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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知识点(食品安全知识点总结)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19 06:00   点击:247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食品安全知识点总结

做好食品安全的重点工作:

(1)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真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基层工作体系。

(2)严格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建立健全严格的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

(3)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4)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和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5)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行政执法、监察及政法部门要坚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惩处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腐败、渎职等行为,斩断非法利益链,让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

(6)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强大合力。

2. 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民以食为天。生根的要肥,生嘴的要吃。饮食,它保证人体正常生长和新陈代谢所需的营养,并供给人体活动所消耗的能量。油盐菜米水是我们每天都离不开的。然而,“病从口入”。在当今饮食中,第一要素是安全。食品安全应包括四个要点:

  第一,无公害。有人形容,现在吃什么都不放心,说“饮料有色素,肉品有激素(如瘦肉精),果蔬有毒素(农药),该吃什么,心中没数。”这话虽然有些夸张,但确也反映了当前食品安全所面临的严竣形势。因此,选购食品时,应选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包装上有“QS”标志)、且在保质期内的食品。选购蔬菜时,应选购经过农药残留检测,有检测合格单的蔬菜,尽量不要购买马路市场上未经检测的蔬菜。人们还应尽可能掌握一些无公害食品的基本知识,如市场上带花带刺的黄瓜,往往是用了激素的;不粘手的牛肉,往往是注水的。购买蔬菜,还应注重时令菜,少买反季节蔬菜。

  第二,卫生。不洁饮食是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主要传染途径。如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蛔虫病等。所以,不饮生水、不吃不洁净的食物、饮食前先洗手,都是我们应该坚持的生活习惯。此外,饮食最好是自己家里现做现吃,少在外吃喝。家里的饮食应吃多少做多少,不剩菜剩饭。剩余饭菜,既易变质,甚至产生一些毒素(如产生亚硝酸盐),味道也差。冰箱储藏食品,要防止超期变质。

  第三,规范制作。食品的制作是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中国的烹饪是门艺术,煎炸爆溜炖炒蒸,色香味形样样全。而有的菜制作不当可能引起中毒。如生芽的马铃薯即使煮熟了也有毒,四季豆不煮熟透会中毒,鱼类的胆汁可能引起中毒,炸过食品的油不能反复使用等,都是在食品制作中要注意的。健康饮食网:foodwang.com

  第四,慎食野生菜。人们爱吃野菜,一是许多人在孩童时代有食用野菜的习惯;二是野菜营养丰富无公害。如枸杞芽、椿树芽、蒿菜、荠菜(俗称地米菜);三是有的还能治病,如鱼腥草能消炎、马齿苋治闹肚子。但在食用野菜时要谨慎,不要吃人们没有食用过的野菜,特别是一些不认识的野生菌,以防中毒。还有野生芹菜,有小毒,食用量宜少不宜多。

3. 合理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点总结

1、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就业方向 就业面向:在食品工业企业,从事食品检验监测、食品营养与开发,大中型食品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保健品行业、食品检验相关机构,从事食品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及卫生检验岗位工作等工作。

2、培养目标: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和现代食品工业需求,培养掌握食品工艺与检测的基本原理与方法,能从事食品营养分析、食品卫生检验、食品生产技术管理、食品卫生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的高级应用性技术人才。

3、主干课程:基础化学、分析化学、食品生物化学、食品微生物学、仪器分析与维护、食品分析与检测技术、食品卫生检验技术、食品掺伪检测技术、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营养与卫生、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

4、职业证书:公共证书(必持证书):英语B级证书、普通话二级证书;专业证书:食品检验工资格证书(四级)、公共营养师资格证书(三级)、ISO内审员资格证书等。

4. 食品安全的知识点

安全。

犟骨头一般用的是猪大腿骨。自己在家做时,一般去菜市场买的新鲜骨头。食品厂用的是冻库来的骨头,这种骨头有进口的与国内的。

一谈起冻库的食品,很多人就认为不卫生,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这是错误的,具体的知识点可以去参考《食品安全法》。在加工的过程中,车间要求几乎无菌环境,还要经过多次杀菌消毒,真空包装出厂。无论从食品原材料到成品到运输过程,现在实行全程监管。

所以,犟骨头肉是安全的。大家也要逐渐建立起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俗话说得好:一分钱,一分货。

5. 食品安全知识点总结手抄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本市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市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三)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失、标准滞后,认为亟需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参照相关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发布部门。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本市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八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本市对蔬菜、水果、水产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进入本市销售的活禽、牲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识物。   第十九条列入本市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名录的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商品条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储存介质,记载可追溯食品来源的相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信息储存介质的证明文件。不得购进、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条以散装形式销售的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以及糕点等经过加工、半加工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出厂时应当附有食品标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销售前款所列食品,应当明示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质期。   第二十一条本市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并保证货证相符。   食品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经销商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的保健食品,还应当具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发展规划。开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三)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四)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的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厂)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第二十四条食品批发市场、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和仓储式食品店、食品配送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仓储地点就地销售食品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餐饮业卫生规范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第二十七条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   本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厨垃圾进行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企业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示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   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分析监测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科研检测机构和专家,根据监测数据、检测结果和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协调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或者会议涉及餐饮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接受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发现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时,由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相关食品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统一归集、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下列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情况;   (四)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发布的其他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前款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通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者向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并可以依据检测结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扣押、封存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实行快速检测的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样本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快速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抽取样品应当付费,并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生产者的食品召回计划,监督召回过程。   第四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信用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扣押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有关的进货凭证、出货台账、合同、账册、票证和单据等相关材料;依法查封、扣押不安全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场所。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或者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未按规定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的,销售的活禽、牲畜未按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标识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蔬菜、水产品、活禽、牲畜,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附有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购进、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预包装食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没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或者未附有食品标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进口食品不能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不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未如实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或者未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   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的,没收相关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未按规定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实施临时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当将决定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第六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应承担的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6. 食品安全知识内容总结

车间、班组安全教育的内容,应根据车间、班组生产、设备、工艺、人员的特点来确定,各个车间、班组各有其侧重点。一般来说,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四个方面。

①安全思想教育

安全思想教育是安全教育的核心、基础,是最根本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应包括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事故案例等内容。通过教育,要让每个职工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从我做起”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纪律、安全与环境、安全与行为等的关系。

②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安全生产知识包括:一般生产技术知识,即车间、班组基本生产情况,工艺流程,设备性能,各种原材料和产品的构造、性能、质量、规格;基本安全技术知识,即职工必须具备的安全基础知识,主要内容有车间、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车间、班组内危险区域和设备的基本情况和注意事项,有毒有害物质安全防护知识,起重及厂内运输安全知识,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电气安全知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知识,防火防爆知识,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知识,等等;岗位安全技术知识,即某一工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主要内容有本工种、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程序,事故易发部位,紧急处理方法,等等。

③安全技能教育与训练

在实际生产中,仅仅有安全知识是不够的,必须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因而还要十分重视安全技能的教育和训练。安全技能是从实际生产过程中总结提炼出来的,一般情况下,都以学习、掌握“操作规程”等来完成,有的通过教育指导者的言传身教来实现。但无论用什么方法,受教育者都要经过自身的实践,反复纠正错误动作,逐渐领会和掌握正确的操作要领,才能不断提高安全技能的熟练程度。

④安全生产经验教育

安全生产的经验是职工身边活生生的教育材料,对提高职工的安全知识水平,增强安全意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是广大职工从实践中摸索和总结出来的安全生产成果,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是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管理理论的基础。及时地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既可以使被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受到鼓舞,激励他们再接再厉,又可以使其他单位和个人受到教育和启发,促使安全生产的比、学、赶、帮、超活动的开展。

⑤事故案例教育

与经验相对应的是教训,教训往往付出了沉痛的代价,因而它的教育意义也就十分深刻。事故案例是进行安全教育最具有说服力的反面教材,它从反面指导职工应该如何避免复杂事故,消除不安全因素,促进安全生产。因此,运用本系统、本单位,特别是同工种、同岗位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教育,可以使职工更好地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施,防止在本车间、本班组、本岗位发生类似事故。

以上几个方面的安全教育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安全教育不仅对缺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认识必需的,对具有一定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人,同样也是重要的。车间、班组要把安全教育作为制度固定下来,经常进行,而且不能走过场。

7. 食品安全学知识点总结

通俗的说食品质量是描述产品品质好不好的,食品安全的描述产品对人的健康危害性大不大,食品卫生是描述产品生产和储运过程是否干净卫生的。也就是说食品质量好的产品一定是安全的,是卫生的;安全的食品一定是卫生的但是品质好不好是特级的还是一级的还是其它级别的就不好说了;而卫生的食品只能说没有杂质而且生产储运过程环境不脏,微生物危害很低,至于它安不安全质量好不好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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