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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面条生产线设备(面条生产线成套设备)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15 21:01   点击:266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面条生产线成套设备

手持压面枪确实好用。从量杯、和面袋到压面机,全套配齐,快的话,不到10分钟就能搞定一锅手工面!

它的神奇,简单一按,劲道爽滑的面条就出来了。直接下锅,面条自身的新鲜气一下子弥漫开来。煮完一尝便知,口感、吸汁、清香度不是超市里卖的干面能比的,何况吃起来还干净放心。

2. 面条生产线成套设备有哪些

全自动面条机全套设备8600 【多功能全自动面条机全套设备13600(能做饺子皮 馄饨皮 包子皮 鲜面条)】一小时做面条产量260kg 邢台博众机械厂专业生产

3. 面条生产线成套设备厂家

夏县张合家

张合家,夏县裴介镇鲁因村人,鲁因挂面的品牌创始人。600年前,张正带领一家老小来到鲁因,将世代相传的空心挂面制作工艺带到了这里。600年后的2002年,出生面食世家、曾开办过面粉加工厂和果品加工厂的张合家,眼看祖传手艺就要失传,决定开厂做挂面。2003年,张合家将纯手工制作的空心挂面推向市场,让更多的人们重新吃上了纯正的手工空心挂面。

鲁因手工空心挂面取材全部以当地优质白小麦为主要原料,传统的工艺全程纯手工操作,整套工序做下来要花约36个小时,包括化盐水、和面、上案、破大条、过大条、过中条、过小条、上面、开面、上架、下架、切断包装12道工序。制作材料只有食用盐、水和面,无任何添加剂,非常纯正,充分保证了营养成分不流失。其煮而不烂、不糊涂、汤清、面条滑爽、柔软、易消化,是孕产妇、婴幼儿、老年人的特选食品。近几年也成了人们在宴席、逢年过节、孝敬老人、访亲探友的最佳时尚礼品

鲁因村水质好,挂面是活性面,经层层发酵,因此干后为空心”张合家说,在制作时拉得再细,面都是空心的,竖着看,每根面中间都有一个小眼,一直以来被人们称为神奇的空心挂面。

制作中不仅要对食客负责,也要对传统文化予以敬重。张合家对挂面的生产过程非常看重。传统的挂面在晾晒过程中难免会沾到一些灰尘,为此,张合家建造了严密的生产车间,即使在晾晒过程中,挂面也能干干净净。他做出来的挂面,细如发丝、清如白玉、洁白光韧,是耐存、耐煮的手工面食,吃起来入口绵软、嚼之柔韧,让人回味悠长。

张合家和他的鲁因手工空心挂面,在带给人无限美味的同时,也收获了无数荣誉。张合家,先后获得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运城市民间文化工艺大师等荣誉称号。鲁因手工空心挂面,在2017年、2018年的《世界面食大会》上,评委对其赞不绝口,多次在国家及省市举办的名优农产品展会中精彩亮相。

“白、净、细,耐煮,易消化,有劲头,口感好”,是吃过鲁因手工空心挂面的食客对其最真实的评价。鲁因手工空心挂面,这一中国传统饮食文化的精华,不仅是农耕社会的缩影,更是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

4. 面条生产线成套设备那家好

五得利面粉集团始建于1989年,是一家专业化生产面粉的民营企业。经过二十九年的不懈努力和实践。五得利产品质量是企业赢得竞争的核心,也是企业赢得客户的法宝。五得利集团重视食品安全、保障产品质量,不合格小麦坚决不入厂、不合格面粉坚决不出厂。

通过全套引进瑞士布勒制粉设备,采用全封闭无尘面粉生产新工艺,全部生产过程实现了自动化、程序化。五得利集团以ISO9001为基础,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

5. 面条生产线成套设备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编制招标文件时,不仅要抓住重点,根据不同需求,合理确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标段(或标包)、工期(或交货期)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内容,而且应当格式符合法规要求、内容完整无遗漏,文字严密、表达准确、逻辑性强。无论招标项目多么复杂,招标文件都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1) 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招标文件的编制不仅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而且还应当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 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和确定工期(或交货期)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因此,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确定工期(或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3) 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项目每个标段或标包的各项使用要求、技术标准、技术参数等各项要求。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一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4) 用醒目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5) 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以及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仅要作为实质性条款列入招标文件,而且还要强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

 (6) 规定提交备选方案和对备选方案的处理办法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7) 规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

按《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8) 规定需要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1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9) 明确投标有效期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起算。

 (10) 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有效期以及提交与退还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有效期以及提交方式。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采用两阶段招标方法的,招标人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因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1)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有下列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事项:

1)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6)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2) 明确招标文件的售价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收取招标文件成本费。

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

 (13) 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作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提高招标文件质量,国务院有关部委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编制了一系列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因此,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积极作用,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以保证和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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