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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加工生产线(肉制品生产)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17 03:29   点击:293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肉制品生产

1.原材料采购成本2.运输成本3.包装成本4.仓库储存成本5.人工成本6.损耗

2. 肉制品生产车间温度

1 按加热工艺分类 分为预制调理肉制品和预加热调理肉制品两类。

2 按贮藏方式分类 分为冷藏调理肉制品和冷冻调理肉制品两类。

5 加工技术要求

1 调理肉制品加工企业应符合GB 12694 和GB 14881 的规定。

2 原辅料要求

a鲜(冻)畜产品应符合GB 2707 的规定。

b鲜(冻)禽产品应符合GB 16869 的规定。 c蔬菜应新鲜、无腐烂,污染物和农药含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3 的规定。 d 酱油应符合GB 2717 的规定。 5.2.5 食醋应符合GB 2719 的规定。 e食盐应符合GB 2721 的规定。 f食糖应符合GB 13104 的规定。 g 发酵酒应符合GB 2758 的规定。 h 小麦淀粉应符合GB/T 8883 的规定。i马铃薯淀粉应符合GB/T 8884 的规定。j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 的规定。 k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NY/T 2073-2011 5.2.13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原料肉存放与解冻要求

1.生鲜肉进入加工车间后,若6 h 内不能进行加工,应冷藏或冻藏。冷藏时间不应超过3d。

2.冷冻肉解冻后的中心温度应不高于5℃。

加工工艺要求

a 调理肉制品在进行绞制或切制、搅拌、腌制等加工时,加工操作应符合GB/T 20940 的规定。

b 预制车间温度应不高于15℃,预制过程中调理肉制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12℃。

c 蒸煮、油炸等预加热过程中,蒸煮温度应不高于100℃,油炸温度应不高于烟点温度。煎炸过程 中,食用植物油的卫生标准应符合GB 7102.1 的规定。

冷藏要求:

冻藏要求 5.5.1 冷却时,应在0℃~4℃下进行冷却处理,使产品中心温度降到4℃以下。冷冻时,应在-23℃以下进行冻结处理,使产品中心温度降到-18℃以下。

包装与标识、贮存、运输与销售要求:

1 包装与标识 a 调理肉制品包装容器应符合GB/T 17306 的规定。

b调理肉制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1、GB 9683、GB 9687、GB 9688、GB 9689、GB/T 6543 的规定。 c调理肉制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 191 和GB 6388 的规 定。

2 贮存、运输与销售

a 冷藏类调理肉制品应贮存在 0℃~4℃,冷冻类调理肉制品应贮存在-18℃以下。冷库温度 在±1℃以内。

b 不同类别、批次、规格的调理肉制品应分别堆垛,垛与垛之间应有1m 以上的通道。

c运输冷藏类调理肉制品的车辆厢内温度应控制在0℃~4℃,运输冷冻类调理肉制品的车辆厢 内温度应控制在-10℃以下。

d冷藏类调理肉制品应在冷藏柜中销售,冷藏柜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冷冻类调理肉制品应在 冷冻柜中销售,冷冻柜温度应控制在-10℃以下。

调理肉制品质量安全要求 :

1.调理肉制品应新鲜,无异味,无杂质。

2. 调理肉制品中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含量应符合GB 2760、GB 2762 的规定。

3. 预制类调理肉制品中细菌总数应不高于1×10 6 cfu/g,预加热类调理肉制品中细菌总数应不高于 1×10 3 cfu/g,致病菌不得检出。

3. 肉类加工厂

《肉制品加工工艺及配方》是1990年7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日)高坂和久。本书主要介绍了肉制品的分类、制作工艺及相关配方。

作品目录

第一章 总论

一、食品的三原则

二、肉食品加工的原则

三、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二章 原料与材料

一、原料肉

(一)原料肉的供给

(二)熟牛肉

(三)机械剔骨肉

二、副原料

(一)牛肉组织

(二)脏器类

(三)血液与皮

(四)异种蛋白质

(五)谷物与淀粉

三、调味料

(一)食盐

(二)砂糖

(三)化学调味料

四、香辛料

(一)香辛料的有效性与稳定性

(二)在香肠中的使用方法

五、添加剂

六、肠衣

4.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首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生产许可证。办理营业执行需要办理环评。

后期:工厂布局,工厂硬件设施的完善。原料库、配料间、加工间、内包间、外包间、成品库,还需要配备更衣室、化验室。

待质检部门验厂合格后,产品送检合格,拿到生产许可证就可以生产了。

5.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肉制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生产许可等证件,设备就是包装机和杀菌锅,打码机等等,需要根据生产的食品自行调配。具体如下:

建立小型食品加工厂,分两种情况:

1、个体户

2、公司

不管是那种情况,均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都是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前提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需满足以下: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

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 肉制品生产许可

申请人向市质监局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装、贮存场所,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二)有与所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敷料、洗涤、采光、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垃圾、废物贮存等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有原料提取、纯化等预处理工艺的,必须有与生产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原料预处理设备或设施。

  (三)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向市质监局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需符合以下材料:

  1、应当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企业有与生产的食品数量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敷料等设备;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有原料提取、纯化等预处理工艺的,必须有与生产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原料预处理设备或设施。

  3、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4、正规的设备布置和工艺流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向市质监局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

  2、企业代码证,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企业标准文本;

  4、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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