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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起重机维护保养(履带起重机维护保养记录表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2-11-30 12:56   点击:288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履带起重机维护保养记录表

 XGC28000履带起重机配备了国际领先的双发双动力系统和驾驶舱级动力操控单元、还具有操控快捷的超起配重无级变幅机构和齐全的安全装置。2011年6月徐工第一台XGC28000完美首秀,即刷新了国产履带起重机起重记录,赢得了“神州第一吊”的美誉。

2. 起重机维修保养记录表

起重机的保养一共分为:一级保养每半年一次、二级保养每三个月一次和三级保养每个月一次。

3. 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表

起重机的保养共分为三级,一级保养为每半年一次,二级保养为每三个月一次,三级保养为每月一次。

1、起重吊装设备出厂前,要做好身份记录。设备安装前安全检查和维护,检查设备各主要机构性能的完好性,检查主要钢结构和联接件及其销轴、螺栓的可见缺陷,检查设备表面的防腐情况,形成记录,出具安装意见。

2、起重吊装设备由专人保养维护。设备交付使用后,日常保养应由设备操作司机或使用单位专职人员负责,安装维保单位对日常保养内容负有监督和检查的义务。

3、起重吊装设备要定期进行专业体检。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在规定的时间里对机械设备进行若干次保养和修理,以清洗、润滑、调整、解体、检修为中心内容进行。一般由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共同来完成。

4. 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记录表

塔吊每日检查表

项目名称:AD档案馆 塔吊编号: 检查日期:从 年 日到 年 月 日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结 果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周日

基础

稳定性;混凝土强度及试压报告;位置合理性;平整度、承载力应符合本机说明书要求;排水措施。

塔身结构

结构无变形、开焊、裂纹;螺帽、销轴高强度螺栓等零部件配置整齐,无松动缺损、严重锈蚀垂直度≤3‰;爬梯设置防护圈应符合国家标准;杆件无交叉嫁接;开口销不得用金属丝代替。

吊钩

无裂痕、变形、严重磨损;钩身无补焊,钻眼现象。

钢丝绳

完好、无断股;断丝不超过10%;型号、规格、长度符合本机说明书规定;固定绳卡数量与绳径匹配,卡间距为6-7 倍绳径;捆绑起重索具符合要求。

限位保险

各种限位保险装置配置齐全,牢固、灵敏、可靠;吊钩保险、卷筒保险等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正常、有效。

附着架

框架、附着杆安装正确、牢固;无开焊、变形、裂纹;各处螺栓、轴销齐全牢固;间距、数量、安装固定符合说明书要求;架体不得擅自改动。

机构传动

减速机、卷扬机、制动器、回转机构、液压顶升系统部件齐全、工作正常;传动部位有防护罩;油箱有足够容量;油路无泄露、堵塞现象;平衡重、压重符合本机说明书要求。

电气

电缆用横担、瓷瓶固定;无破损;各接地、接零保护装置符合要求;开关等配电装置齐全有效;绝缘良好;接闪器、避雷等接地装置良好。

安全距离

与建筑物周围施工设施之间距离≥0.5 米;多塔作业相互间应符合要求;有防碰撞措施;各部位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应达到电业部门规定要求。

卷筒滑轮

卷筒两侧边沿的高度大于钢丝绳直径2 倍;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保留3 圈;滑轮应设有防绳跳槽装置,且与滑轮最外沿间隙不得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转动灵活、无卡塞现象。

加固措施

施工现场配备加固器具,设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保养,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持证上岗

使用过程中塔吊司机、信号工、登高架设和起重工等各类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作业人员签字:

备注:

塔吊交接班记录

本班设备运行情况:

本班设备作业项目及内容

交班司机:

接班司机

交接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塔吊交接班记录

本班设备运行情况:

本班设备作业项目及内容

交班司机:

接班司机

交接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塔吊交接班记录

本班设备运行情况:

本班设备作业项目及内容

交班司机:

接班司机

交接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5. 履带起重机维护保养记录表格

答:履带起重机由动力装置、工作机构以及动臂、转台、底盘等组成。

动臂

为多节组装桁架结构,调整节数后可改变长度,其下端铰装于转台前部,顶端用变幅钢丝绳滑轮组悬挂支承,可改变其倾角。

也有在动臂顶端加装副臂的,副臂与动臂成一定夹角。起升机构有主、副两卷扬系统,主卷扬系统用于动臂吊重,副卷扬系统用于副臂吊重。

转台

通过回转支承装在底盘上,可将转台上的全部重量传递给底盘,其上装有动力装置、传动系统、卷扬机、操纵机构、配重和机棚等。动力装置通过回转机构可使转台作360°回转。回转支承由上、下滚盘和其间的滚动件(滚球、滚柱)组成,可将转台上的全部重量传递给底盘,并保证转台的自由转动。

底盘

包括行走机构和行走装置:前者使起重机作前后行走和左右转弯;后者由履带架、驱动轮、导向轮、支重轮、托链轮和履带轮等组成。动力装置通过垂直轴、水平轴和链条传动使驱动轮旋转,从而带动导向轮和支重轮,使整机沿履带滚动而行走。

6. 起重机年度保养记录表

起重机的保养共分为三级,一级保养为每半年一次,二级保养为每三个月一次,三级保养为每月一次。

1、起重吊装设备出厂前,要做好身份记录。设备安装前安全检查和维护,检查设备各主要机构性能的完好性,检查主要钢结构和联接件及其销轴、螺栓的可见缺陷,检查设备表面的防腐情况,形成记录,出具安装意见。

2、起重吊装设备由专人保养维护。设备交付使用后,日常保养应由设备操作司机或使用单位专职人员负责,安装维保单位对日常保养内容负有监督和检查的义务。

3、起重吊装设备要定期进行专业体检。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在规定的时间里对机械设备进行若干次保养和修理,以清洗、润滑、调整、解体、检修为中心内容进行。一般由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共同来完成。

7. 履带吊维修保养记录表

徐工1200吨履带吊徐工XGC28000的参数有整机质量1250吨,发动机功率2×480千瓦,主臂最大额定起重量2000吨,主臂长度54~156米。

以徐工XGC28000为例,该起重机曾打破多项记录,如我国起重量第一,臂长第一等,被誉为“亚洲第一吊”,参数如下:

型号  徐工XGC28000

主臂最大额定起重量(t)  2000

变幅副臂最大额定起重量(t)  733

最大起重力矩(t.m)  28000

塔式副臂最大起重量(t)  733

臂端单滑轮工况最大额定起重量(t)  100

专用副臂最大额定起重量(t)  861

主臂长度(m)  54~108(重型)/114~156(轻型)

主臂变幅角度(°)  -3~84

塔式副臂长度(m)  36~108

运输状态单件最大尺寸(长×宽×高)(m)  15.35×3.48×3.23

专用副臂长度(m)  18

起升机构最大单绳速度(m/min)  120主臂变幅机构最大单绳速度(m/min)  2×40

最大回转速度(r/min)  0.6

最高行驶速度(km/h)  0.8

爬坡度(%)  30

平均接地比压(MPa)  0.26

塔臂变幅机构最大单绳速度(m/min)  105

超起变幅最大单绳速度(m/min)  120

发动机型号  OM502LA

发动机功率(kW)  2×480

排放  欧三

整机质量(t)  1250

(主吊钩,54米臂)

运输状态单件最大质量(t)  69

8. 起重机械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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