非门面房内,但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应设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各门店经营的医疗器械应由总部统一采购,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配送中心应设置仓库,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十一)零售连锁医疗器械企业门店或总店的分店,由总部或总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部或总店的经营范围。    (二十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部分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和条件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材料   (一)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   1、申报材料封面及目录(含序号、材料名称、页码);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    3、《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说明(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名称、代码和管理类别确定);   6、企业人员名单(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身份证号码);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培训证书复印件;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塑形角膜接触镜的,需提供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8、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的个人简历、任命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和劳动用工合同、不兼职证明材料复印件;质量负责人还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授权书等;具体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上岗证和劳动用工合同、不兼职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还应提供退休证明及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够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复印件;   9、验收、养护、售后服务、销售等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上岗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10、经营植入体内医疗器械、塑形角膜接触镜的企业,需提供医技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用工合同、不兼职证明材料复印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还应提供退休证明及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够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复印件;   11、经营场所、库房的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注明实际使用面积)及地理位置图;仓库平面图(注明实际使用面积及分区)及地理位置图;   12、办公、仓储、运输等设施、设备清单;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还需提供库区照片、冷库内外观照片、冷藏车或车载冰箱、运输车辆照片、配备发电机的提供发电机照片等;   1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办公、生产场地及其仓库平面图;   14、委托第三方物流储运的企业,需提供委托第三方物流储运合同复印件;   15、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委托第三方物流储运的企业,说明应包括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时对接、查询、监督等网络及数据库情况;   16、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   17、经办人授权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8、其他需要进一步提供的证明材料;   19、企业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2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和条件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定提交材料。   (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   1、申报材料封面及目录(含序号、材料名称、页码);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   3、《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为零售连锁医疗器械企业门店或总店的分店的,需提供总部或总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说明(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名称、代码和管理类别确定);   6、企业人员名单(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身份证号码);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培训证书复印件;   8、专职质管员的个人简历、任命书;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上岗证、劳动用工合同、不兼职证明材料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授权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担任专职质管员的,还应提供退休证明及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够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复印件;   9、经营家庭用第三类医疗器械、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等为个人验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其它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验配人员)的零售企业,还需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验配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及劳动用工合同、不兼职证明材料复印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还应提供退休证明及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够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复印件;   10、企业经营场所、库房的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场地平面图(注明实际使用面积及各功能区)及地理位置图;   11、企业经营、仓储、运输等设施、设备清单;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等验配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还需提供验配仪器清单(注明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仪器编号、数量)及验配条件说明;   12、不设仓库的零售企业,需提供医疗器械及时补、供货条件说明;   13、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14、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   15、经办人授权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6、其他需要进一步提供的证明材料;   17、企业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五、填报说明及要求: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可到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区下载   2、填写格式参照“示范文本”,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所有资料用A4纸制作;   3、所提供的复印件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   4、经营、仓库地址应按“市名+区名+路名+门牌号+楼层+室号”顺序登载;   5、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分类目录类代号和类代号名称填写,不得只填写“三类医疗器械”;   6、可以零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通常产品说明书应有产品可供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特别说明。仅限以下范围:Ⅲ类:6815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含针),6815胰岛素注射笔专用针,6822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不含塑形角膜接触镜),6866避孕套(含药)。超出此范围的,应提交医疗器械可零售说明及相关说明书复印件;   7、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申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参照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要求;   8、企业为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或总店的分店的,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总部或总店统一申请,提交的材料需加盖总部或者总店的印章;   9、经营场地、仓库地址在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区域内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企业和市内六城区兼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药店申请材料需一式两份;   10、网上同步申报(详见《江苏省医疗器械信息采集系统企业端使用手册》)。   六、过渡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自2014年10月1日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许可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2014年10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也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2、现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2014年10月1日后,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发,涉及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证;   3、持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将其营业执照转变为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换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不涉及许可证变更延续,或仅涉及非许可事项变更或补办,不需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给予换发,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变;若涉及许可事项变更或延续,且资料以及现场核查均符合要求的,给予换发,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注册保健品销售的公司流程:  1、 产品获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 生产加工企业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的规定。  3、 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3、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4、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定说明;  5、产品配方及依据;  6.生产工艺及简图;  7、委托加工应提交《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与受委托加工企业签定的委托加工有效合同;  8、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9、产品设计包装及产品说明书样稿;  10、产品的卫生监测资料。  11、其它资料,营业执照、当地的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等。  11、申报材料出现的产品名称应包括产品品牌和型号。  12、申报材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报告外,均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盖章)  13、申请表要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其他申报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14、申报材料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其清晰度应与原件完全一致。  15、产品的卫生监测资料由自治区卫生厅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由区卫生监督所派监督员现场采取三个生产批次的样品,申报者送检。  16、使用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作为原料的,需提供有关合法使用野生动植物的证明材料。  17、 自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8、 审查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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