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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检测公示(农药残留检测公示牌图片)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28 19:44   点击:215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农药残留检测公示牌图片

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公示栏。就是把检测出的指标填上去就可以了,如农药残留干分零点零零壹。

2. 农药残留公示内容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有: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还有农业部第322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铵等5种高毒农药的产品在农业上使用。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有:甲胺膦、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注: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在茶叶上使用)。

3. 农药残留检测公示栏

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监管、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原则,推动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和服务,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从事以食用农产品零售为主的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通过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吸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入场经营者,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个人。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贸市场开办者责任

第六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环境卫生要求:

场地设施要求:场地应与经营者规模相适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设备齐全,无污染源。地面应当硬化、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墙面应当防水、防潮、易清洗,通风照明良好,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动物废弃物集中弃置设施,满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

卫生要求:建立并执行市场清洁卫生制度。清洁制度应当包括:配备保洁人员,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并作好记录,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对家禽、水产品经营区实施每月清空停业清洁消毒等。

分区要求:按照蔬菜、水果、原粮、畜禽产品、水产品、芽菜产品等类别分区销售,分区标识醒目,柜台、货架陈列摆放整齐有序。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专区。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

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鼓励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入场经营者证照及许可范围、索证索票、进货记录、食用农产品标识和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许可证照,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证照、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销售产品种类、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对入场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个人应当留取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产地证明。确保一户一档。

入场经营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鼓励市场开办者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电子管理档案。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入场经营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在抽查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查验入场经营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二)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含“一票通”)、入场经营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入场经营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四)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对市场环境、设施设备及安全条件进行自查;不定期对销售者卫生条件、设备设施、产品追溯、索证索票、进货记录、产品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入场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立信息公示栏,公示管理人员信息、日常监管信息、风险警示信息、产品召回信息、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需要公众了解的相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组织对入场经营者的培训,积极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入场经营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意识。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方案中要明确事故处置工作流程、组织架构、备选方案、技术支撑、舆论宣传、保障机制等内容,依法快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鼓励市场开办者建立检验检测室,配备快检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

第十六条 未禁止活禽交易的农贸市场,倡导活禽集中屠宰后冰鲜上市销售。有活禽销售和宰杀行为的,活禽销售区域要单独分区,宰杀区域要相对封闭,与销售区之间实施物理隔离,避免消费者与活禽直接接触,宰杀区域要定期消毒。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责任

第十七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依法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留存采购票据、索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方可采购销售。

(一)从批发市场或其他有经营主体资格的市场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应索取该市场出具的正式票据(含“一票通”),票据需载明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地址、检验检疫合格证等信息,信息应真实有效,可向上游追溯。

(二)从食用农产品基地或自然人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应索取供货者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产品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质量证明信息(产地证明、检验报告、认证证书、检验检疫合格证或采购协议等)。

销售者随附“一票通”的食用农产品可不再索取其他产地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但仍需索取依法需要实施检验(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原件、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销售者索取的“一票通”和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个人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

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及储存场所整洁卫生,产品摆放有序。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存放应符合保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畜禽、豆芽等产品,应到所在地县(市、区)、乡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经营备案,申领《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豆芽经营备证》,并在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悬挂公示,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 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八)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九)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一) 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二)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 如实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 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 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 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 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 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销售带包装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除必须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防治治疗功能。

第二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销售者等信息。产地标示到县一级或者基地的具体名称。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应有中文标识,并载明原产(国)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组织召回,通报相关生产经营者、市场开办者、消费者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向学校、机关、工地食堂、餐饮服务单位等单位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出具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并如实、完整载明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者、地址、联系方式和检验合格报告。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检查要求、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开展专项检查、接受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对农贸市场的日常巡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根据食用农产品不同特性,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分类开展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的日常巡查监管,应主要检查如下内容:

(一)查经营资格。看入场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并按要求悬挂;是否具备经营所必需的硬件设施和条件;是否超范围经营食用农产品。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查台账记录。看入场经营者是否落实进货检查验收、悬挂标示牌、不合格产品退市等自律制度,是否保留了进货票据和相关证明文件。

(三)查产品质量。看入场经营者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是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猪肉胴体上是否印有动物检疫合格验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食用农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法律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食用农产品包装或标识是否规范,是否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食用农产品认证标志、地理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行为;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和出口国检验标识。

(五)查贮存销售。看入场经营者是否按照法律要求贮存、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混销;储存、销售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添加、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未规定可以使用的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

(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市场开办者是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证照,是否建立经营者档案,是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是否及时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开展了抽查检测,是否设置信息宣传公示栏和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入场经营者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政府属地管理要求,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农贸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规范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 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开办者、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市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等内容。对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三十五条 市、县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包括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食用农产品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4. 农药检测公示栏

一星级标准

(一)布局要求

1.场内经营者5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封闭式室内市场,市场进出门不少于两个,商位与营业房分开设置;

3.商品分区按蔬菜、肉类、豆制品、熟食、水产、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布局合理,区域标志明显;

4.场内每个经营者柜台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营业房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二)设施要求

1.商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统一;

2.有配套供水、排水设施、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厕;

3.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箱);

4.有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公平秤和物业管理用房;

5.熟食商位设有防蝇、防尘、防腐“三防”设施;

6.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10%以上;

7.200个商位以上设置检测室,配置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

8.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

(三)管理要求

1.市场举办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

2.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3.检测工作正常,有台帐、有记录;

4.市场建立商品准入制度,经营户开展食品进货台帐登记和索证索票工作;

5.上市商品要符合国家规定,场内不使用杆秤;

6.摊位、营业房内外清洁整齐,卫生保洁每天不少于2次;

7.物品放置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经营现象;

8.食品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卫生、治安、消防管理等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二星级标准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一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场内经营者10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2.通道占市场使用面积30%以上;

3.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4.鲜活畜禽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宰杀相对独立、封闭;

5.生食与熟食、待加工与直接入口食品商位分开;

6.餐饮服务相对集中有专门区域,20米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二)设施要求

1.有布局导购图(牌),有顾客休息专座、广播;

2.柜台瓷砖铺面,地面防滑材料铺地,营业房装修整齐统一;

3.同一交易区商品配置统一容器;

4.销售冷冻、熟食品有冷藏保鲜设备;

5.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20%以上;

6.设置检测室,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

(三)管理要求

1.每周快速定性检测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12批次,检测项目不少于3种;

2.市场周边环境整洁,无非法广告等张贴物;

3.场内墙壁、门窗、设施等洁净,无污物;

4.场内采光、通风良好;

5.经营者佩证服务,熟食区经营者统一着装、戴口罩;

6.副食品、日用商品明码标价;

7.市场内卫生保洁每天不少于4次;

8.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类停放,进出有序;

9.投诉处理及时,有登记,处理率达100%;

10.各项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有落实、有记录。

三星级标准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二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每个摊位柜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2.通道占市场使用面积35%以上;

3.门牌、广告牌设置统一;

4.在主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检测信息公示牌(栏);

5.市场有绿化。

(二)设施要求

1.场内排水、排污无外露明管、明沟;

2.柜台瓷砖或花岗岩铺面,蔬菜、水果柜台采用阶梯或斜坡式,外侧有档水板;

3.活禽交易区通风、冲洗设备齐全,环境清洁,无异味;

4.营业房货架统一,电子秤统一,统一摆放位置;

5.有电子监控及消防安全设施;

6.按规定使用环保购物袋;

7.有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市场建筑面积30%;

8.检测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检测仪器先进,设备齐全,检测项目不少于5种,非农残检测比例不少于30 %。

(三)管理要求

1.检测有计划,有针对性,发现问题多,处理及时、程序到位,有记录;

2.市场设立商品准入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经营户建立食品台帐和索证索票情况,并与经营户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3.建立食品安全追索制度,市场经营户食品索证索票齐全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4.开展信用分类评价工作,A级以上经营户达90%以上;

5.市场引进驻场经营品牌企业5家以上;

6.建立预赔金制度,实行先行赔付;

7.市场党员经营户能做到示范公开化;

8.卫生保洁动态及时,有专人负责;

9.农产品类实行半净菜上市,陈列整齐美观,不出框,不出边;

10.场内地面干燥,无积水、无垃圾;

11.停车场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整齐;

12.申报当年无食品安全、责任安全等事件发生。

四星级标准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三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要求

1.整体布局实用美观,建筑设计新颖有个性;

2.商位布局突出产品特色,体现人性化和功能化;

3.水电、排污、通风等设施先进,布局科学合理,设置安装规范,并满足经营户需求;

4.设立经营户待售货物储存间或污物整理间;

5.配备政府部门市场监管办公室。

(二)设施要求

1.市场硬件整体水平有档次、有品味,商位设计新颖,适宜产品经营特点;

2.活禽交易区独立设置,营业房采用封闭式透明玻璃隔断,内配先进的

宰杀、清理、通风、冲洗等设施;

3.活鱼交易柜台设有分割蓄养池,整体设计科学、适用、美观,可满足经营户需要,能保持摊位卫生和地面干燥;

4.熟食品、卤制品营业房采用透明玻璃封面,外型美观,色彩明亮,室内配有空调、冷藏等设施;

5.摊位内杂物容器配置统一,货物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放现象;

6.有电子显示屏,集中密闭垃圾房,内有冲洗、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

7.检测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检测项目不少于8种。

(三)管理要求

1.有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落实各项工作到位,有记录;

2.食品安全信息等实行电脑化管理,商品准入资料适时动态调整更新;

3.市场管理者、经营者分别统一着装;

4.有专业保洁队伍,对市场进行跟踪清洁服务;

5.活禽、活鱼交易区设施完好,无锈、无破损,宰杀物及时清理,台面洁净无异味,无垃圾;

6.市场引进驻场经营品牌企业10家以上;

7.信用分类评价有结果,A级以上经营户达95%以上;

8.市场非公党建工作成效显著,党组织和党员能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9.申报前一年内无食品安全、责任安全等事件发生。

五星级标准

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四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基本条件

市场已取得四星级资格。自取得资格之日起,市场规范运行二年以上。整体改造提升符合标准的可放宽年限。

(二)布局要求

1.外观设计适合城市品味,新颖有特点;

2.整体硬件设施现代化,空间布局超市化;

3.商位采用敞开式店铺。

(三)设施要求

1.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等设施;

2.鲜活水产品容器梯次上叠(酒店式)陈列或走入式。

(四)管理要求

1.市场交易兴旺,经济效益好,商位出租率100%;

2.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经营,驻场经营品牌企业15家以上。

3.检测制度完善,检测项目10个以上,检测数据及时发布并载入信用记录;

4.市场信用分类评价体系完善,A级以上经营户达98%以上;

5.市场党建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党组织的表彰;

6.内部管理达到大型超市水平,售后服务功能完善;

7.申报前两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和其他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5. 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图片

农药可检测,大体分两种:定性检测和定量检测。

定性检测:其实就是日常说的农残快检。旨在快速的测出,蔬菜中是否含有某中的农药。目前主要测量有机磷类的剧毒农药。能够有效的避免,因农残超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有快速农残测定仪,快速农残测试卡等可以使用。如果你留心过的话,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农场等地,都会有这类设备部署。

优点:费用低(10-20元一个样品)、时间短(10-30分钟),人员要求低、能有效避免农残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缺点:检测的目标农药的种类有限,检测精确度不高,时常有假阳性的情况出现。

定量检测:是指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蔬菜样品,通过预处理,经检测试剂与仪器分析,能够准确知道,具体农药的含量,如有机磷、氧化乐果有多少含量ppm(百万分之几),通常实验室检测蔬菜中的农药含量。

优点:检测的农药的种类多,检测含量精确。

缺点:检测网点少(仅规模实验室能够承接),时间长(通常在10个工作日),检测费用高(几千,上万的一个样品)

6. 农药残留检测登记表

对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首先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预防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为了调查事故、查清事故原因,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负伤人员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进行录像、摄影或画清事故现场示意图,并做出标记。因为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所以要严加保护。要求现场各种物体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发生时的状态。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现场取证完毕,并征得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公安部门等同意后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将现场破坏。

二、 组织事故调查组

企业在接到伤亡事故的报告后,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调查组参加事故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安全监察、公安、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根据事故性质,可邀请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鉴定。但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组。

三、 现场勘察

在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勘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广泛的科学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事故的现场勘察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现场勘察的一般步骤是:

(一) 整体巡视(观察)现场

这一阶段是参加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到现场听完企业对事故的简单介绍、现场处理和采取的保护措施后,对事故现场内部、外部状态及周边环境进行的整体巡视。

通过对事故现场的整体巡视,要完成如下任务:

对企业确定的事故现场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不当或不足的地方进行调整改进。

运用照相、录像等手段,记录现场方位及概貌状况,得出较明确的现场整体原始状态。弄清有无故意制造事故的可疑现象;现场表面残存的构成、现场物体倒塌、倾斜、破坏情况;现场物体变形、熔化、燃烧、飞溅等情况;设备异常现象等。

制定进一步勘察现场的实施方案,包括确定勘察范围、勘察重点、勘察方法、顺序等。

(二) 初步勘察现场

初步勘察是按整体巡视所确定的勘察范围、勘察重点和勘察顺序,有计划地把事故现场划分为若干部分,一个部分一个部分的进行局部勘察。各部分按照生产车间、工段、岗位或不同的采掘、基建、安装工作面或依据与现场伤亡有关的各种痕迹、物体、环境来划分。初步勘察的一般做法是:

按照划分出的各个局部,进行拍照、录像。

认真观察物体各个局部中痕迹、物品的位置、状态、相互关系及事故前后变化等。

将现场中每个局部的状态与调查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称述进行对照,判断哪些相吻合,哪些不一致,是否符合类似事故的一般规律,还应存在哪些物体(破坏部件、残留物、致害物)和痕迹。

通过初步勘察,应确定出事故原点,基本上查明事故的全过程。

(三) 对现场进行细目勘察

细目勘察是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对现场中可能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客体,包括尸体和各种痕迹一个一个的进行勘察、检查。也称个体勘察。

(四) 进行专项勘察

专项勘察是为搜集、提取与事故发生原因、条件有关的物证而进行现场勘察的重要环节。专项勘察一般是在事故原点、源点或围绕某一独立的系统、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装置进行的动态勘察,尤其适用于事故原因比较复杂、隐蔽,可能涉及某一系统、某一工艺流程等较多客体的事故,如火灾、爆炸、较大的坍塌等事故现场。通过专项勘察,除为事故原点、源点和事故原因分析提供物证外,还应为事故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做出比较合理的解释提供物证依据。在进行专项勘察时,也应采取笔录、照相、录像、绘图等手段进行记录。专项勘察可根据客体的特征采用解剖法、复原法等技术方法。

做出笔录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等;

(2)现场勘察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

(3)现场勘察的起止日期、勘察过程;

(4)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坏情况、破坏状态、破坏程度等;

(5)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及事故前后的位置;

(6)事故发生前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位置和行动;

(7)散落情况;

(8)重要无聊的特征、位置及检验情况等。

2.现场拍照、录相

现场拍照、录相注意包括方位拍照、全面拍照、中心拍照、细目拍照和人体拍照五项内容:

方位拍照,要反映事故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

全面拍照,要反映事故现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

中心拍照,要反映现场中心情况;

细目拍照,要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

人体拍照,要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死亡伤害的部位。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确定事故性质,明确事故的责任人,为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一)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主要查明事故经过,查清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的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是通过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分析的宗旨。

(二) 事故分析步骤

首先是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材料,按国家GB 6441-1986附录A中提到的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法、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7项内容进行分析,确定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者。

(三) 事故分析的原则

事故分析应坚持“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三不放过原则。根据调查所确定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再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四) 事故性质

事故的性质通常分为三类:

责任事故,即由于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

非直接责任事故,即由于人们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变化所造成的事故;或时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由于科学条件限制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但是,能够预见并可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伤亡事故,或由于没有经过认真研究解决技术问题而造成的事故,不能包括在内。

破坏性事故,即为达到既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对已确定为破坏性事故的,应由公安机关和企业保卫部门认真追查破案、依法处理。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着重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本次事故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按照《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规定内容逐项写出文字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批。如调查组内部意见有分歧,应在弄清楚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政策法规反复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个别同志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在签字时写明自己的意见。

六、 事故的审理与结案

事故的审理与结案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 事故的审理和结案的权限和期限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内容包括:(1)执行对事故有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2)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3)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经劳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批复后视为结案。

企业在接到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人员的处分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但依法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死亡事故处理应当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二) 事故档案

事故的教训是用鲜血换来的宝贵财富,应予以记载并归档案保存。这是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并展开科学研究难得的资料。因此,要把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图集、照片、录像带、资料等长期完整的保存下来。

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材料;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物证、人证材料;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材料;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注明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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