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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目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有哪些要求)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2-12-25 14:17   点击:297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有哪些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是指通过对职业活动中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并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对工作场所卫生防护设施情况、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劳动者作业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类别包括以下三类:

1. 评价检测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提供依据。

2. 定期检测适用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为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治理提供依据。

3. 事故性检测适用于对工作场所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进行的紧急采样监测,掌握意外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制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提供科学依据。用人单位应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将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结果等。

2. 职业危害因素评价的新规定

答:因为只需要对生产中使用的有害化学物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是工业生产企业的一项常规职业卫生工作,开展工作的首要问题就是对检测或评价对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然后做到相应的预防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有相关规定。

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原料、辅料等加料口位置及其密封情况; 毒性大、常温下挥发性强、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岗位(物品)的管理;防尘、防毒、防噪声等卫生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运行情况; 维修或抢修等特殊过程中职业病危害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范围与作业人员接触的关系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与演练情况。

3.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有哪些要求呢

法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4.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依据

超过了职业限值,应立即整改,把危害因素降低至职业限值之内。

其中最有效的,可达到限制要求的方法就是消除、代替、工程控制。

其次是行政控制和装备相应的PPE,但这两种办法不能解决本质问题。

5.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规范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这个可能作废了,可以参考)

6. 职业有害因素的评定

你好!

"职业卫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曾被称为"劳动卫生"、"职业健康"。目前在我国劳动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健康三种叫法并存,内涵基本相同。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文件和标准中,采用的多是"职业卫生"的提法,目前,"职业卫生"使用得更为普遍。国外有些国家称之为"工业卫生",也有一些国家称之为"劳动卫生"、"职业健康"。

在《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中,"职业卫生"被定义为: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期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职业健康"是研究病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功能的变化。1950年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联合职业委员会给出了目前认为比较权威的定义:职业健康应以促进并维持各行业职工的生理、心理及社交处在最好状态为目的;保护职工不受健康危害因素伤害;并将职工安排在适合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工作环境中。

由此可见,职业卫生和健康健康,本质上没有区别。

7.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有哪些要求和标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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