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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管理规范(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28 15:54   点击:144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在饲料中添加剂一般都是起预防疾病和营养均衡,所以添加剂的成分基本都是药物和各种微量元素和维生素!

2. 饲料添加剂规定

不行!容易造成猪肉铜过高残留,食品企业会拒绝收购。

高铜920饲料添加剂,对猪的促生长效果确实不错!尤其是猪肉数量不够的年代。现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大家享受的肉蛋食品多,如果猪肉铜残留过高,会对人体造成伤害。2006年猪肉出口就是因为铜铁超标,猪价暴跌,食品企业开始抵制高铁高铜饲料的猪,那时高铜920就退出市场!而且高铜920是无机铜,残留对人体吸收低,容易造成铜中毒。 所以,高铜920不但不能长期用,而且要慎重使用。

3. 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最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4. 饲料饲料添加剂条例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是我国饲料产品销售的主力军,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各类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门店10余万家,承载着将饲料产品销售到千家万户的重任。为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提出了明确要求:

(1)要有经营资质经营者应当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经营内容涵盖饲料产品。(2)要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对行业基本法规要有一定的了解,经营的产品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要有温度、湿度控制等贮存要求,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其仓储设施应当满足相应的要求。(4)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养殖者正确使用饲料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5)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贮存、销售过程中的产品质量。(6)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7)建立经营产品的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保障经营产品的可追溯。购销台账至少保存2年。

除了上述要求外,经营者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诚信经商,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

饲料添加剂国家最高添加标准为4%

6. 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

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7.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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