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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仪器校准机构(广州仪器校准机构名录)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2-12-22 12:30   点击:284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广州仪器校准机构名录

第三方检测机构排名是:微谱技术、天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谱尼测试、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必维国际检验集团、华测检测、德国莱茵、瑞士通用公证行、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天祥集团是全球领先的质量和安全服务公司,是国际权威检测机构和第三方公证行。天祥以其公认的专业、质量和诚信享誉全球。依托遍布100多个国家的全球服务网络,Intertek通过提供业界最高标准的公正、准确的高品质服务及创新性解决方案,成为备受全球客户信赖的合作伙伴。华测全称为华测计量技术有限公司,是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专业从事尺寸测量、计量校准、技术培训、仪器维修等系列服务的权威机构。华测检测在国内已建立了由30 多家分支机构组成的业务服务网络,拥有覆盖化学、生物、物理、机械、电磁等领域的数十家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又称公正检验,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

2. 广州仪器校准机构名录查询

第三方检测机构排名是:微谱技术、天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谱尼测试、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必维国际检验集团、华测检测、德国莱茵、瑞士通用公证行、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天祥集团是全球领先的质量和安全服务公司,是国际权威检测机构和第三方公证行。天祥以其公认的专业、质量和诚信享誉全球。依托遍布100多个国家的全球服务网络,Intertek通过提供业界最高标准的公正、准确的高品质服务及创新性解决方案,成为备受全球客户信赖的合作伙伴。 华测全称为华测计量技术有限公司,是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专业从事尺寸测量、计量校准、技术培训、仪器维修等系列服务的权威机构。华测检测在国内已建立了由30 多家分支机构组成的业务服务网络,拥有覆盖化学、生物、物理、机械、电磁等领域的数十家实验室。 第三方检测机构又称公正检验,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

3. 广州仪器校准机构名录表

广州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很好。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电计量)是一家全国化、综合性、军民融合的国有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集计量、检测和认证服务,试验分析,设计整改咨询,以及科研开发和标准规范编制于一体,在计量校准、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电磁兼容检测等多个领域的技术能力及业务规模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4. 广州市计量检测研究院电话

早上8:30到下昼6点。

5. 广东仪器检测校准认证

  电子秤校准方法:

  1、电子衡器的非法标定是利用标准砝码的质量值与校准程序的校准码值的允许范围来进行的,因为校准数码值是有一定范围空间的(例如最大秤量150kg的电子秤,它的50kg内码值是在12000~18000范围内都可以标定为50kg显示值。

  如果标定砝码实际质量是49kg标定出的显示值是50kg,那么该电子秤显示150kg时它的实际重量是147kg。这种秤在市场贸易中就会造成什么后果,不言而欲。这就是法制计量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

  2、安装后,检查秤体的各个部位连接是否完好,秤体不应与基础任何部位接触,秤体与四周护边铁间距为10mm~15mm。

  3、调试前,须先打开电源开关预热15分钟,并尽量用载重量接近最大秤量的车辆,往返多次通过和在承重台上刹车停留,用力矩扳手拧紧各称重传感器高强度螺栓。

  4、用数字电压表依次测量各个称重传感器的输出电压,如存在不一致,可分别调整接线盒中相应两只精密可调电阻,以减少相互间差异量。但调整量必须注意,两只可调电阻的旋转方向要一样,旋转量也要一样,顺时针转动时其电阻减小,输出电压变大,显示值增加,否则反之。直至调整到各只称重传感器输出一致。

  5、调试一般可用重量法进行,即将1/10最大秤量的砝码,依次放至承重台中心位置及各只称重传感器上方的承重台上,并用实差法准确测出各只称重传感器输出的差异量,同时分别调整各个承重点称重传感器相应的两只精密可调电阻,减少相互间的差异量,但旋转方向和旋转量也一样。

  6、承重点调试好后,将相当于最大秤量的砝码均匀地加到承重台上,按照各种称重显示器的说明书所介绍的位置和方法,使显示值与砝码值一致后,取下砝码,并确认空秤显示为“0”即可。

  7、最后,将最大秤量分为若干份,其中须包括该秤的最小秤量、最大秤量及允差改变的各个称量点,要求各点的称量误差不大于各量点的最大允差要求。

6. 广州市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

1、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2、天祥(Intertek)

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

4、谱尼测试(PONY)

5、宇冠检测(UONE)

6、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SMQ)

7、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V)

8、华测检测(CTI)

9、德国莱茵(TüV)

10、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7. 广州校准检测机构

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质量检验机构、第三方国家校准、检测实验室,是以能源计量检定、能源物质检验为基础,以节能低碳技术服务为重点的服务于社会节能减排的综合技术机构。

8. 广东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还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1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1999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57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9. 广州仪器校准机构有哪些

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SGS 总部设在瑞士,是全球规模最大、历史悠久、业务多元化的大型检测机构之一,其业务范围覆盖了绝大部分的检测检验、合格评定领域,全球员工超过50,000 人。SGS在全球范围的影响比较大,像国内的话真正本土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就那么几个,现在各国的认证机构主要开展如下两方面的认证业务:产品品质认证和品质管理体系认证。SGS于1991年在国内设立合资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40 多家分支机构和50 多家实验室。

2、华夏准测检测(CQA)

深圳市华夏准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华夏认证中心(CCCI)旗下华南分公司,欧盟官方指定公告机构,公告号为CE1105,已取得中国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号L5785),并由此获得国际实验室认可组织(ILAC)的认可,是一家专业从事检测、认证及技术服务的综合性第三方机构,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国内外认证服务。

华夏准测检测实验室龙华总部与南山实验室占地近3000平,拥有EMC电磁兼容、RF无线射频、SAFETY安全、能效、可靠性、化学等多个领域的实验室,并在香港、英国等地设有分支。目前建有966标准暗室,传导屏蔽室843,配置了EMC抗干扰全套设备。内含德国罗德斯瓦茨Rohde-Schwarz全套测试设备,如手机综测仪CMW500,CMU200,最新款接收机,ESR7,40GHz频谱FSU等等,抗干扰设备含EMTEST静电枪,瑞士HAEFELY雷击、电压跌落、谐波闪烁等等设备

华夏准测检测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以诚信为本、合规经营为己任的经营管理团队。核心团队主要来自国内外知名认证机构SGS、TUV、ITS以及国内CCC、SRRC等认证机构成员,是一支极具社会责任感且充满活力的团队,团队文化“有激情、有梦想、有奋斗、有机会”。

华夏准测检测提供世界领先的全方位检测和验证服务,帮助控制数量和质量,满足不同地区和市场的所有相关监管要求,我们的全球测试设施网络配备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人员,能够帮助您降低风险、并根据相关的健康、安全和规范标准对您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性能进行测试。

通过认证,我们能够向您证明您的产品、流程、系统或服务是否符合国内和国际标准及规范或客户定义的标准。我们确保产品与服务遵守全球标准与当地法规。 通过将全球覆盖率与几乎包括各个行业的当地知识、无与伦比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相结合。

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许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独立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即隶属于CCIC。CCIC的服务范围主要涵盖石油、化工、农产品、工业品、消费品、食品、汽车、建筑、物流、零售等行业。目前,CCIC 已在全球拥有约300 家分支机构和200 家合作实验室,员工逾16,000 人,运营网络已覆盖全球20 余个国家和地区。

4、谱尼测试(PONY)

PONY谱尼测试是国内大型综合性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得到美国、英国、德国等70多个国家及地区认可,具有国际公信力。总部位于中国北京,下设天津、青岛、上海、苏州、宁波、武汉、深圳、广州、厦门、香港公司,及健康与环保、贸易符合性、商品质量鉴定、安全保障4个独立事业部,共拥有8个大型实验室基地及几十个联络处。

5、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SMQ)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SMQ现有员工近1300人,是深圳市博士后创新基地之一,建有龙珠、龙华、西丽三大实验基地,实验室面积6万余平方米,是华南地区最优秀的检测机构之一。

6、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V)

BV(BureauVeritas)成立于1828 年,拥有覆盖众多领域的检测技术,在全球设有900 多个办公室和实验室,员工总数超过40,000 人。法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是BV 在上海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1 年。作为BV 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平台,法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为中国及外资客户提供覆盖质量、健康、安全、环境与社会责任等领域的符合性评估和技术咨询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BV 拥有4,500 名员工,通过遍布全国近40 个地区的50 多个办公室与实验室,为超过7,000 个客户提供检测服务。

7、华测检测(CTI)

华测检测主要从事工业品、消费品、生命科学以及贸易保障领域的技术检测服务,检测领域包括有害物质、安规、EMC、可靠性、失效分析、材料分析、环境安全、计量校准、纺织品、鞋类、皮革、玩具、汽车、验货、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目前,华测检测在国内已建立了由30 多家分支机构组成的业务服务网络,拥有覆盖化学、生物、物理、机械、电磁等领域的数十家实验室。2009年10 月,华测检测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8、德国莱茵(TüV)

TüV德国莱茵是一家国际领先的技术服务供应商。自1872年成立以来,我们一直为解决人类、环境和科技互动过程中出现的挑战开发安全持续的解决方案。作为一个独立、公正和专业的机构,我们长期致力于营造一个同时符合人类和环境需要的美好未来。

9、诺安

诺安为香港太平洋恩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渔业产品)控股的检测机构。诺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是诺安在国内设立的附属公司,成立于2003 年,在青岛和宁波设有实验室。诺安最初为专业的食品安全机构,目前已发展成为覆盖培训、审核和咨询等整个全球化食品链服务的专业机构。

10、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简称中广测),于1990年通过省级计量认证,1991年通过国家级计量认证,2001年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广测目前已成为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CMA)和国家认可(CNAS)的第三方检测、校准实验室和A类检查机构,可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测试数据和结果。

11、中人检测

拥有整套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全套的气体采样设备等。中人检测机构是一家获得国家计量认证资质CMA证书,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环境安全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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