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平地机缺液压油(平地机的液压常见故障有哪些)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14 23:26   点击:243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平地机的液压常见故障有哪些

1.变速箱中液压油不足,或者液压油不符合规定标准。一般这种变速箱必须使用规定的液压油,比如8号液力传动油或者厂家指定的液压油,不允许用普通液压油代替。

2.油底壳中的油滤芯堵塞,导致液压油通过量过小。这个滤芯一般是金属网式的过滤器。

3.油底壳至变速泵的油管漏气或者内部破皮、有夹层。漏气会导致变速泵吸油不足甚至吸不上来油。

2. 平地机的液压常见故障有哪些原因

一般故障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变速箱中液压油不足,或者液压油不符合规定标准。一般这种变速箱必须使用规定的液压油,比如8号液力传动油或者厂家指定的液压油,不允许用普通液压油代替。

2、油底壳中的油滤芯堵塞,导致液压油通过量过小。这个滤芯一般是金属网式的过滤器,最常见的故障就是油滤芯长时间不更换,表面被各种杂质、胶质、金属磨屑等堵塞。甚至还遇到过更奇葩的,维修变速箱之后把一块破布落在了油底壳中,发动机一工作,就把这块破布吸附到油滤芯上了,发动机熄火后又掉下去,这个故障足足折磨了我们两天。

3、油底壳至变速泵的油管漏气或者内部破皮、有夹层。漏气会导致变速泵吸油不足甚至吸不上来油,有夹层会导致液压油通路变窄,都会导致液压系统压力不足。

4、变速泵损坏或者磨损过度,导致压力不足。或者变速泵驱动机构(轴齿轮)损坏,变速泵不能旋转,最常见的是轴齿轮内部的花键磨损过度,无法驱动变速泵

3. 平地机的液压常见故障有哪些呢

  没有叉车液压油箱里的液压油过多的说法。叉车液压油油温过高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1)油品选择不当  油的品牌、质量和黏度等级不符合要求,或不同牌号的液压油混用,造成液压油黏度指数过低或过高。若油液黏度过高,则功率损失增加,油温上升;如果黏度过低,则泄漏量增加,油温升高。  预防措施:选用油液应按厂家推荐的牌号及机器所处的工作环境、气温因素等来确定。对一些有特殊要求的机器,应选用专用液压油;当液压元件和系统保养不便时,应选用性能好的抗磨液压油。  (2)污染严重  施工现场环境恶劣,随着机器工作时间的增加,油中易混入杂质和污物,受污染的液压油进入泵、马达和阀的配合间隙中,会划伤和破坏配合表面的精度和粗糙度,使泄漏增加、油温升高。  预防措施:一般在累计工作1000多h后换油。换油时,注意不仅要放尽油箱内的旧油,还要替换整个系统管路、工作回路的旧油;加油时最好用120目以上的滤网,并按规定加足油量,使油液有足够的循环冷却条件。如遇因液压油污染而引起的突发性故障时,一定要过滤或更换液压系统用油。如,一台YZT14G型压路机出现液压油油温过高、振动力不足的故障;检查发现,液压油呈乳白色,已变质、黏度下降,更换液压油后压路机运转恢复正常。  (3)液压油箱内油位过低  若液压油箱内油量太少,将使液压系统没有足够的流量带走其产生的热量,导致油温升高。  预防措施:在实际操作和保养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中对液压油油位的规定。如,一台PC2003型液压挖掘机,工作一段时间后出现液压油温度过高故障;检查液压油箱,发现油位低于规定值很多,由于液压系统过度缺油,使液压油循环过快,未能充分静置散热,结果油温升高;按规定加足液压油后,液压油温度随即降至正常范围。  (4)液压系统中混入空气  混入液压油中的空气,在低压区时会从油中逸出并形成气泡,当其运动到高压区时,这些气泡将被高压油击碎,受到急剧压缩而放出大量的热量,引起油温升高。  预防措施:经常检查进油管接口等封处的密封性,防止空气进入;同时,每次换油后要排尽系统中的空气。如,一台PY184型平地机液压油温度过高,同时伴有液压噪声;检查发现,液压泵进油口连接软管有少许损坏,吸入空气,导致油温过高,更换软管后平地机运转状况良好。  (5)滤油器堵塞  磨粒、杂质和灰尘等通过滤油器时,会被吸附在滤油器的滤芯上,造成吸油阻力和能耗均增加,引起油温升高。  预防措施:定期清洗、更换滤油器,对有堵塞指示器的滤油器,应按指示情况清洗或更换滤芯;滤芯的性能、结构和有效期都必须符合其使用要求。如,一台TY220型推土机在作业时油温报警器连续报警,同时发现变矩器处有油烟和油液的烧焦味,转向油箱内油位较低;检查结果是,变矩器回油泵吸油滤网堵塞引起了此故障,因滤网粘满沉积物,使变矩器泄漏的油液不能及时泵回转向油箱,越积越多,变矩器放置阻力加大,由摩擦产生的热量增多,最后导致油液温升太快;清洗该滤网后,油温恢复正常。又如,一台CATD8N型履带式推土机液力传动系统发出高温警报,传动部位有异响;拆开滤油器检查滤芯,发现其中含有大量粉末状污物;更换滤芯后,故障消失。  (6)液压油冷却循环系统工作不良。  通常,采用水冷式或风冷式油冷却器对液压系统的油温进行强制性降温。水冷式冷却器,会因散热片太脏或水循环不畅而使其散热系数降低;风冷式冷却器,会因油污过多而将冷却器的散热片缝隙堵塞,风扇难以对其散热,结果导致油温升高。  预防措施:定期检查和维护液压油冷却循环系统,一旦发现故障,必须立即停机排除。如,一台CPCD60D型液力传动叉车,工作一段时间后,变矩器驱动力不足,转向盘转向沉重(液力变速器与动力转向共同用1台泵);几经检查才发现,是风冷式油泠却器的通风孔堵塞导致了油温过高,疏通后故障被排除。又如,一台K-702型装载机冷却机启动后工作不足3h,仪表盘上变矩器油温报警指示灯即闪亮,显示液压油温度过高。先检查油量和油质,结果油量充足,油质较好;再检查滤油器,不脏;后检查冷却器,发现油泥已将部分冷却器,油孔堵塞。清洗冷却器后,一切正常。  (7)零部件磨损严重  齿轮泵的齿轮与泵体和侧板,柱塞泵和马达的缸体与配流盘、缸体孔与柱塞,换向阀的阀杆与阀体等都是靠间隙密封的,这些元件的磨损将会引起其内泄漏的增加和油温的升高。  预防措施:及时检修或更换磨损过大的零部件,据统计,在正常情况下,进口的液压泵、马达工作五六年后,国产产品工作两三年后,其磨损都已相当严重,须及时进行检修。否则,就会出现冷机时工作基本正常,但工作1-2h后,系统各机构的运动速度就明显变慢,需停机待油温降低后才能继续工作。如,一台WY160型液压挖掘机在出现上述故障后,经测试各机构的工作压力均明显偏低,怀疑是主安全阀或主泵磨损所致。先拆检主安全阀,无异常现象;后拆检主泵发现配流盘球面磨损严重。经对配流盘进行研磨后重新装配并调整好其间隙,装机运行情况良好。又如,一台ZL50型装载机动作缓慢无力,经测试系统压力偏低,手摸齿轮泵感觉很烫,怀疑是齿轮泵内部磨损产生内漏所致;拆检后发现,齿轮泵侧板与齿轮端面的间隙超差。更换齿轮泵后,问题得以解决。  (8)环境温度过高  环境温度过高,并且高负荷使用的时间又长,都会使油温太高。  预防措施:应避免长时间连续大负荷地工作;若油温太高可使设备空载动转10min左右,待其油温降下来后再工作。

4. 平地机液压系统

P是Pingdiji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Y是液压(Yeya)汉语拼音的首字母,现在的平地机都是液压的,所以这样命名,160是指发动机马力,B是指160马力发动的液压平地机B型产品,不同类型的配置有可能不同,为了区分才取的B。

5. 平地机的液压常见故障有哪些表现

P是Pingdiji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Y是液压(Yeya)汉语拼音的首字母,现在的平地机都是液压的,所以这样命名,160是指发动机马力,B是指160马力发动的液压平地机B型产品,不同类型的配置有可能不同,为了区分才取的B。

6. 平地机仪表盘故障灯图解大全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

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推广新能源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强领导,实施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城市管理、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数据信息包括机动车登记注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在京使用的外埠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治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管理等。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本市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机动车通行便利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

本市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采取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引导树立城市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市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发展新能源,逐步削减化石燃料消耗。

第九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整优化运输结构,统筹推进多式联运运输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现有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优先采用铁路运输大宗货物,建立城市绿色货运体系。

第十条 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在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相关环保标准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第十一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生产企业及零部件厂商应当配合开展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第十二条 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远程排放管理系统发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同一型号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查找原因,排除故障。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四条 本市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在本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遥感监测、远程排放管理系统、摄影摄像取证等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对上道路行驶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

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第十七条 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驾校教练汽车以及从事运输经营的轻型汽油车辆的行驶里程超过标准规定的环保耐久性里程的,应当更换尾气净化装置。

交通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复检合格前不予办理营运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具备远程排放管理功能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检查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联网情况,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无法联网或者不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通过检验。

第二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检验设备正常运行;

(二)有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三)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四)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

(五)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提供准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

(六)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环保标准规定的期限对排放检验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存;

(七)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进行检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质量管理制度,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检验设备,确保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

市交通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录,并制定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二)与交通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进出工程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对被检查车辆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检查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第三十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

第三十一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生产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经维修复检合格的,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

(二)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提供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该设备所在检测线的运行,停止该设备在本市的销售,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有关规定,使用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信用信息记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监督检查中,当事人以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阻扰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当事人采取惩戒措施。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改正或者罚款处罚后,拒不履行处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7. 平地机液压泵

观察液压油箱上游标尺,游标尺上有油位限制标记,即最高油位和最低油位。

没有特别说明,一般是各个机构都处于收回的状态,检查油位。实际油位处于两个标记之间,液压油就够,如果低于最低油位,说明缺少,需要添加。油位处于中位偏上最好。

8. 平地机液压油温高是什么原因?

是水稳层么 水稳层 水稳层是水泥稳定碎石层的简称,即采用水泥固结级配碎石,通过压实完成 水稳的配合比应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配合比试配,以确定水泥参量和粗细集料比例,同时确定最大干密度。 量大可采用水稳搅拌站拌合。 施工可用人工、平地机和摊铺机等方法,在水泥初凝前用压路机至设计压实度。 施工完后应对水稳进行洒水养护.水泥稳定碎石是近几年新兴的用于高等级公路底基层、基层施工的一种半刚性路面结构型式。作为沥青混凝土的下承层,因其具有良好的板体性、水稳性和抗冻性,力学强度可视需要而调整以及整体承载能力强等优点,正逐渐受到设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青睐。但因其材料级配、水泥剂量,摊铺碾压、离析处理、成活时间及工后养生在实际施工中较难控制,稍有不甚,就会产生裂缝,厚度、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等缺陷,导致沥青面层龟裂破坏,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使许多施工企业谈之色变。本文通过我实习期间在单位几个月来施工水泥稳定碎石的经验进行总结,及通过阅读资料和规范 ,重点介绍了水泥稳定碎石施工中的材料控制、生产拌制、摊铺碾压等环节的施工及质量控制。   205国道纵横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联系着东北、华北、华东、华南等大几经济区域,是一条重要的南北向公xx通道。该线在徐州境内北起自苏鲁交界的韩庄,南止于徐宿交界的新开河桥。205国道新沂改线西南段的建设,改变了205国道从新沂穿城而过的局面,避免了过境车辆对城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干扰,同时也保证了205国道的正常交通。该项目的建设不仅减少对新沂市政建设的影响,给城市留有充分的发展空间,提高城市的中心地位,以利于新沂市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京沪高速公路畅通最强有力的保障,为建设徐连经济带发挥重要作用。 205国道新沂改线西南段按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采用整体式路基,路基宽度26.0米,其中单向行车道宽3.75米,左侧路缘带0.75米,硬路肩3.0米(含右侧路缘带0.5米),土路肩0.75米,中央分隔带2.0米。路面结构上面层为4cm沥青混凝土AC-13,中面层为5cmAC-16中粒式沥青混凝土,下面层为7cmAC-25粗粒式沥青混凝土;1cm厚沥青中砂下封层,36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0cm石灰土。   一、水泥稳定碎石作用原理   水泥稳定碎石是以级配碎石作骨料,采用一定数量的胶凝材料和足够的灰浆体积填充骨料的空隙,按嵌挤原理摊铺压实。其压实度接近于密实度,强度主要靠碎石间的嵌挤锁结原理,同时有足够的灰浆体积来填充骨料的空隙。它的初期强度高,并且强度随龄期而增加很快结成板体,因而具有较高的强度,抗渗度和抗冻性较好。水稳水泥用量一般为混合料3%∽7%,7天的无侧限抗压强度可达1.5∽4.0%mpa,较其他路基材料高。水稳成活后遇雨不泥泞,表面坚实,是高级路面的理想基层材料。   根据交通部《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规定,我市几条道路中采用的水泥稳定碎石均属中粒土,由于水稳中含有水泥等胶凝材料因而要求整个施工过程要在水泥终凝前完成,并且一次达到质量标准,否则不易修整。因而施工中要求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和计划管理,增加现场施工人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施工进度,加大机械化施工程度,提高机械效率。水稳的施工方法也符合现代化大规模机械化发展的方向。因而水稳在公路工程中的应用  会得到很快推广。   二、材料要求   水稳材料主要由粒料和灰浆体积组成。粒料为级配碎石,灰浆体积包括水和胶凝材料,胶凝材料由水泥和混合材料组成。   1、水泥   水泥作为集合料的一种稳定剂,其质量对集料的质量是至关重要的,施工时选用终凝时间较长,标号较低的水泥。为使稳定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拌和、运输、摊铺、碾压以及保证其具有足够的强度,不应使用快凝水泥、早强水泥以及受潮变质水泥。按合同要求本标段使用由业主指定的水泥厂家提供的优质免检水泥:徐州市淮海3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   2、混合材料   混合材料分活性和非活性两大类。活性材料是指粉煤灰等物质,可与水泥中析出的氧化钙作用。非活性材料是指不具有活性或活性甚低的人工或天然的矿物材料,对这类材料的品质要求是材料的细度和不含有害的成分。 粉煤灰质量标准 表1 项 目 粉煤灰品质技术条件 (GB1596-79) 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暂行规定 烧失量(%) 含水量(%) 三氧化硫含量(%) 细度(0.08MM筛筛除)(%) 需水量比(水泥胶砂需水量比)(%)    <8 <1 <3 <8 <105 <12 <3.5 <12 3、集料   应用人工集配碎石,道路工程用做底基层时集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40mm,颗粒组成范围,用表2中1号级配,用做基层时,集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30mm,颗粒组成应在表2所列2号级配范围内。 适宜用做水泥稳定集料的颗粒组成范围 表2 编号 1 2 通过下列筛孔(mm)的重量百分比(%) 100 100 90~100 90~100 100 75~90 75~90 90~100 50~70 50~70 60~80 30~55 30~55 30~50 15~35 15~35 15~30 10~20 10~20 10~20 0~7 0~7 0~7 液限 (%) <25 <25 朔性指数 <6 <6   石料的磨耗值不超过35%,石料的压碎值不超过30%   4、水   通常适合于饮用的水,均可拌制和养护水稳。如对水质有疑问,要确定水中是否有对水泥强度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物质时,需要进行试验。从水源中取水制成的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与蒸馏水制成的水泥砂浆抗压强度比,低于90%者,此种水不许用于水稳施工。   三、水稳混合料组成设计 水泥稳定碎石其组成设计大体步骤,如图1所示。   采用水泥、粉煤灰、稳定碎石、砂、石屑等筑路材料作为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首先,实验室通过经过一定数量的原材料试验,进行配合比设计、击实实验,确定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然后以此配比制成试件,试件在规定温度条件下保湿养护6天,浸水1天后,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实验。   下图为水泥4%、粉煤灰10%、级配碎石86%的重型击实试验报告   经实验得知:   ⑴经过对集料为砂、碎石、水泥和集料为粉煤灰、碎石、水泥的两种配比试验,结果发现掺加粉煤灰的水泥稳定混合料不仅其和易性较好,而且试块容易成型,成型后的试块外观较好,7天平均强度也较高。   ⑵不同配比灰土试件,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在1.0mpa左右;而不同配比水稳试件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在4~7mpa之间(采用325号普通水泥,水泥掺量5%~6%)   ⑶不同配比灰土试件经几次冻融循环后,抗压强度几乎没有;而掺有水泥和粉煤灰的不同配比的水稳试件,经10次冻融循环后,仍可测得一定的强度。   通过观测、分析不同配比的灰土基层板体性教差,干缩、温缩系数大,这样的基层表层受水浸泡后强度降低,在行车荷载反复作用下,容易被面层材料啃噬成粉末状,极易被渗进的水混合成泥浆流走,逐渐使面层脱空,造成油面沉陷、龟裂、脱落,这就是沥青路面病害产生的主要原因。而由水泥、粉煤灰、碎石、砂、石屑等组成的水稳基层,具有强度高、面层薄、板体性、水稳定性、抗冻性好等特性,正好弥补了灰土基层的缺陷,从而大大提高沥青混凝土道路的使用寿命。   四、水稳施工方法简介   施工中注意的问题:   1、厂拌设备的选型。拌和设备的质量直接影响混合料拌和的质量,而拌和设备的好坏的关键就要看其骨料、粉料、水等各种物料的配合比精度是否能够得到保证,本标段选用WBC300型稳定土厂拌设备。该设备采用电磁调速控制系统,能较好的保证各种物料的配合比,且拌和均匀,性能稳定。   2、严格控制水泥剂量。水泥剂量太小,不能保证水泥稳定土的施工质量;而剂量太大,既不经济,还会使基层的裂缝增多、增宽,从而引起沥青面层的相对应的反射裂缝。所以,必须严格控制水泥用量,做到经济合理,精益求精,以确保工程质量。   3、混合料的含水量控制。厂拌混合料现场,每天由后场专职试验人员在早上、中午、下午分别测定各种集料的含水量,根据施工配合比设计的最佳含水量指标,结合当天的气温、湿度、运距情况确定混合料拌和时的用水量。在前场负责检测压实度的专职试验人员,在混合料摊铺整型过程中亦及时测定混合料的含水量,及时指挥压路机碾压,力求在最佳含水量条件下碾压,尽量避免由于含水量过大出现“弹软”、“波浪”等现象,影响混合料可能达到密度和强度,增大混合料的干缩性,使结构层容易产生干缩裂缝;或由于含水量偏小使混合料容易松散,不易碾压成型,也会影响混合料可能达到的密度和强度。所以只有严格按规范施工,加强每一施工环节的质量控制,才能保证施工质量。   4、混合料的运输应避免车辆的颠簸,以减少混合料的离析。在气温较高、运距较远时要加盖毡布,以防止水分过分损失。摊铺、碾压时,摊铺系数1.3∽1.5之间(正常速度下英格索兰摊铺机为1.3、徐工摊铺机为1.5、且摊铺系数与摊铺机的行使速度也有关),施工中必须贯彻“宁高勿低、宁刮勿补”的原则, 全部施工工程力争在水泥终凝时间前完成。碾压完毕立即做密实度试验,若试验结果达不到标准重新进行碾压。   5、混合料摊铺接缝的处理。接缝有纵向接缝和横向接缝两种,当摊铺机宽度足够时,整幅摊铺时不存在纵缝接缝问题。当摊铺机的摊铺宽度不足时,采用2台摊铺机一前一后同步向前摊铺混合料,并一起进行碾压,这样也可以避免纵向接缝。由于本标段结构物较多,一般情况下都以两结构物间为一施工段落,避免了横向接缝,如有特殊,需设置横向接缝,其处理方法是将摊铺机附近及其下面未经压实的混合料铲除,将已碾压密实且高程和平整度符合要求的末端挖成一横向垂直向下的断面,摊铺机返回到压实层的端部,用木垫板垫至虚铺高度,再摊铺新的混合料,继续下一步施工。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