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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安全设施设备(餐饮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20 00:32   点击:266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餐饮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设施填写:

1、紫外线消毒灯 。

2、保鲜储存的冰箱、冰柜 。

3、配餐间的空调 。

4、操作间的抽烟机 。

5、紫外线或高温消毒柜 。

6、粗加工洗涤消毒池及碗筷等消毒池 。

7、三防(防苍蝇、防蚊子、防灰尘)纱网门窗。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的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1份;3、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1份;4、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1 份;5、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1份;6、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1份;7、卫生管理制度1份;

8、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9、卫生部门规定需要的其它资料。

2. 餐饮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内容

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县级(或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才能上岗工作,严禁患有传染病的人员进入食堂。

2、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勤剪指甲,勤洗手,不留长发。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穿白色工作服,工作时应戴好口罩,勤于换洗,保持工作服和口罩的干净整洁。

4、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内不讨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思想集中,防止碰、挤压、割、砸、烫伤等事故发生。

5、往开水里放东西必须缓慢,不得冲击;用油炸食物时,控制油温,以防着火;端汤锅汤桶时不得过满;取蒸饭时要先开门透气;两个人以上搬东西时要步调一致,协同配合。

6、购菜要新鲜,食品要在保质期内,严禁有变质饭菜上桌,严防食物中毒。

7、生、熟菜要分开放置,合理保管;批量采购的大米、疏菜等要堆放整齐;袋装食品在取用后要扎好袋口;谨防变质或鼠蝇叮咬。

8、餐具要经常消毒,摆放有序;操作台面要干净,无积水。

9、厨房内要经常灭鼠除蝇,防止发生传染病。

10、厨房内要保持通风,防止煤气中毒。

3. 餐饮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及流程

1、用户登录,打开ie浏览器,输入相关登录地址 ,如果是已有账号的用户,在普通登录区内输入注册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按钮。系统验证通过,登录成功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相关工作。

  2、业务申请,在首页导航菜单中,点击 “许可申报”,首先会看到许可事项,按照大类至小类的顺序可选择需要上报的审批事项。

  第一步,点击事项名称中的填写申请。填写表单时,如果遇到多行操作,可以通过右侧的按钮来进行增加、删除操作行。

  第二步,填写申报信息,系统显示事项信息页面,在此页面中,上方会显示申报事项名称,,页面中间有三个选项“办事指南”“填写表单”“表格下载”。页面左上方为操作按钮区,会看到有三个按钮“暂存”、“提交”、“打印”。

  第三步,打印申请表,企业用户填完表单信息后,可以通过“打印预览”来打印此许可事项所需的纸质申请表,系统会自动提取填写的信息来进行打印,打印后可将打印出来的申请表补充完善、盖章。

  第四步,提交,企业用户对当前填写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后,申请信息将上报至药监局。至此业务申请操作完成。

4. 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食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

1.专人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专人从有资质的专店进行米购,米购时査验、索取并 留存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建立采购票据和采购查验记录。

2.专人保管食品添加剂要由专人保管存放于专用橱柜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妥善保存。

3.专人领用食品添加剂要固定专人领取并使用,使用品种和用量要符合《食品添加剂 使用卫生标准》(GB2706) 专人登记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测。

5. 餐饮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范本

一、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餐饮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定期协助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检查餐饮服务环节中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六、对本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七、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6. 食品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方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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