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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杀菌设备(乳制品生产设备)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17 18:14   点击:149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乳制品生产设备

伊利股份(600887)

伊利集团,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乳品行业龙头企业之一,是国家520家重点工业企业和国家八部委首批确定的全国15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一,它与联想电脑、贝雅诗顿化妆品、阿里巴巴网络、海尔电器等都是行业的顶级品牌,也是中国最具价值品牌之一。

光明乳业(600597)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资、外资、民营资本组成的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乳和乳制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奶牛和公牛的饲养、培育,物流配送,营养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世界一流的乳品研发中心、乳品加工设备以及先进的乳品加工工艺,形成了消毒奶、保鲜奶、酸奶、超高温灭菌奶、奶粉、黄油干酪、果汁饮料等系列产品,是目前国内最大规模的乳制品生产、销售企业之一。2011年7月3日,在中国经营论坛上,光明乳业总裁郭本恒表示,中国生乳标准几乎是全世界最差。对此言论,其他乳业巨头称不予评价。

皇氏乳业(002329)

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广西皇氏生物工程乳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以生产 各类乳制品,特别是高档乳制品为主,集牧草种殖、奶牛养殖、科研开发和市场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

新希望(000876)

新希望集团(新希望集团缩写XXW)是致力于实业经营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是中国国家农业部等九部委评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并连续三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

2. 乳制品生产设备ppt

材料/工具:ppt2010

1、首先插入多组图片,并选中所有图片。

2、在图片上右键一下,点击“大小和位置”。

3、取消选择“锁定纵横比”,接着点击高度和宽度右侧的箭头,然后输入你想要的高度和宽度。只需要输入一个大概值就可以了。

4、这样所有的乳品都自动调整成了一样的大小。

5、如果你对这个大小不满意,可以选中所有的图片,按住Shift键,然后将鼠标移动到其中一张图片边缘,调整图片大小。

6、由于你选中了所有的图片,调整时又按着Shift键,这些图片大小将会统一调整。

3. 乳制品生产设备管理措施

1.生鲜乳生产、储存、运输的要求要符合国家《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

2.养殖设施标准规模化选址布局科学合理,圈舍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规模化养殖场的需求。

3.防疫设施完善 科学实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

4.病死牲畜及粪污无害化处理处理设备齐全并运转正常,实现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标准。

4. 乳制品生产设备流程图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组建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按照章程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合法生产经营。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十)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条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买卖登记或者备案凭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和景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验登记、备案凭证,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二)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品种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行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二条小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三)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第二十三条小餐饮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小餐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五条 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

小餐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 食品摊点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公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点经营。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食品摊点未办理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

第二十九条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防雨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二)销售散装食品的,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三)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四)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符合规定的集中消毒或者一次性餐具、饮具;

(五)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六)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条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

5. 乳制品生产设备虚拟仿真实验

西宁一家亲超市的创始人是贾亚文。西宁一家亲生鲜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11-13,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632900019930765,注册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15号。

    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熟食制品、蔬菜瓜果、干果、粮油、保健食品、肉、禽、蛋;冷冻冷藏食品;糕点、面点、烟酒、化妆品、劳保用品、土特产(不含冬虫夏草)、工艺美术品、文具用品、民族用品、儿童玩具(不含仿真玩具);家用电器、五金、家具、针织品、服装、日用百货、文化体育用品的销售;场地、柜台租赁,物业管理服务;陈列服务;展览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化学危险品);促销服务等。

6. 乳制品生产设备管理

四、乳及乳制品生产管理标准

GB 12693-2003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407.5-200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乳与乳制品产地环境要求

GB/T 20014.8-2008

良好农业规范 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2000-20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GB/T 22004-20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GB/T 22000-2006的应用指南

GB/T 6914-1986

生鲜牛乳收购标准

GB/Z 21922-2008

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NY/T 1172-2006

生鲜牛乳质量管理规范

NY/T 1570-2007

乳制品加工HACCP准则

NY/T 5050-2001

无公害食品 牛奶加工技术规范

NY/T 5298-2004

无公害食品 乳粉加工技术规范

SN/T 1443.1-20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SN/T 1443.2-20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指南

五、食品包装标准

GB 11680-1989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 13113-1991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3114-1991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

GB 13115-1991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

GB 13116-1991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

GB 16331-1996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 6树脂卫生标准

GB 16332-1996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7326-199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7327-199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 -苯乙烯成型卫生标准

GB 18192-2000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本复合材料

GB 18454-2001

液体仪器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 18455-2001

包装回收标志

GB 18706-2002

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

GB 19741-2005

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GB 4803-199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 9681-1988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3-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5-2003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9-1988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90-1988

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91-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 9692-1988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 9693-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T 15267-1994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硬片、膜

GB/T 19063-2003

液体食品包装设备验收规范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142-2008

出口商品包装通则

GB/T 20499-2006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膜中己二酸二(2--乙基)己酯迁移量的测定

GB/T 21302-2007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T 21928-2008

食品塑料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GB/T 4456-199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4768-1995

防霉包装

SB/T 229-2007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包装技术要求

QB 1014-1991

食品包装纸

QB 1231-1991

液体包装用聚乙稀吹塑薄膜

QB 2388-1998

食品包装容器用聚氯乙烯粒料

QB/T 3531-1999

液体食品复合软包装材料

QB/T 3600-1999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六、食品标签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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